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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 | 规范、及时、如实填写船员服务簿

 航海资料收藏 2023-09-27 发布于河南
近日,梧州海事局工作人员对欧某、苏某2名船员提供的办证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2人提供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资历与系统中任解职登记信息不符,且与所任职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海事之眼打卡信息无法对应,涉嫌伪造任职资历,骗取办理适任证书,随即海事执法人员对2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及向其任职航运公司、所在船船员、当事人等进行调查询问,查证2人未在相应船舶实际任职,并且企图通过黑中介伪造任职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最终,2人因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哪些常见的错误涉嫌违法?


1.未及时记载船员任职资历。

2.未如实记载船员任职资历。

3.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4.船员服务簿签名处未签名。

5.船员持有高等级适任证书但在船实际担任低等级职务,船长按适任证书等级记载。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使用虚假服务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限制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限制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使用虚假服务资历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1.船员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并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船员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并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吊销涉事船员《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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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填写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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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簿填写规范(参考)

第一列:第一格加盖船舶章,内容包括船名、总吨和主机功率;
第二格:填写船舶种类;第三格填写IMO船舶识别号(如有);
第二列:任职时间填写上船任职时间,具体到年月日;任职地点填写上船时船舶所在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三列:填写实际担任职务名称;
第四列: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第五列: 解职日期填写离船日期,具体到年月日;解职离船地点填写解职时船舶所在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六列: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关于任职表现的记载栏不再要求填写,此项以打叉“X”形式予以删除;
第七列: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注意: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船员服务资历必须真实地反映船员的水上资历,不得弄虚作假。服务簿服务资历填写页面应保持清洁、平整,不得污损。由于笔误填错时,应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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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提醒广大航运公司、船长:
把好船员任解职关,如实告知当事船员任职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通过不正规手段取得适任证书,扰乱航运秩序,侵犯广大船东船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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