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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末,美国某州有个人想自杀,但是没勇气对自己下手,就拿了一把仿真玩具枪上街对着行人比划

 北京润雨 2023-09-28 发布于辽宁

看到最近由程序员被没收百万、收缴管制刀具的通告被质疑等新闻,禁止想起国外一件司法案例(是公安系统的期刊报道的,非道听途说)

八十年代末,美国某州有个人想自杀,但是没勇气对自己下手,就拿了一把仿真玩具枪上街对着行人比划。警察赶来后当场清空弹夹,遂了他想死的愿。事后因为发现他拿的是玩具枪,事情起了争议。最后因为死者有遗书写明动机,法庭判决警官无罪。随后该州就增补修订了法律:任何玩具枪必须在醒目位置有有大于多少平方厘米的鲜艳颜色,以示与真枪的区分。符合规定的,自由买卖持有。不按规定生产的商家,重罚判刑。有人拿着不按这个规定配色的玩具枪到公共场合露出来的,按照真枪处理。从那以后,那个州生产的玩具枪套筒、枪口都是鲜艳醒目的颜色。后来,又发生了多次手持自己喷了真枪颜色的玩具枪上街被当场击毙的案例,由于这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警察均被判定无罪,公众也无异议。

        根据以上案例想说的是,严谨的法律的特征是:规定明确而不带歧义,技术标准详细。对于未违反法律的,以”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禁止。对于违反了法律的,一切严重后果由自己承担。而且执法人员顶格处理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自己的印象。       

而目前我们的法规(特别是各类暂行规定),都是规定含糊并“有罪推定”,以禁代管。例如1.8焦耳,例如刀具自行上缴………都是以犯罪嫌疑人的眼光看待每个群众,而且在执法时,依据的都是语焉不详的条文。 

      这样的法规体系里,群众的合法权益怎么保障,行政法规如何受到束缚从而杜绝“权大于法”………这恐怕是司法界应该深思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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