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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

 yuqin0626 2023-09-29 发布于湖北

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工程量不符,如何调整合同价款?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规定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后,应立即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则视为投标人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无异议。因此,如果未在规定的答疑期限内提出调整,尽管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工程量不符,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调整,仍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除非合同中对此相关调整另有约定。

2017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3条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调整相应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规定计量的。

如果合同对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工程量不符如何处理未作出约定或没有约定工程量偏差范围时,如工程量误差引起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上的,则不能再按原清单报价进行结算,发包人应对原工程量清单予以修正,重新确定单价并调整相应合同价格。否则,可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酌定允许承包人申请追加工程价款。同时,投标人(施工方)未尽到核实义务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解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更加说明了工程签证很重要,但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工程签证并不是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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