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诉的利益”在确认之诉中的判断

 博NWB 2023-09-29 发布于四川

原告提起确认之诉应具有“诉的利益”,若缺乏“诉的利益”则属于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图片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所谓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以裁判之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谓实效性,是指法院以裁判的方式能否实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对“诉的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诉的利益”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实践中不乏适用诉的利益作出裁判的司法判例。在法院
认定当事人的起诉或者上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时,通常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上诉,可见“诉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诉权行使的要件进行适用的,缺乏该要件时会被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或者上诉的条件,进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上诉。

    民事诉讼中通常将诉分为三大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有效等。基于确认之诉的特点,能够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的范围相当宽泛,所以从诉的利益角度考察确认之诉,显得尤为必要。

    下文将通过判例考察“诉的利益”规则在确认之诉案件审查中的具体运用






图片

 【基本案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代持股协议》合同有效,被告辩称承认代持事实,第三人辩称对代持事实予以认可,承认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现实处于不安之状态且在原、被告之间通过对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与否作出判决是消除这种不安状态的有效且适当的方法时,原告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反之,如原告对于请求权可以提起给付之诉或被告并不否定原告的法律地位时,原告提起确认之诉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适法,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9辑,(2017)津民初6号 徐清孝诉天津中海油中泰华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明与被告前海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案涉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帕米尔公司15%的股权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至2015年4月1日,原告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费用。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
  【裁判理由】:新疆高院认为,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需通过其起诉意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
提起确认之诉的须具有需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亦即确认之诉利益。具言之,惟当原告权利或法律地位现实处于不安之状态,且在原、被告之间通过对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与否做出判决,系消除这种不安有效且适当的方法时,原告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法院应作出实体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李明就双方之间合同关系不具备确认之诉的利益,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李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确认请求必须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否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合同关系提出的积极确认之诉的权利保护利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利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业已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李明基于合同享有的合同权益已经实现。因此,李明提起本案确认之诉,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案涉协议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缺乏权利保护的利益。一、二审法院先后裁定驳回李明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19)新民终4号,(2019)最高法民申4635号 李明与新疆前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结合上述判例及诉的利益的概念特征,在确认之诉中应从下列三方面来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第一,确认之诉应当以“法律关系或权利是否存在”为客体,要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存在与否”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利益。如原告起诉紧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侵权事实存在,而未提出给付请求的,则原告提起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

    第二,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状态”,才能认为原告提起确认之诉具有诉的利益。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争议状态”或具有“不安定性”;二是这种“不安状态”应当是现实的,是已经存在且尚未消除的,不能是将来要发生的。如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不存在争议,则原告提起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

    第三,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法院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作出裁判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纠纷、消除原告“不安状态”的有效且适当的方法时,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才具有诉的利益。如原告可以通过主张请求权提起给付之诉解决纠纷时,其仅提起确认之诉属于缺乏诉的利益。



——律师提示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作为原告方若选择提起确认之诉,应结合以上三个方面以确保己方的起诉具有诉的利益,符合起诉要件

    作为被告方在确认之诉的答辩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个方面考察原告的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若不具有,则应提出有效答辩,提示合议庭对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是否符合起诉要件进行审查

关于“诉的利益”规则在上诉案件中的运用,笔者将在后续更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