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体系经历了多次调整,最终形成了'四级二审'的体制格局。然而,随着当代社会纠纷不断增加,以及超大型单一制国家治理需求的提高,现有的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四级法院体系亟待进行结构性改革。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再审案件数量庞大,其中充斥着大量没有实际意义和审理价值的“浮案”,已经超出了其承受能力。试点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试点改革的初衷是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即基层人民法院侧重准确查明事实和纠纷实质解决,中级人民法院强调二审有效终审和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专注于再审依法纠错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这一定位的明晰有助于每个层级法院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试点改革的过程中,还涉及到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调整。试点期间,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调整旨在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规。然而,有人担心可能会增加基层法院的工作负担,同时可能引发地方政府的干预。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的有效性。根据数据统计,改革试点期间,全国法院提级审理了大量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辖区诉源治理,解决了法律适用分歧。然而,一些案件的“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现象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这问题的根源在于诉源治理推进不够,一审和二审质效未能充分彰显,无法单靠调整案件一审和再审管辖机制来解决。 此次改革实践并没有一帆风顺,就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指出当前法院层级不足,改革的空间有限。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这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理的疑虑,同时也增加了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和廉政风险。此外,让法院再审自己的案件可能会降低再审制度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疑虑。 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更多的案件审理工作,特别是民事和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为了确保案件的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审判质量。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努力减少纠纷的发生,使更多的争议在基层得到解决。此外,还将与其他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合作,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共赢。 考虑到试点过程中的成效和问题,立法机关认为,目前修改相关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暂不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对第二百零六条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罕见终止了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其中,涉及下放部分案件管辖权是这一修正草案的争议焦点,而这一修正草案正是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在这一背景下,有人提出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的设想,相当于巡回法庭的设置,但属于独立的审级。这一设想的目的是解决当前法院审级职能改革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在高级法院二审的情况下,让高级法院自己监督自己可能会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大区分院将负责处理高级法院裁判不服的二审和再审案件,以及可能涉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原则上是终局裁判,不能再申请再审,只有在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一设想的提出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大区分院有助于解决当前法院审级职能改革中的“两难”困境,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降低再审申请的数量。反对者认为,具体实施则需要修改宪法或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这将是一个巨大的修法工程,即便如此也不能确保其能否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疑虑。 无论如何,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一次积极的探索,旨在提高我国司法体系的效率和质量。然而,试点改革期间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表明,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探索和改进。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需要保持谨慎和开放的态度,吸取经验教训,以确保公正审判和法律正确的统一适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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