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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独酌馆 2023-10-07 发布于甘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动实施《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规范我省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技成果工程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实现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向规模生产提供成熟、工程化成套技术,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的开展工程化应用研究开发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针对相关领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性、综合性和共性的工程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

2.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中试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培养、培训相关领域、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

4.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  中试基地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充分体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模式。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全省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及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中试基地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2.制定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批准中试基地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4.组织中试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中试基地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2.配套落实中试基地建设及运行所需要的经费、场地、政策等相关条件。

3.组织本部门及本地区中试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4.配合省科技厅做好中试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督促中试基地建设,检查中试基地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经费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中试基地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中试基地应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选聘中试基地主任,组建中试基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提出中试基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4.配合省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试基地的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新建中试基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能为中试基地提供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场地等必要的条件和政策支持。

3.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核心技术,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试产品和承担中试试验任务的能力。

4.具有承担中试试验任务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并且能够统一管理、规范开放。

5.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开展中试基地的立项建设工作。

1.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所属中试基地已经具备的实际条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试立项建设申请。

2.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省科技厅集中推荐申请立项建设。

3.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

4.省科技厅根据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批准建设中试基地,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中试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山西省+核心研究方向+中试基地”(XXX Pilot Base of Shanxi Province)。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中试基地要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财务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与依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试基地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实行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重大事项由中试基地提出申请,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前,各中试基地应完成上年度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对中试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中试基地的整体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资金来源于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依托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自筹等多个方面,依托单位对政府投入资金应按不低于1:1配套支持。省科技厅根据中试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的中试基地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按照原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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