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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庹昌友律师 2023-10-07 发布于重庆

案件索引:X臣邦X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案号:(2021)苏05民终3540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X臣于2020年4月3日在达达平台上注册(达达平台为商户和个人提供配送跑腿业务,系统派单给骑手,由骑手负责具体配送),并通过与黑龙江慧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网签的共享经济用户协议成为骑手,刘X臣在达达平台上选择了在华润万家超市驻点配送2020年4月9日,刘X臣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

邦X公司提供注册协议和共享经济用户协议、注册流程,证明在注册平台上有明确说明,其中1.2表明用户是指在达达平台注册并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的实际承运人,该注册协议的甲方为黑龙江慧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刘X臣对该组证据认为在注册的时候是看到过,但不认可,这两份协议是达达平台的协议,因为刘X臣送货需要着装达达,派单需要达达系统。

刘X臣提供银行流水,证明邦X公司2020年5月20日向其转存626元,该笔款项为工资。邦X公司认为该笔款项是刘X臣在达达平台上个人钱包的提现,即刘X臣的配送提成本应支付到达达平台上“我的钱包”中,再由刘X臣自行提现,但刘X臣不懂流程怎么走,要求邦X公司负责人帮助,所以负责人做了提现申请。刘X臣提供工作服照片和订单信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邦X公司对工作服照片不认可;对订单信息认可,但之所以是固定地点,是因为在注册流程中的工作模式中刘X臣自行选择了驻店模式,我方并没有固定工作地点。

X公司陈述,达达平台是上海达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达达平台把佣金给常州行X云商食品有限公司,因邦X公司和常州行X云商食品有限公司是承接关系,常州行X云商食品有限公司把佣金给邦X公司,邦X公司再把佣金给骑手。刘X臣陈述,入职当天一直在华润万家驻店,系统有单,就进行配送。

刘X臣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邦X公司自2020年4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5851号裁决,裁决:确认刘X臣与邦X公司自2020年4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后邦X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X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刘X臣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的关系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特征的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刘X臣与达达平台签订的注册协议中明确其系在达达平台注册并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的实际承运人,即刘X臣系与平台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具体工作中,刘X臣自带交通工具进行配送服务,在平台进行派单时其可以选择接单或者不接单,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为根据配送订单数和距离获得佣金或者运费,无固定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等限制,其亦无需执行或遵守邦X公司的作息制度、规章制度,刘X臣的工作模式符合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营模式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特征,而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邦X公司和刘X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与刘X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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