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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提到的危害后果是啥意思?

 神州国土 2023-10-08 发布于河北

    《行政处罚法》多处提到“危害后果”,《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也有提到,并且明确了意思表示,那就是对于没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才算有危害后果呢?
    第一种是没有现实意义上的危害后果。比如砂厂采砂没有按照要求堆放。对于有危险可能的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但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别。可能的危险程度较高的,会从严处理,可能的危害程度较小的,以教育为主。可见,针对实质上未产生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时,首先要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其次再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其他具体情节,从而做出是否作出以及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种是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危害后果。比如,非法取水案件中违法行为人修建了取水设施,河道内违法建设了建筑等。这种危害后果是典型的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对于实质上已经产生了可见的、物理意义上的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毫无疑问的,违法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往往是执法人员量罚的主要依据。
    第三种是危害后果已经得到纠正。行政处罚中不对违法行为的既遂和未遂加以区分。对于危害后果已经产生,但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本着行政处罚手段与目的相适应的原则,对此类违法行为再予以处罚如果没有必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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