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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叔婶感激侄子的孝顺,将拆迁房赠与他,未料五年后变卦,将房屋转给继女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的亲戚给你赠送了一套房子,你是否有义务扶养他们呢?如果他们后悔了,想要收回房子,你是否有权拒绝呢?

这不是一个空想的问题,而是一个真实发生在江苏镇江的案件。一名男子因为孝顺叔叔婶婶,得到了他们的一套拆迁房。

但是,五年后,叔叔婶婶却变卦了,将房子转给了继女,并起诉男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法院如何判决呢?这个案件有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的详情吧。


案件回顾

原告小张是被告张某的侄子,张某和他的妻子都是再婚,张某有一个继女何某。张某夫妻只有一个亲生儿子,但是在八年前去世了。

小张见叔叔婶婶无人照顾,就经常关心问候他们,帮助他们处理一些生活上的事情。

八年后,张某夫妻为了感谢小张的孝顺,就提出让小张承担他们的生养死葬事宜,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拆迁房赠与给小张。

小张同意了,并与张某夫妻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小张对张某夫妻的扶养义务和张某夫妻对小张赠与房产的义务。

签订协议后,小张就搬进了那套房子,并继续对张某夫妻尽到扶养义务。但是,在五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何某突然跟张某夫妻走得很近,并说服他们将那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张某夫妻也不知道为什么,就同意了,并将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他们声称小张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且他们还需要房子来养老。

小张非常委屈,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并且已经住进了那套房子五年了。他认为何某跟张某夫妻是恶意串通,想要无故夺回房子。

他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对张某夫妻的扶养情况,并反诉张某夫妻要求返还自己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等各项费用4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和解除条件;二是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一个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和解除条件。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百九十三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

“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在其生前承担扶养义务,另一方在其死后将其财产赠与该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赠与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自赠与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协议,它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一方是扶养义务,另一方是赠与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分阶段的,协议本身在签订时就生效,但是赠与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要等到赠与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

那么,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在赠与人死亡前解除呢?如果可以,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非金钱债务合同,在有前述除外情形之一,并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并且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夫妻起诉小张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张没有尽到扶养义务。

相反,小张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对张某夫妻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因此,张某夫妻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夫妻将涉案房产过户给了何某,并表示不想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这就表明了张某夫妻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呢?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中设定的扶养义务具有较轻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

如果张某夫妻不想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而小张也认识到继续履行的困难,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就已经无法实现了。因此,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该解除。

第二个问题,在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双方当事人是否应该进行损害赔偿呢?如果应该,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如果有一方因为对方的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而造成了损失,那么他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张在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就变更了诉讼请求,对张某夫妻提出反诉,要求他们返还自己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等各项费用40万元。

小张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而张某夫妻却没有履行赠与义务,反而将房子转给了何某,这就导致了小张的损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责任方在张某夫妻。

他们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张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就将房子过户给了何某,并起诉小张要求撤销协议。这就表明了他们不想继续履行协议,并且影响了协议目的的实现。因此,他们应该对小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小张的请求。法院认为,小张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对张某夫妻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并不能证明他所要求的40万元都是合理必要的费用。

因此,法院根据小张的举证情况和实际情况,判令张某夫妻向小张支付16万多元,并要求小张将房子返还给张某夫妻。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协议,它既有利于老年人得到生前扶养,又有利于年轻人得到财产支持。但是,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当事人要注意其效力和解除条件,并且要真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并且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履行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和赔偿问题,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没有履行其义务,或者一方造成了对方的损失,那么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否则,不仅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告诉我们,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形式,但是也要注意其法律风险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和社会公益。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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