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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房子被别人占了一年多,却不用赔钱,原因竟是这样!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你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搬进去,结果有一天,你发现你的房子被别人占了,而且还装修了一番,你是否会感到愤怒和无奈,不知道该怎么办?你是否会怀疑自己的房产证有没有用,想要追回自己的房子?

如果你有过这样的遭遇,或者想要避免这样的风险,那么你一定要看看这位男子是怎么做的。他的房子被别人占了一年多,但他没有放弃,而是用了一个合法的方法,成功让对方赔偿了他5万余元!


真实案例回顾

这是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例,发生在河南周口。李某是一个做生意的人,他花了56000元买了四间水泥活动房,放到一个叫赵某的人租的土地上。李某和赵某约定,他每年给赵某租金1500元。

可是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赵某和土地的原租赁人王某的合同到期后,王某发现了李某的水泥活动房。王某问了一圈,也没有人出来说这板房是他的,于是王某以为这些房子是无主物, 就花了不少钱对四间水泥房进行了移动、装修,并搬到水泥板房中入住。

过了一年多,李某突然冒出来,声称自己是水泥板房的主人,要将水泥板房搬走。王某一看,顿时急了,我花这么多钱移动、装修,你说搬走就搬走啊?他不同意,并和李某发生争执。李某也急了,这是我花钱买的板房,你凭什么占有?双方争执不下后,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李某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吗?王某能拒绝赔偿吗?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件分析和处理结果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李某对水泥活动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李某通过购买合同取得水泥活动房的所有权, 并且持有有效的购买凭证和发票。

其次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王某对水泥活动房属于占有。占有是指实际控制物体并以自己为所有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而行使物权。王某通过移动、装修、入住等方式, 实际控制了水泥活动房,并以自己为所有者而行使物权。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对水泥活动房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这些还有待商榷。

王某在占有水泥活动房之前, 并没有尽到合理查询的义务,而是轻信了赵某的说法,以为水泥活动房是无主物。王某应当知道,水泥活动房不可能是无主物,而是有主人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占有人不仅不能取得物权,而且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的占有行为妨害了李某对水泥活动房的所有权,并且因为移动、装修等方式,致使水泥活动房受到损害。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法院查明,赵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已通知李某及时搬离,李某却未及时将4间水泥板房搬离。

最终,法院以李某没有及时将板房搬走,王某看到,以为是无主物,其属于善意占有人,判王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我们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并及时搬走或者转让。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搬走或者转让,要和土地使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证据。

第二,我们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并尽到合理查询的义务。如果发现有无主物或者遗失物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想要取得无主物或者遗失物的所有权,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我们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途径,在遇到纠纷时,要积极维权,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提出诉讼请求和举证证明。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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