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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电梯,女业主擅自扒门受伤,物业要赔吗?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在电梯里被困了,你会怎么做?是按警铃求救,等待专业人员救援,还是自己动手扒开电梯门,冒险逃生?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牵涉到法律和安全的问题。

一名女业主就因为在电梯里被困,擅自扒开电梯门,跌倒受伤。事后,她要求物业赔偿全部损失。而物业认为女业主擅自行动,应当自甘风险拒绝赔偿。结果被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据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报道,事情发生在2023年4月15日。当天早上7点多,王女士家住5楼,出门上班。刚上电梯,电梯就突然停止运行。王女士当时非常害怕,立即按警铃求救。
物业接到求救电话后,安抚王女士并让王女士耐心等待。但是王女士担心被困电梯内会出现更大的危险,向物业求救后便强行扒开电梯门。结果在从电梯内爬出时,不慎跌倒受伤。
王女士打完电话10分钟后,物业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看到王女士已经自行出来且受伤后便拨打了120将王女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王女士左侧髌骨骨折、左侧膝关节积血、面部挫伤。
11天后,王女士虽然出院,但是想到在医院花费数万元,并且腿部受伤短时间内不能工作,越想越憋屈。于是要求物业赔偿全部损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女士认为物业应保障住宅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未尽到足够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电梯发生故障,进而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而面对王女士的控诉,物业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认为:
第一、虽然电梯出现暂停运行的情况,但并未发生任何突然下坠或上升的情况,并不会导致人员跌倒或发生碰撞。认为王女士受伤是自身扒开电梯行为导致,与电梯暂停运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事发前,物业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了委托专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的义务,并张贴了提醒标识,安装了呼叫装置。同时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认为自身事前履行了合同及法定义务,事件发生后同样尽到了责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物业认为,王女士是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就算看不到电梯内的安全提示,也应当预知擅自扒门会将自身置于未知风险之下,但是依然将电梯门扒开,进而产生受伤结果。王女士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负担后果。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判断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物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王女士受伤之间是否存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36条、第56条的规定,物业应保障住宅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本次事故是因为电梯故障引起,因而可以肯定物业存在过错。而根据因果关系“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电梯不出现故障,王女士也不会受伤,因而电梯故障与王女士受伤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故而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物业工作人员告知马上有救援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未等待专业人员救援,私自用手强行扒开电梯门,爬出电梯跌落至地面导致受伤,显然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故此,基于以上种种,法院认为,物业和王女士均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王女士受伤原因分析,法院认为物业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
最终核定王女士索赔的各项损失后,判决物业公司向王女士赔偿2.2万余元。
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作为普通公民,在遇到电梯故障等危险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按照电梯内的安全提示和呼叫装置求助,并等待专业人员救援。切莫擅自扒开电梯门或者采取其他危险行动。否则可能会给自身和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并且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要尽到足够安全保障义务。要定期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在电梯内张贴明显的安全提示和呼叫装置,并及时响应和处理业主的求助。如果发生电梯故障等事故,要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与业主协商赔偿事宜。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影响自身的信誉和形象。
第三,作为社会公众,我们要理性看待此类事件,不要轻信网络传言或者片面信息,要从多方面了解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和支持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维护住宅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安全和秩序。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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