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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无钱不管不顾,房屋拆迁却急忙赶回下跪要求瓜分拆迁款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拆迁款要分给养女吗?养女为了钱跪地喊爸,养父却不买账!
你是不是觉得,养女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应该对养父有孝心,有感恩之心,不应该为了钱而忘恩负义呢?你是不是觉得,养父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应该对养女有爱心,有责任心,不应该为了钱而冷漠无情呢?

其实,这两种想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偏颇。因为,在法律上,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亲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讲述一个女子离婚后,带女儿到城市生活,很少回家看望头发花白的养父,但她得知养父家拆迁,可以分得176万元的拆迁款,态度大变。女子找到养父,跪在地上喊爸,希望养父能原谅她,分她一半拆迁款。养父拒绝后,女子一纸诉状,将养父告上法庭!
这个案件的结果会让你大吃一惊。
这个案件发生在四川南充,黄大爷年轻时,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看他一直没有孩子,就以黄大爷的名义,领养了一个三个多月大的女婴。黄大爷原本是不愿意的,但他不好拂逆母亲的意思,勉强答应下来。
黄大爷母亲和黄大爷将黄女士养大成人后,黄女士与男子刘某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刘某是上门女婿,他和女儿的户口均登记在黄大爷的户口簿上。
黄大爷住的是老房子,他和母亲、黄女士三人住的时候倒不觉得拥挤。但黄女士结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一大家人住在一起就不是很方便了。
经过商议,黄大爷和刘某共同出资修建了一栋2层楼的房子。随后一家人搬入新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可好景不长新房还没住多久黄女士和刘某就因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黄大爷劝黄女士不要好高骛远踏踏实实地过日子刘某人不错可黄女士不听坚持要离婚。
刘某见无法挽回觉得强扭的瓜不甜答应了黄女士离婚要求双方约定女儿归黄女士抚养。
后来黄女士到城市里找了一份工作并让女儿在城市里生活学习。黄大爷虽然有些不舍得但养女有更好的生活和未来他也高兴!可问题是黄女士搬入城市之后就很少回去看望黄大爷和黄大爷母亲了!
如果仅是这样黄大爷最多觉得有些寒心不至于说黄女士是白眼狼。变故发生在黄大爷母亲去世之时黄大爷给黄女士打了很多电话黄女士一个都没接也没有回来送黄大爷母亲最后一程。
或许是睹物思人的原因也或许是人年纪大了会怀旧感到寒心的黄大爷搬回了老房子独自居住过了一段平静而又孤独的日子。
直到新房子和老房子被划入拆迁红线黄大爷一共可以获得176万元拆迁款事情又变了。
“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黄女士得知老家拆迁后找到黄大爷跪在地上喊爸希望黄大爷能原谅她。可黄大爷觉得他已经看清了这个白眼狼她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了钱!
黄大爷表示他愿意把钱分给女婿刘某孙女小刘但不会给黄女士一分!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亲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之间,适用本编关于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规定;但是,养子女与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利,以及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
(一)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之间没有继承权利;
(二)养子女与其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之间有继承权利。
也就是说,在继承方面,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默认的规则是,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那么,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当事人的约定呢?根据案情介绍,当初黄大爷领养黄女士时,并没有和她签订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也没有对继承权利做出任何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认为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既然如此,那么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默认规则来处理。也就是说,在继承方面,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默认的规则是,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那么,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当事人的约定呢?根据案情介绍,当初黄大爷领养黄女士时,并没有和她签订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也没有对继承权利做出任何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认为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既然如此,那么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默认规则来处理。也就是说,黄女士作为养子女,有权继承黄大爷作为养父母的财产。那么,黄大爷是否可以拒绝给黄女士分拆迁款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拆迁款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是黄大爷在生前的个人财产,还是他死后的遗产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产包括遗赠财产和遗嘱指定的其他财产。
也就是说,只有在黄大爷死亡后,他留下的财产才能被视为遗产。而在他生前,他所拥有的财产都是他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那么,在本案中,拆迁款是黄大爷在生前获得的补偿款。它属于黄大爷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他死后的遗产。因此,黄大爷有权决定如何分配这笔钱。他可以全部留给自己,也可以分给任何他认为合适的人。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黄大爷并没有义务给黄女士分拆迁款。即使黄女士是他的养子女,也不能强行要求他给她一部分钱。只有在黄大爷死后,黄女士才能作为继承人之一,享有继承权利。
那么,在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一、黄女士是黄大爷领养的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但是,在本案中涉及到拆迁款分配问题,并不属于继承范畴。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继承法规定来处理。
二、拆迁款属于黄大爷在生前获得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并不受养子女或其他亲属的限制或干涉。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合理理由,否则不能强制要求他给予养子女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拆迁款。
三、从事实上看,黄女士与刘某离婚后,就很少回家看望黄大爷和黄大爷母亲,甚至在黄大爷母亲去世时也没有回来奔丧。黄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孝道和感恩之心。具体到本案,黄大爷是否应该分给黄女士拆迁房屋的钱,关键看修建新房的时候,黄女士有没有负担一部分成本,从黄大爷和刘某共同出资来看,黄女士是可以分得一部分的。
四、综上所述,经法院调解,黄大爷分给了黄女士和刘某,以及孙女小刘共计65万元,虽然从法律上讲,黄大爷应该分给黄女士拆迁款,但黄女士的做法,令人所不齿!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第一,我们在领养子女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第二,我们在养育子女时,要教育他们尊重养父母,感恩养父母,不要因为钱财而忘本。第三,我们在遇到拆迁问题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信他人的谎言和欺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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