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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有了铁饭碗?

 qk缘园 2023-10-10 发布于广东
很多HR和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通常都是有特定期限的,例如一年、三年、五年等。然而,劳动合同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意味着拥有了铁饭碗,不再担心失业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按期限可分3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可以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秉承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必须签订”: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满足法定条件包括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视为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拥有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自己可以更自由自在,安全感也倍增。然而,这真的是一个“铁饭碗”吗?如果你也这么认为,就是大错特错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范畴,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由此可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好好遵守公司制度,履行好工作职责,千万不要觉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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