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序号 确认事项 法定依据 确认条件 确认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执法权限 核定草原载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 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国家执行草原统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草原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 无法定办理时限(落实草原动态监测和资源调查制度,每年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草原资源全面调查) 县级 草原等级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根据 2021 年 12 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2.《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 符合种子园、母树林技术规程建设的种子园、母树林;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受理
现场勘察(特殊环节)
审查
决定 1.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申请表;
2. 产地检验合格证。 没有法定时间。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环节除外)
市级
县级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2.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4 号)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1、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2、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4、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受理
专家评审(专业委员会)
公示( 30 日)
决定 1. 《河北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 林木品种选育(或引种)技术报告;
3. 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获得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4. 林木品种主要特征图片(如整株、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和林木品种基因指纹图谱;
5. 林木品种审定现场测试表;
6. 区域试验情况表;
7. 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报审委托书;
8. 适量的实物样品。
9.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级 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确需使用的林木品种的认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2.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4 号)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受理
专家评审(专业委员会)
公示( 30 日)
决定 1. 《河北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 林木品种选育(或引种)技术报告;
3. 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获得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4. 林木品种主要特征图片(如整株、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和林木品种基因指纹图谱;
5. 林木品种审定现场测试表;
6. 区域试验情况表;
7. 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报审委托书;
8. 适量的实物样品。
9.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营利性治沙验收 1.《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身份信息材料;(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30个工作日内 市级、县级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具体条件 数量和遴选规则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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