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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河北省40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点击下载!

 永邦律法 2023-10-12 发布于江苏

目  录

2023.09.05 河北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石家庄市栾城区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

2.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系统

5.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6.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7.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8.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9.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10.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2023.07.11 河北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邯郸市广平县小炼油作坊非法倾倒危废

2.沧州市东光县杨淑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3.沧州市南皮县姜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4.沧州黄骅市刘福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5.保定市唐县王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2023.07.09 河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2.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
3.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
4.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7.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8.邯郸市永年区一车主非法套用车牌进出重点用车单位
9.保定市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10.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11.邯郸市魏县博浩现代农业园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12.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温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

13.沧州市任丘肖某某洗件厂渗坑直排废水

2023.05.06 河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1.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6.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7.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

8.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

9.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

2023.04.19 河北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1.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干扰尾气检测

3.邯郸市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张家口市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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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家庄市栾城区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凌晨1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栾城区窦妪镇赵庄村有一家无名电镀厂正在倾倒化学废料。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地点为一家电镀加工点,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栾城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电镀加工池内废水及渗坑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电镀加工池及渗坑内不明液体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厂区外、车间内的多处土壤样品检出含有浓度较高的六价铬。该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对周围的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认定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电镀厂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栾城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2人,检察院已批捕1人。

(三)启示意义

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

二、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非现场网上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网上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3日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总氮连续三个小时为恒值,存在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嫌疑。5月11日,执法人员突击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看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视频显示,5月3日13:29~13:50,一名人员进入站房内,在总氮和氨氮进样管附近操作,总氮监测数据由35.848mg/L下降至3.056mg/L;氨氮监测数据由9.450mg/L下降至0.016mg/L。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为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并非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该门卫于5月3日13时30分拔下了氨氮和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5月3日13时42分拔下了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查阅前期动态管控视频,该门卫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4月10日频繁进出站房,违规操作自动监控设备,从数据变化上看,上述时间段数据均有大幅度跳变式下降,且跳变时间与人为操作采样管时间吻合,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为《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梳理出恒值、数据跳变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精准锁定违法排污单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公司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动态管控监测平台录像,发现其检测服务单位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轧钢加热炉煤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3号高炉矿槽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1号2号转炉三次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采样过程中未更换滤筒,采样员只采集了1个样本,与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的五组监测数据严重不符。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

(二)查处情况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在线平台信息异常问题线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4、5月份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4月1日至今在线数据COD小时均值超标后均出现阶段性、规律性数值下降,甚至出现极低数值,疑似人为干预降低日均值数据。

执法人员针对COD小时均值在线数据超标及骤低情况,调取查看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记录,通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每个疑似问题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了该单位人员曾多次将塑料水瓶中的水样,拿到在线监测站房交由第三方运维人员,违规将塑料水瓶中的样品用于COD在线设备的采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从而达到降低COD小时均值的目的,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干扰监测数据,性质恶劣。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或参与造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从严惩治。此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五、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2023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衡昔高速五分部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设点位属于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法占地39亩,主要建设有钢筋车间、拌合站各一座。经调查,该项目在平整场地过程中砍伐了直径20~38厘米核桃树20棵,20厘米以下约400棵,已对村民作出赔偿。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砍伐的情节,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截至目前,该公司已自行拆除建筑物并复垦复植,并主动缴纳罚款。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效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白洋淀流域涉水环境全面排查,对入河排污口上游溯源检查中发现,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走向存在异常,进一步核查发现,在该公司污水预处理设备的调节池处设立了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的暗管,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暗管已封堵,罚款已缴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5日。

(三)启示意义

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精心梳理近几年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数据,全面溯源核查入河口上游排水管道,精心守护白洋淀。自《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4月1日施行起,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普法宣传,同时也严厉打击心存侥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七、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至2月份生产用水量、污水排放量不符的线索,高阳县分局集中业务骨干进行案情分析,对用水量和排放污水量数据详细比对,并请求相关部门协查。5月12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暗管排放的重要线索,随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消毒池旁边摆放一台提升泵并盘放一根软管(软管长度约15米、直径11厘米),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该提升泵是晚上将消毒池内的部分废水导进水罐车内,将本应该运送到高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污水,用罐车运输到市政污水收集口处进行非法倾倒,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此案件办理思路清晰、综合研判精准,进入现场前先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线索,收集的证据真实客观充分,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案件移送和对当事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八、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青县分局对沧州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和2022年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两份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用时共计135分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用时共计30分钟,但经调取检测当日采样平台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只登上采样平台一次,且仅将烟枪插入采样口不足四分钟就拔出,检测时间不足,与检测技术规范严重不符,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报告及监控录像等线索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对照技术规范仔细对比检测用时情况,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九、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消毒污水外排,青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举报线索,通过详细梳理排污管网,发现该公司一个污水处理池内有暗管,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暗管排向厂区外污水管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青县公安局已于5月30日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需要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此案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执法人员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排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西沙河冀州区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会同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西沙河东岸的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的嫌疑,随即进入厂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在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将废水直接排入了沼液暂存池。因暂存池不能满足容纳废水需求,擅自使用水泵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漏,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1.5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是监控河流过境水质的科技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分析平台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引导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邯郸市广平县小炼油作坊非法倾倒危废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魏城镇王营村北有黑色粘稠状不明液体,气味异常,面积约20平方米;在魏城镇赵寨村北也发现同类液体约10平方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拍照固定证据,并向魏县公安局报案,魏县公安局环境安全大队于4月10日受理此案后沿途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不明液体由广平县小未庄小炼油作坊产生,由蔡俊奎倾倒至上述地点。此案最终由广平县公安局受理。2022年5月7日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两处不明液体、运输废液罐车和广平县小未庄西北小炼油作坊现场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上述物品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00-34)。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于2022年6月1日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公司对魏城镇王营村北、赵寨村北两处危废共计28.01吨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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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蔡俊奎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5月7日,广平县公安局对蔡俊奎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广平县公安机关已抓获蔡俊奎等犯罪嫌疑人4人、涉案车辆扣押。目前,该案件已由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计划就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启示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日益成熟,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两部门互相配合又各有侧重进行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破和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环境违法案件公益诉讼,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危废的处置费用,而且还要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受损害生态环境,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沧州市东光县杨淑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东光县东光镇原小罗砖厂院内停放一高栏货车,车上装有大量沾满油泥的铁桶盖,疑似为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院落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内存放有大量沾满油泥的铁桶盖,车间内有冲床3台、抛光机1台,车间西侧坑内有大量被倾倒的废弃抛光砂。经询问现场工人,该作坊主要生产工艺为:废旧铁桶盖—冲床加工—抛光—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事实进行拍照、录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现场疑似为危废的物品进行就地封存,总重量约5吨。东光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到达现场后,两部门执法人员协商判定,该作坊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对此案件进行受案侦查。沧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危险废物的桶盖、废弃抛光砂进行了采样鉴定,并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鉴定报告,报告认定东光镇原小罗砖厂院内作坊内桶盖(废物代码:900-249-08)、废弃抛光砂(废物代码:900-000-08)为危险废物。2022年12月14日,东光县分局对原小罗砖厂封存的危废转移至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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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2022年6月20日,东光县公安局对杨淑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东光县检察院批准,东光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涉案人员杨淑超正式逮捕。2022年9月20日东光县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杨淑超正式提起公诉。2023年3月2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判,量刑结果未当庭宣判。

(三)启示意义

一是废弃厂房往往成为日常监管的“死角”和“盲区”,本案中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未放松对废弃厂房的监管,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作坊无处遁形。二是生态环境、检察院、公安三部门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合工作机制的建立,简化了环境案件移送程序,为迅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沧州市南皮县姜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接到南皮县公安局电话通知,称掌握一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南皮县公安局联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赴现场进行调查。联合检查时,南皮县姜强劈桶加工点未生产,现场有铁桶140个,塑料桶280个;成品铁皮三捆,共360张,经称重4362公斤,油劈完尚未压平铁桶皮72张;现场有加工机械劈桶机1台,压平机1台。现场有刺鼻性气味,地面有大量油污,部分土壤受到污染。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地面油污及土壤进行采样监测,鉴定结果为HW08类危险废物,总重量约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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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南皮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之规定,对南皮县姜强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21日将案件移送南皮县检察院。2023年4月20日南皮县检察院向南皮县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南皮县法院开庭审判,判决姜强等10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启示意义

随着“两打”工作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对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直接立案侦查并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在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端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窝点,斩断犯罪链条,震慑了违法分子,守护了一方的环境安全,彰显了公安机关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担当作为。

四、沧州黄骅市刘福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黄骅市北王曼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黄骅市分局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会同黄骅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刘福强租用北王曼村一处偏僻空地,非法从事废油加工,现场存有大量废油桶,部分有泄露,场地无防渗措施。现场可见粘稠、半固态泥状物质与土壤混合,呈黄色、黑色,有恶臭。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勘查,并对场地内黑色液态物、黑色粘稠泥状物及污染土壤进行取样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HW08类危险废物,即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总重量约48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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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依法将刘福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黄骅市检察院,2023年3月7日黄骅市检察院向黄骅市法院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往往隐蔽性强,本案依靠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藏匿在农村地区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接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能够实现迅速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快速侦办,提高了办案时效性和精准性。

五、保定市唐县王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对唐县王京镇西连乙村村北工厂进行摸排,在某车间内发现一处地面有掩盖迹象。经现场挖掘,在2个坑内发掘共出16.09吨黑色强烈刺激性粘稠状物质,疑似危险废物。唐县分局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对厂房内填埋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是否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厂区内填埋物质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34,并且已经对周边土壤造成了污染。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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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唐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浩等人刑事拘留,随着调查深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唐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及王京镇政府工作人员,陆续在西连乙村村北乡村道路路南2个坑内,挖掘出被嫌疑人及其同伙非法填埋的废物及土壤混合物251.24吨、333.39吨。经鉴定,其中重量为333.39吨有刺鼻气味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及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49。

(二)查处情况

王浩等人非法炼油,倾倒、填埋危险废物349.45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该行为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2021年2月20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日,唐县人民法院对王浩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深挖案件线索,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检察院和法院补充证据最终案件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三年以上的刑期处罚。二是农村地区环境监管薄弱、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农村地区危废非法处置现象频发,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宣传,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群众打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人民战争。

一、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接省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大量渗滤液外运”环境问题督办函,故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故城县环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渗滤液外运记录表》、询问负责人和罐车运输司机,发现该公司自1月份起渗滤液处理设备和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均无法正常运行,2023年1月8日至2月24日期间,共计有243车渗滤液的外运记录,通过吸污车将渗滤液外运至国祯污水处理厂东北角污水管网直接排放。根据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渗滤液中含有少量铅、铬、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故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

(三)启示意义

垃圾填埋场作为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场所,虽然目前已经封场,但对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后期处置方面的监管一直是执法的薄弱环节。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当地执法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严厉地打击非法处置渗滤液的行为,对加强垃圾填埋场的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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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兴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在线监测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体管理及运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经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数据,发现2023年3月5日10:00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85.178mg/L(排放标准30mg/L),超标约2.84倍,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超标约44分钟,10:47再次测量水样数据大幅下降为19.078mg/L;经调取当天监测站房视频回放发现,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3年3月5日10:47到在线监测站房内拔掉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兴隆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兴隆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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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视频监控平台综合研判,发现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部人员疑似将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拿进在线站房。2023年5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企业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其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仪器正在运行,通过梳理检测仪器采样管路,发现该管连接到在线仪器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利用了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可疑行迹确定嫌疑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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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联谊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将污水循环池内的污水未按处理工艺正常处置,而是用软管排入厂区南侧的林地,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1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迅速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关心、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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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委托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主要排放口开展自行检测,现场调取该公司焙烧窑排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3月3日10:50至12:09、13:50至14:30,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检测人员采样检测。而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聚兴测字〔2023〕第0411号)显示,现场检测采样时间为3月3日9:17至20:57,与现场检测时间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河北省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承认,检测报告中的样品数据均采用该公司采集的2#颗粒物样品和2#颗粒物样品采集时间段内烟气检测分析结果,人为调整数值后,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检测数据是环境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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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开展监督帮扶活动中,发现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2023年3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督帮扶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气相色谱分析室内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连接的电脑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经查看部分电脑修改时间记录,显示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分析中,系统时间从2023年2月21日09:28修改成2023年2月13日8:06后,开始进行分析。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非甲烷总烃样品的保存期限为48小时。该公司检测人员通过篡改电脑上时间伪造检测分析时间,造成不符合保存时间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的假象。此种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出具多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相关证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4月5日将相关证据移交深州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于4月6日对该企业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无序竞争,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生态保护部门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切实提高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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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与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执法人员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调取1月6日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的监控视频时发现,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天仅采样一次,样品为低浓度颗粒物。而河北永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在立邦涂料(河北)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口采样平台处共采样6个,分别为低浓度颗粒物样品3个,苯、甲苯、二甲苯样品3个,而且该公司此次采样时间与该公司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中的时间也不相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监测报告造假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在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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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邯郸市永年区一车主非法套用车牌进出重点用车单位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套用国六排放标准车牌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上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门禁系统平台日常巡查时,发现牌照为冀D0P000的国四排放重型柴油车于3月26日在通过河北恒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禁系统时涉嫌非法套用其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冀D8A109号牌。经查,该车实际牌照为冀D0P000,于3月26日17:58非法套牌冀D8A109,从3号门进入永年区北环路某重点用车单位。3月27日11时许,发现该车再次进入该重点用车单位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永年区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共同赶赴现场联合执法,将其当场拦截。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警部门对该车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员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车号牌拉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三)启示意义

工业企业门禁系统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管理的监管设施,监测的车辆信息将会上传至上级门禁监管平台进行远程监督。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套牌造假,最终涉嫌违法。对于发现恶意篡改车辆信息,涉假牌、假证现象,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同时将违法车辆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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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定市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接到省厅交办《关于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冀B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阅保定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2年7月28日涞水县德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仍然对该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公司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6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三)启示意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层分局应该高度重视上级提供的违法问题线索,借力发力,提升发现问题能力。通过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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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7日18时,邢台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3月1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表计电平台系统巡查,发现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污染预警响应后有用电痕迹,并将问题线索推送至巨鹿县分局,要求对企业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于3月18日9:30到达企业,企业现场已停产,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并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录像,发现3月17日18:30至3月18日1:15,该公司2号印刷机正常生产。按照《邢台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该公司在3月1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后,应落实停产的减排措施。该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分表计电平台线索分析研判,结合现场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证据,坚持将非现场研判与现场执法相结合,形成科学有效精准的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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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邯郸市魏县博浩现代农业园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魏县博浩现代农业园内东侧一废旧大棚内有人非法加工废油。经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等手续,现场有叉车一台、车载压滤机一台、车载锅炉一台;不明液体114桶、呈黑色、刺鼻气味,每桶约1吨;废油泥20桶,每桶约1吨;防渗搅拌池1个,约30立方米;储油罐2个;大罐约40立方米、小罐约20立方米,2个罐内均有不明液体,数量不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与公安部门组织联合办案,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及时收集违法证据,并联系专家组对该废油加工点油脂属性进行认定,经认定该油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名录中HW08类,属于危险废物,该园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启动公安环保联动调查,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进行了立案,目前检察院已对该加工点负责人张某、崔某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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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温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通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和四岔口乡人民政府,对举报地点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点位有一土坑,坑内存有被倾倒的疑似油性废弃物,土坑周围堆有400多个铁桶、吨桶,土坑及桶周边土壤有污染痕迹。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随即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点位堆存的吨桶、铁桶内容物及土坑内不明废弃物污染物性质和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不明废弃物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石油溶剂油),土坑和桶的堆存区域土壤受到损害。

(二)查处情况

该点位存在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已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针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现场勘验调查费、损害评估鉴定费,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该单位存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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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沧州市任丘肖某某洗件厂渗坑直排废水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

案例类型:渗坑直排废水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6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联合任丘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对任丘市梁召镇东段村肖某某洗件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加工用的各类桶共计10个、原材料电力金具配件约1吨、成品件约0.5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外西面的坑塘中,坑塘未做防渗处理。任丘市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在该院西北侧渗坑中提取污水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六价铬122mg/L、总铜1.7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该厂六价铬浓度数值超过标准609倍,总铜浓度数值超过标准2.4倍,pH值强碱性,超出测量范围。

(二)查处情况

该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于2022年4月7日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任丘市公安局立案,2022年10月24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对该厂负责人判决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

(三)启示意义

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需要环保、公安、乡镇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线索来源途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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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4日下午,石家庄市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对位于晋州市的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月21日金力电缆公司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现8月21日当天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年8月21日创凡公司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采样当天金力公司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在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检测,并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台账记录和用电量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存在虚假检测并伪造监测数据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双随机”检查任务抽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家庄极锋塑料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RHB01E20223726)显示:2022年9月10日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气筒进口QG2、出口QG3及锅炉排气筒出口QG1分别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生产负荷为80%工况,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要求,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应当符合监测要求。经核实,该企业检测期间未生产,工况条件明显不符合监测要求。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询问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当天采样人员,2022年9月10日采样检测期间,现场并没有核实工况。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监测条件下,进行采样监测,致使检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体现企业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三、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2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符合第二项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2月24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把好环评文件质量关,守牢绿水青山防线。


四、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员随后调取该化工公司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查证该检测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唐山市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又查证该检测公司为唐山市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一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将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远程执法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突击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3月7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六、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2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经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2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七、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2023年3月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八、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0475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九、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自动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一、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2021052607(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323457纬度38.205674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364628纬度38.218885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二、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干扰尾气检测案

办案单位: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人为干扰尾气检测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


(一)案情简介

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3日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查封了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三、邯郸市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三)启示意义

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四、张家口市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

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案

案例来源:双随机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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