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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职称评审条件
2023-10-13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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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

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业绩 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

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引进、消化、吸

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工程专业

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

培养工程师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

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 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 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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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

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 5 年内不得

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

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

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 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

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

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

能工作满 4年。

(三)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

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 规定, 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

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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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

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在研究、规划、设计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

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 )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 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

技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 2

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 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

成市(厅)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大型技术攻关项目、大型研究

项目 1项以上,或较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项目 2项

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较大科技成果转化

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1项以上本行业有较高难度、

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

研究开发。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本专业 1 项市(厅)

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较大技术改造规划,并被采纳;或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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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

长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 1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1项省(部)级以上或 2项

市(厅)级以上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1 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或 2

项以上地方标准,或 2项以上地方主导产业团体标准的制(修)

订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研发成果应 用于定型产

品,并转化为商品。

(二)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

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 5)完成 1 项省(部)级重点工

程项目或 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 1项以上大型企业或 3项中

型企业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

水平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较大科技

成果转化或新产品开发工作 1项。

4.担任项目负责人或 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市(厅)

级或中型工程项目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评估及相

应技术工作 2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 2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

企业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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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单位 2 项以上技术改造、

技术创新、工艺优化项目;或在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或设备运

行维护中解决关键问题。

7.在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

源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2项以上,或负责引进、消化、吸

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 2项以上 。

8.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

期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专业技术文件 2项以上。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 4项

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特种设备安全体系、标准

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2 项以上产品研究开发,

通过省(部)级的技术鉴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设计、建设较大型网络系统,

解决网络系统运营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在确保网络系统安全

高效运行中做较大贡献。

(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

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

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

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2.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

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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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 7位)。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 7 位) 1

项或二等奖(排名前 5位) 2项或三等奖(排名前 3位) 3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

名前 5位) 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 3位) 2项以上。

(三)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

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位)(奖项须经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四)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认可评选的省(部)级优秀设

计奖 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 2项以上或三等

奖 3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项以上,

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2项以上。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 1项以上,或产品开发、成

果推广项目 2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效益,省(部)

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制定的规划或技术法规,经市(厅)级以上主管

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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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 1件本专业国

家发明专利或 2件实用新 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实现产

业化应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软

件著作权 2件以上,取得实际应用及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均须

提供转化效益证明)。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通过鉴定,并取得突出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

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设计、施工或在大型设备的运行

和维护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 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 1项以上重大工程设计

项目或 2项以上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的审查、咨询服务工作,为项

目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做出重要贡献,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

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的行业规划或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文件获得采纳并

正式发布实施。

(十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修)订完成的行业、

地方标准(规程)或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十四)作为第一完成人或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三)开展

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 科学普及、对策研究、政策建

议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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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采纳或相关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

成果获县政府、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2项以上。

(十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实现技术性突

破,解决过较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六)在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

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较为显著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

力(提供实 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十七)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

获得者。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

上获得者。

3.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

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4.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

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

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 果,经业务主管

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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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部

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教

材 1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篇以上,

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

表本专 业论文 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1篇以上

(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

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

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

目立项研究报告等 1篇以上,获得上级部门的采纳和认可,或产

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或结合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

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 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

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 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字,获得

上级部门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七)作为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

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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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

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

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

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

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

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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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 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并解决重要 关键问题。

二 、 技术骨干:指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

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主要完成人或从事项目(课

题)某一方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三 、 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 2017)》执行。

四 、 著作:指取得 ISBN 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

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五 、 论文:指在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

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工

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 、

参考文献等。国外刊物要求 EI(工程索引)或 SCI(科学引文索

引)收录。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

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六 、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

(又称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列出的期刊。发表 EI(工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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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

文标题和摘要)。

七 、 本条件中涉及的 “以上 ”、 “以下 ”均含本级(数)。如:二

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 、 本条件中 “市级 ”均指设区的市。 “县级以下单位 ”指单位

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 “县级以下事业单位 ”指单位地

址在县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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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宾书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