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类 1.获得定点资格并签定服务协议3年以上; 2.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指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 连续3年未受到暂停协议处理和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认可度;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GSP要求,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对药品进销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监管; 5. 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不得兼职和挂名); 6. 除符合协议规定要求外,另配备1名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员和相应的固定医保政策宣传设施。 (二)B类 除 A类之外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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