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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处罚案

 书洋康乐 2023-10-15 发布于辽宁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已经发布实施三年多,当一些运维单位还在纠结水质分析仪没有自动标液功能是否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升级更新时,已经有第三方运维公司因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后相关操作不规范形成了处罚,为引起广大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语运维公司对自动标液核查的重视和关注,邢台在线监测者说为您梳理了两起因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形成的处罚案,同时提示广大排污单位不具备自动标液核查功能且未做到的每24h进行手工标液核查的属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范畴,存在处罚并整改双重惩戒,为避免名誉及财产损失,应尽快完成相关功能的升级更新;对具备自动标液核查功能的设备,第三方运维公司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设置和操作。

案件详情   


案例1:2023年7月14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厅自动监控交叉监督帮扶组人员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第三方运维公司:****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厂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设备长期存在未按规范运维之情形,导致COD监测设备处于非正常监测状态,具体问题如下:
1.2023年5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污水厂总排口COD自动监控设备共出现41次自动核查结果超过国家规范误差(±10%)要求,核查不符合要求,运维人员未按照规范对设备进行校准
2.查询校准标定记录,运维人员在2023年5月18日、5月24日、5月31日、6 月 21 日、6 月 28 日对化学需氧量分析仪进行标液核查,误差超过 10%,记录均不合格,以上时间段均使用 75mg/L 浓度进行标液核查,分析仪数据分别为 52.99mg/L、59.9mg/L、95.438mg/L、67 mg/L、61mg/L,相对误差均大于规范要求的10%;7月12日对化学需氧量分析进行标液核查,采用浓度为150mg/L 的标液,核查结果为 118.19 mg/L,相对误差 21.2%,结果依然不合格。以上所有时间段运维人员对COD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标定后核查不合格,但并未按规范对仪器进行重新标定并再次标液核查
3.省交叉帮扶组要求运维人员使用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7±1.8㎎/L的质控样,对COD分析仪使用采样管进行反测,分析仪监测数据第一次为81.3㎎/L,第二次为68.9mg/L,误差分别为148.6%、110.7%。均超过允许误差(±10%)范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2.1.1要求: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6h内如仍不符合表1的规定,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你单位(****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发现上述问题后,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2.1.1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导致COD设备长期处于不正常监测状态,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理结果:对第三方运维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元(¥79000.00)
案例2:2023年5月18日、19日、21日、29日**省生态环境厅“绿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产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园区**片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产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一是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内编号为FGQC-000W的质控仪背面悬挂有1个3升白色塑料桶,内存1751毫升透明液体,质控仪采样管、溢流管、反排水管置于其中,供样管使用堵头堵住,干扰采样器正常采样,导致分析仪分析水样与实际水样不符,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发现****产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多次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满足技术规范但未按要求重新校准和验证。调取的自动标液核查记录显示,2023年2月27日、3月5日、3月7日、3月9日、3月15日、3月25日、3月26日、3月27日、4月1日、4月2日、4月14日总磷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3月31日COD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4月5日氨氮自动标液核查结果不符合标准。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

技术规范要求   


HJ355-2019 8.2.1.1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符合规定,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6h内如仍不符合规定,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

HJ355-2019 8.2.1.2 在线监测仪器自动校准及验证时间如果超过6h则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HJ355-2019 8.2.1.3 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h。

自动标液核查常见问题   


1.水质分析仪不具备自动标液核查功能;一些2020年安装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多数不具备自动标液核查功能,但是在2020年3月24日后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对不具备自动标液核查功能的水质分析仪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具备相关功能且性能指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2.自动标液核查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部分排污单位排放限值较高,实际排放浓度较低,或者运维单位为防止标液核查期间数据超标,采用低浓度标液进行核查,标液浓度不符合工作量程上限0.5倍的要求;同时也存在一些水质分析仪性能较差,为达到自动标液核查合格的目的,自动标液核查的浓度和自动校准浓度一样,甚至程序模拟自动标液核查结果,存在不当操作的嫌疑。

3.自动标液核查数据未上传;一些水质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采用离线方式,自动标液核查数据单独存储且数据不进行上传;甚至也存在自动标液核查时做样流程及内部数据处理算法是单独的,自动标液核查数据合格,水样管测试核查标液数据相差较大的问题;部分品牌设备自动标液核查数据实时上传但未对数据状态进行上传,形成了一些非实际超标的超标数据,增加了排污单位及环境管理的工作量。

4.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后未进行相关操作;多数已开启自动标液核查的功能的水质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结果多数是合格的,但是也存在部分设备自动标液核查存在不合格的情形,同时由于部分品牌分析仪自动校准中存在较多问题,无法开启自动校准功能,在自动标液核查超误差时往往形成校准验证不及时的情况,同时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6h后应启动人工监测,往往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后数据未进行校准和手工监测,存在双重处罚的隐患。

5.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后未标记无效数据;根据HJ356-2019 6.2.3发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合格时,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至上次校准校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中的任何一项)合格时刻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均判断为无效数据,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起至再次校准校验合格时刻期间的数据,作为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多数排污单位未在平台对自动标液核查不合格前24h小时数据进行无效标记。

结 语   


水污染在线监测自动标液核查是对数据质量进行质控的一种方式,通过对自动标液核查运行情况的调研和分析发现,部分地域对自动标液核查功能缺失问题尚未处理到位,部分地域对自动标液核查功能要求较为严格,地域间管理部门重视程度的差异造就了落实不均匀的情况较为突出;自动标液核查的规范性(如数据上传和标记、核查结果执法检查情况、校准标液浓度和核查浓度等)不统一,形成了数据应用中存在较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出台具体详细的规范性文件,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END

编辑: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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