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小课堂 速看 公证遗嘱篇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楚,能真实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只能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4. 关于身后事的处理,属于事务性遗嘱,可以写进遗嘱。 二、申办公证遗嘱需具备的材料 1. 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2. 遗嘱中要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凭证、股权证明、证券帐户卡、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3. 遗嘱手写稿。 4. 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天津市公证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敬老季活动的通知》精神,天津市渤海公证处在“敬老季”(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活动期间,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首次遗嘱公证服务。 部分文字来源:兰州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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