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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八)

 萧十一郎1993 2023-10-16 发布于江西

培训时间有了“多层”规定后,培训收费似乎也不例外。办法第22条对培训收费问题,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条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很多“准用性规则”,大家也可以理解为“转引”规定,即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该条针对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问题列项处罚,同样由轻到重,直至吊销许可证件。第一款是从重处罚,与学校合作,校内外生态均受到影响。第二款规范的是校外培训人员资质及管理问题,具体内容需要链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该通知明确提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全国校外培训统一监管平台网址: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eduyun.cn)

第三款是关于培训收费的问题,家长和培训机构需要特别注意了。这款也是概括性规定,具体内容也需要链接其他“规定”。

我反复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目前关于收费的明确规定是由《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确定,该意见第四大点,第1011小点提出,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此外,培训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最后,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说实话,关于收费标准问题,个人觉得存在拍脑袋决策,当然,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行为,行政监管很多时候只需要考虑“长官意志”,至于市场主体的意志,关有司何事?这种规定真的能避免不良机构卷钱跑路吗?资金监管的弊端在这个行业或许还看不到,房地产行业是赤裸裸的教训,最后监管出上万亿的漏洞,几百万的烂尾房。任何法律,本身固然重要,但执法者同样重要,更重要的是,规则的制定要符合规律,人性的规律,经济的规律。否则,就很有可能是在用善意铺垫通往地狱的道路。

第五款内容,线上培训机构需要留意,并且准备好相关设施。线上培训的相关数据,有具体的保留期限要求。同意,需要“转引”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规定在《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中。该意见第三大点、第八小点规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复杂的二十二条背后,必然会存在很多争议。拭目以待吧。接着看后面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是针对竞赛活动,尤其是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处罚条款。但社会性竞赛的定义并不清晰。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中并未对竞赛活动作出界定,我在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找到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湖南省的通知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竞赛活动,是指鼓励中小学生完成发展目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举行的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竞赛和有竞争性的展览、展示、展演、展评、文化节、艺术节等。可见竞赛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二十四、二十五这两条主要是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实控人的违法处置条款。相对于给老板及高管的戴个“紧箍咒”,当然,相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二、六十四条的规定,这两条的处罚并不严重,上限是“限制从业”,前者的处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好了,第三章的全部内容也就是上面这些,接下来会对第四章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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