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抵充本金?不作处理?|依照原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超出4倍一年期LPR的利息,人民法院8月20日受理后,作何处理?

 都不婉 2023-10-17 发布于广西

图片


背景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民间借贷新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问题

依照原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超出4倍一年期LPR但在年利率36%范围内的利息人民法院820日受理后作何处理

举个例子:2018年6月20日,乙因购买鱼苗向甲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2年,月息2.5%(年息30%),同日甲向乙账户转账4万元,后,乙于2018年7月-9月,每月向甲按月息2.5%归还利息1000元,总计归还利息3000元,之后再未归还任何款项,借款到期后,甲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20年8月20日诉至法院,法院当日受理。

问暂计至起诉之日乙还应向甲归还多少钱?


第一种答案债权人有利

已经履行完毕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不作处理,还了就算还了;未履行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计算。

乙还应向甲偿还:本金4万+4万*3.85%*4*23月➗12=51806.7元

第二种答案债务人最有利分段计算繁琐

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或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重新计算一段期间利息总额后将债务人在该期间已经支付的利息核减,债务人多支付的利息可以抵充本金。

1、2018年7月份应付利息513元,实际支付1000元,多余487元抵充本金,本金剩余39513元;

2、2018年8月份应付利息507元,实际支付1000元,多余493元抵充本金,本金剩余39020元;

3、2018年9月份应付利息501元,实际支付1000元,多余499元抵充本金,本金剩余38521元;

4、乙还应向甲偿还:本金38521元+38521*3.85%*4*23月➗12=49891元

第三种答案债务人有利统一计算简单

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或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重新计算一段期间利息总额后将债务人在该期间已经支付的利息核减,债务人多支付的利息可以抵充本金。

乙还应向甲偿还:本金4万+4万*3.85%*4*26月➗12-3000元=50346.7

图片

司法实践

以上三种答案系笔者通过检索,选取9个法院于今年8月20日以后(含当日)受理的与上述情况相符的案例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现摘选案例如下:

第一种答案案例

已经履行完毕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作处理还了就算还了

案例一:(2020)陕0825民初5525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5年4月7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其中包含本金9600元及利息204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利息,原告诉称被告清偿至2016年9月14日,已付利息不作处理未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显然过高,调整为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判决:由被告蒙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兑付完毕时止)。


案例二:(2020)皖0311民初2467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5年11月6日,被告周静向原告徐家斌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2.5分,每月一号付利息1500元。当日,徐家斌向周静建设银行卡(尾号2114)转账60000元。周静向徐家斌出具了借条。此后,周静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1日、3月1日、4月1日、7月31日、8月31日6次归还借款利息每次1500元,计9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双方借款发生在2015年11月6日,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即年利率为30%),该利率已超出起诉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除被告归还的6个月利息,被告应自2016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判决被告周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家斌借款60000元,并自2016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

图片


案例三:(2020)赣0202民初1422号|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已还款部分按年利率24%计息,未结算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已偿还利息的部分系在《关于修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之前,且当时双方约定的2分利息不违反的法律规定,而修改决定施行之后即2020年8月20日原告再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计算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还款460000元。自2018年2月起至2019年9月止被告应付利息980000元*24%/12个月*21个月=411600元,被告已还款460000元,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则应冲抵借款本金,则本金计算为980000元-(460000-411600元)=931600元;计算至2019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31600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利息……


案例四:(2020)黑1085民初991号|穆棱市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王春福、高顺梅系夫妻关系。孟广彦于2018年9月28日向王春福、高顺梅借款40000元用于经商,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10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经结算,孟广彦于2019年6月6日按月息3分为王春福、高顺梅出具了10000元利息的借据。之后,孟广彦按月息3分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36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判决孟广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春福、高顺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按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案例五:(2020)浙0784民初5384号|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胡香林借款,原告胡香林以现金方式交付5万元。被告肖泽远于2019年9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肖泽远向胡香林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月息2分,三个月后归还。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肖泽远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4日止,本金至今未还。

判决:由被告肖泽远、陈双丽归还原告胡香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六:(2020)辽0681民初4511号|东港市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原告出借涉案款项后,被告于文泰实际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2020年8月,被告于文泰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余款30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判决:被告于文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兴学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支付利息。

图片


第二种答案案例分段计算

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或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重新计算一段期间利息总额后将债务人在该期间已经支付的利息核减,债务人多支付的利息可以抵充本金。

案例:(2020)浙0109民初1260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债权人依约于2020年1月21日将200000元借款汇款给债务人,双方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债务人于2020年1月22日、同年2月21日、同年3月23日、同年4月23日、同年5月23日各支付原告月利率2%的利息4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关系均成立并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借款,故利息应自该日起算。虽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应当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故案涉合同利息为年利率16.6%。

汤剑锋于2020年2月21日支付4000元,该款中应付利息2858元,归还借款本金1142元,尚欠借款本金198858元

汤剑锋于2020年3月23日支付4000元,该款中应付利息2842元,归还借款本金1158元,尚欠借款本金197700元;

汤剑锋于2020年4月23日支付4000元,该款中应付利息2826元,归还借款本金1174元,尚欠借款本金194874元;

汤剑锋于2020年5月23日支付4000元,该款中应付利息2695元,归还借款本金1305元,尚欠借款本金193569元。


第三种答案案例统一计算

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或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重新计算一段期间利息总额后将债务人在该期间已经支付的利息核减,债务人多支付的利息可以抵充本金。

案例一:(2020)鄂2823民初2143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15.4%,截至2020年7月7日被告邓贵猛应当欠原告谭小琼借款利息30136.94元,扣减2018年被告邓贵猛给原告谭小琼支付的利息5000元,被告邓贵猛仍应当支付原告谭小琼借款利息25136.94元


案例二:(2020)湘1125民初1058号|江永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本借款52万元,并要求以本金5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9月7日计算借款利息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唐梦杰、胡长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因利息2%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核算。

原、被告40万元的借款合同自2015年2月6月成立,原告于2020年9月起诉,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本院对该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按下列方式支持: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原、被告借款3万元的借款合同自2017年5月18日成立,自2017年9月7日约定月息2.5%,本院对该借款本金3万元的利息按下列方式支持: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同时,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9万元应依法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

图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参考资料:

Alpha案例库

https:///#/app/tool/search/case?searchType=case.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