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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法院如何做到既维护民工权益,又防止规避执行?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0-17 发布于吉林
编 者 按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建工单位可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如果建工单位成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对其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强制措施呢?通过槐荫法院刘志林法官审查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来了解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法律知识。


案 情 回 顾


槐荫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银行与被执行人B建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B建筑公司名下财产400万元,并对被执行人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B建筑公司向槐荫法院提出异议,称槐荫法院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为江山雅园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


裁 判 结 果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B建筑公司与专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该账户冻结的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工获得报酬权,原则上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但可采取预冻结措施。本案中,申请执行人A银行与被执行人B建筑公司之间的纠纷,并非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故法院不得对该专用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上述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槐荫法院作出裁定:变更对B建筑公司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为预冻结;预冻结期间可以支付为江山雅园项目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现该裁定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原则上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采取强制措施,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够排除一般金钱债权。实践中,“两类账户”是否会成为某些被执行人规避司法执行、逃避债务的工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两类账户的查封、冻结、划拨工作。

结合上述《通知》规定及司法工作实务,为避免被执行人借助“两类账户”逃避执行,首先,司法机关要通过账户设立时间、资金性质、账户银行流水、支付对象、账户总金额大小等方面,正确审核认定是否确属“两类账户”。其次,应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主张账户为“两类账户”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者,可以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依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最后,如果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不贷,对于违背保障农民工权益初衷的行为坚决打击。


法 条 链 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END

撰 稿丨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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