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茶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4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在并网发电时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但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滞后于开始确认收入的时点; (2)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自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根据2023年1月6日公布的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公司持有的电站中存在发电补贴的电站项目共计27个,其中12个未纳入第一批清单; (3)发行人判断部分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的电站项目将来纳入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继续确认补贴收入; (4)9个瑕疵项目可能存在无法获取或无法全额获取发电补贴的风险,公司已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新能源电站相关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32,267.57万元; (5)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披露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的第一批合规项目情况及因《自查通知》进行的相关会计处理,但未说明补贴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电站业务的具体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电价补贴收入金额及时点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性文件),是否存在已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但未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开始确认收入时点与进入补贴清单的正常时间间隔,前述项目是否超出正常区间,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2)是否存在之前确认补贴收入的金额与纳入补贴清单时确定的补贴金额有差异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差异的金额及占收入的比重情况; (3)补贴核查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电站业务的影响; (4)国家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将类似情形认定为合规的案例; (5)发行人对相关电站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各参数设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6)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电站业务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4-1发行人电价补贴收入金额及时点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性文件),是否存在已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但未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开始确认收入时点与进入补贴清单的正常时间间隔,前述项目是否超出正常区间,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一、发行人电价补贴收入金额及时点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性文件) (一)发行人电价补贴收入金额及时点的具体依据1、公司电价补贴收入金额及时点的具体依据公司在电站项目实现并网,并将电力供应至电网后,每月末根据经电网企业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量按上网电价(含可再生能源补贴)确认电费收入。 电费补贴收入金额根据经电网公司确定的当期上网电量和批复电价(或发改委公布电价)中的补贴电价(批复电价减去标杆电价)进行计算,其中:当期上网电量系根据电网公司各期出具的结算单进行确定,结算单中明确记载了当期实际结算的电量以及基础电价;补贴电价根据该项目取得的当地发改委出具的“项目上网电价批复通知”确定(如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不需要当地发改委发文明确具体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则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公布的上网电价政策执行)。上述批复或电价政策文件明确约定了项目的适用电价,该电价是确定项目电费收入和申请获取电价补贴的必要条件。 公司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详见本题回复“4-1、三、公司电费补贴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所述。 2、公司在报告期内确认电费补贴收入情况发行人持有的有补贴需求的27个电站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电费补贴收入情况如下: ...... 2020年至2022年,公司有补贴需求的27个电站项目确认电费补贴收入分别为56,346.44万元、105,154.13万元、21,654.1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7%、4.67%、0.59%,占比较小。 (二)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及财办建〔2020〕6号文件发布后对电费补贴收入确认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1、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等文件的主要变化情况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2020年3月,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2020年11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 上述政策的主要变化有:(1)申报流程由―目录制‖改为―清单制‖。此前,发电项目需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财建〔2020〕5号将申报流程由―目录制‖改为―清单制‖,变更为由电网企业、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由电网企业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补贴项目清单和补助标准,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流程。(2)将发电项目按时间―新老划断‖,划分为该规定印发后并网发电的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和该规定印发前并网发电的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并分别规定了纳入补贴项目清单的具体条件。(3)对补贴政策也作出了调整,其中存量项目按照项目规划建设、并网发电时既定补贴政策执行。新增项目的补贴总额则采用―以收定支‖方式确认,对当年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新增项目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2、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等文件与此前规定的对比情况及对公司发电补贴收入确认的影响在上述文件发布前,发电项目补贴政策适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的规定,财建〔2020〕5号等文件发布后,财建〔2012〕102号文同步废止。财建〔2020〕5号等文件与此前适用的财建〔2012〕102号文就申请补助的项目满足的条件对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相较于财建〔2012〕102号文,财建〔2020〕5号等文件对于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确定方法、申请补贴需满足条件、资金预算和拨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针对申请补贴需满足条件,两个文件规定并无实质性差异,财建〔2020〕5号并未对电价补贴的确认时间提出新的规定。 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等文件颁布对公司发电项目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原则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上述对于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金额及时点、依据的分析,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等文件不影响公司发电项目电费补贴收入对应的电量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即在将电量供应至电网后,每月末根据各电网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确认当月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 (2)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等文件的发布对公司发电项目是否可以纳入补贴清单的判断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财建〔2020〕5号文的发布后,对有补贴需求的存量项目的影响主要是申报补贴流程发生变化,仅为申报程序的变化,对于电费补贴收入的确认不产生影响。 财建〔2020〕5号文的发布后,对有补贴需求的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宏观层面调控新增项目是否进行补贴、补贴电价标准(采用竞价等方式),补贴装机容量与当年确定的新增补贴总额相匹配。根据前述规定,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国家相关部门就确定了其是否在年度补贴范围内,即新增项目是否能够获得补贴资格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已经确定,在满足申请补贴的其他条件下即可进入补贴清单,不会因为财建〔2020〕5号等文件的规定而导致有补贴需求的项目不能进入清单的情况。电费补贴款自项目并网发电开始计算,因为申报时间和流程相对滞后暂未进入补贴清单的情形并不影响国家及电网企业认可其存在的支付义务,且该支付义务不取决于具体纳入补贴清单的时点(纳入补贴清单后,电费补贴款自并网时点开始计算,而非自纳入补贴清单的时点开始计算)。 因此,财建〔2020〕5号等文件的颁布对公司发电项目电费补贴的收入确认原则和具体确认时点没有实质性影响。 3、2020年1月以后并网的电站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对于在2020年1月后并网的12个有补贴需求的电站项目是否满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规定的进入补贴清单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 4、2020年1月后上市的同行业公司对暂未纳入补贴清单但符合纳入补贴清单条件的项目相关电费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公司南网能源对于财建〔2020〕5号发布后的新增发电项目在纳入补贴清单后确认补贴收入,其余同行业公司对于暂未纳入清单且符合纳入补贴清单条件的项目,在并网发电后即开始确认电费补贴收入。公司对财建〔2020〕5号发布后并网项目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与除南网能源外的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5、2020年1月以后并网的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电费补贴收入情况发行人持有的有补贴需求的27个电站项目中,在2020年1月以后并网的12个电站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电费补贴收入的情况如下:
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过程中,公司预计上述第2-6个项目可能不能获得电费补贴,2022年已冲减全部补贴收入。 公司在2020年1月后并网的12个有补贴需求的电站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的电费补贴收入分别为0万元、42,778.43万元、-4,648.1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90%、-0.13%,占比较小。 6、假定对2020年1月后并网的项目按照纳入补贴清单后再确认补贴收入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假定对2020年1月后并网的项目按纳入补贴清单后再确认补贴收入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过程中,公司预计上述第8-12个项目可能不能获得电费补贴,2022年已冲减全部补贴收入,上述测算为假定2021年不确认补贴收入,则2022年不再冲减2021年确认的补贴收入。 如上表测算,公司2020年1月以后并网的有补贴的新增项目共12个,假设按照纳入补贴清单当期开始确认补贴收入(当期确认自并网发电开始至纳入补贴清单当期的补贴收入),对2020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将导致2021年营业收入减少42,778.43万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90%,导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30,616.55万元,占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6.18%;导致2022年营业收入增加4,670.90万元,占2022年收入的比例为0.13%,导致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3,538.39万元,占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0.27%。 综上所述,公司对2020年1月后并网的电站项目按照此前一贯执行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时点(即在并网发电开始确认)进行补贴收入确认具有合理性,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等文件发布后对电费补贴收入确认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是否存在已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但未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司开始确认收入时点与进入补贴清单的正常时间间隔,前述项目是否超出正常区间,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一)是否存在已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但未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1、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在报告期确认补贴收入情况公司在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始确认补贴收入,但因申请进入补贴清单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核,存在一定审核周期,因此存在部分项目已确认补贴收入但未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有补贴需求电站项目共14个(其中13个自营电站、1个自主开发待转让电站),其中3个已于2023年3-4月进入补贴清单,1个自主开发待转让电站已于2023年1月对外转让。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剩余10个项目尚未进入补贴清单,该10个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电费补贴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注:上表第4-8个项目由于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过程中,公司预计补贴电价可能被取消,2022年冲减了当期及前期累计确认的全部补贴收入。如果不考虑第4-8个项目冲减收入的影响,其余项目2022年确认补贴电费收入17,392.53万元。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尚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报告期内各年度确认补贴收入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 2、未进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的项目在历年已确认电费补贴收入情况2023年1月6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以下简称―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本次公布第一批合规项目共计7,335个。截至2022年末,公司持有的电站中确认发电补贴收入的电站项目共计27个,其中:已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的项目15个;未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的项目12个。 ...... 由上表可知,考虑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过程中9个项目因预计取消或降低补贴电价冲减收入的影响后,公司未进入第一批合规清单的12个电站项目在2020年至2022年分别确认电费补贴收入29,691.12万元、63,163.85万元、-26,468.3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2.80%、-0.72%。 (二)公司开始确认收入时点与进入补贴清单的正常时间间隔,前述项目是否超出正常区间电站项目并网发电后,公司会根据资料准备情况开展项目进入补贴目录的申报工作,受审核进度影响,不同项目审核时间存在差异,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已进入补贴清单项目自并网到进入补贴清单的时间范围为8个月至63个月,自申报至纳入补贴清单的时间范围为3-2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进入补贴清单的有补贴需求电站项目共14个(其中13个自营电站、1个自主开发待转让电站),其中3个已于2023年3-4月进入补贴清单、1个自主开发待转让电站已于2023年1月对外转让。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尚有10个项目未进入补贴清单,其中5个项目公司根据本次国补核查情况未继续确认补贴收入,剩余5个项目也尚在正常申报周期内,且其中4个已进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继续确认补贴收入的5个项目申报时间均在合理范围内。 (三)已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但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后续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结合本次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要求,公司对未进入补贴清单的10个电站项目对能否进入补贴清单判断如下:
注:公司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浩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50MW风电项目‖于2019年8月29日开工建设,2020年12月19日首台机组并网,2020年12月28日全容量并网,由于并网期间风速较低,2020年12月31日前该项目发电最大出力为72.7%。在本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过程中,山东省能监办以项目发电最大出力80%以上作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的核查标准,故判定该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全容量并网,上述判断标准不同于其他省份―全部机组带电‖标准。 由于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均已带电,符合《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相关要求。因此,公司预计该项目申诉后可正常获得电价补贴。 如上表,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未进入补贴清单的10个电站项目中,第1-5发电项目根据本次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容量并网,预计进入补贴清单的可能性较低,2022年已冲减前期确认的补贴收入,并不再确认补贴收入;第6-9个项目已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进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第10个项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50MW风电项目)虽未进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但公司结合本次核查要求,预计可正常获得电价补贴,申诉通过的可能性较高,进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既未纳入补贴清单,也未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且继续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情况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公司既未纳入补贴清单,也未纳入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且继续确认补贴收入的项目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50MW风电项目。 该项目于2019年8月29日开工建设,2020年12月19日首台机组并网,2020年12月28日全容量并网,由于并网期间风速较低,2020年12月31日前该项目发电最大出力为72.7%。本次核查过程中,山东省能监办以项目发电最大出力80%以上作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的核查标准,故判定该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全容量并网,上述判断标准不同于其他省份―全部机组带电‖标准。由于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均已带电,符合《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相关要求。因此,公司预计该项目申诉后可正常获得电价补贴。 该项目后续纳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详见本题回复“4-1、一、(二)、3、2020年1月以后并网的电站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以及“4-1、三、公司电费补贴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所述。 该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补贴收入分别为0万元、1,952.34万元、1,828.40万元,占报告期各期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9%、0.05%,影响较小。 三、公司电费补贴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一)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补贴收入)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款项在电量上网时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因此,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收入确认(包括补贴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认收入的条件。 (二)暂未纳入补贴清单但符合纳入补贴清单条件的发电项目在并网发电时开始确认电费补贴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暂未纳入补贴清单但满足纳入补贴清单条件的发电项目,后续纳入补贴清单需要由电网企业初审、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电网企业进行公示和公布。因此,项目并网发电和进入补贴清单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发电时开始确认电费补贴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未来纳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在2020年1月后并网的12个发电项目除5个项目因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导致可能不能纳入补贴清单外(基于谨慎性原则,该5个项目已在2022年全额冲减前期确认的电费补贴收入并不再确认补贴收入),其余7个项目纳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中2个项目已于2023年3月纳入补贴清单),具体分析详见本题回复“4-1、一、(二)、3、2020年1月以后并网的电站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所述。 2、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电费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对根据财建〔2020〕5号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因此,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和项目进入补贴清单虽然存在一定时间间隔,但根据上述规定及电价批复文件或统一适用的电价政策,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即享受补贴电价。 根据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将电力供应至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此,公司在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 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已发生的发电成本,包含了为取得补贴电价而发生的成本,对应的发电收入也应是整体收入,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对应的发电成本于发电时已经发生。因此,未纳入补贴清单但满足纳入补贴清单条件的项目在并网发电时开始确认电费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确认金额符合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根据《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即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的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因此,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综上,公司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发电收入包括燃煤发电基础电费收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所有发电收入于电力供应至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时确认,公司根据经电网企业确认的月度电费结算单上记载的上网电量和经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或批复的上网电价计算基础电费收入和补贴电费收入。因此,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的确认时点合理、确认金额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上市公司一致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注:①根据协鑫集成2020年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关于请做好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协鑫集成于并网发电时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②根据吉电股份2020年披露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吉电股份于并网发电时确认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 由上表可知,除南网能源在财建〔2020〕5号发布后的新增项目在纳入补贴清单后确认补贴收入外,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于电力供应至电网时按上网电价确认电费收入,即同时确认基础电费收入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 综上,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收入确认及各关键节点对于收入估计的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与绝大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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