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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维权每周速递 | 网站擅自发布他人品牌加盟信息,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战马”变“战马立”,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朝九晚九 2023-10-19 发布于北京

本期速递

1.网站擅自发布他人品牌加盟信息,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2.“战马”变“战马立”,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网站擅自发布他人品牌加盟信息,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壹加壹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图片”等商标的权利人。2023年1月,壹加壹公司发现壹陆捌捌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JM1688”招商加盟网站上发布壹加壹超市加盟信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壹加壹超市加盟”,显示有“壹加壹超市的加盟流程有哪些-1688加盟网”的链接,该链接的网页宣传内容中有壹加壹超市加盟流程字样,介绍内容中显示有“壹加壹”“oneplusone”字样的内容,另有壹加壹超市加盟留言、获取壹加壹超市加盟资料等具体内容。壹加壹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23年9月19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律师点评:加盟开店是加盟商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企业向加盟商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加盟商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他人品牌加盟信息,则可能误导加盟商,使其连接到其他同业竞争者,进而产生大量经济损失,故,加盟广告亦是企业品牌管控和商标维权的重点关注对象,为了防止企业自有品牌及商标被不当使用,相关加盟信息应当取得企业的授权及许可。

正如本案所呈现的,若加盟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加盟信息,则可以构成商标侵权。除了本案涉及的线上维权的情形,实务中还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擅自开设的“加盟”线下店,隐蔽性更强,对此,企业可以组建专门团队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为监测市场中存在的不当加盟广告及假冒加盟门店,一经发现,及时通过发律师函、网络平台经营者投诉、工商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益及品牌利益,避免自有品牌被他人不当利用。


“战马”变“战马立”,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朱某某是注册在第7类“缝合机”等商品上的“战马”商标及英文“WARHORSE”商标的权利人。2023年4月,朱某某发现嘉兴市秀洲区一家名为“洪合路克机械商店”的店铺擅自销售一款“战马缝合机”商品,缝合机上标注了“战马立TM式缝合机”和“WARHORSE VERTICAL SEWING MACHINE”字样,其中“TM”在“立”和“式”二字的中间上部,字体较小。朱某某对该商品进行证据保全,该商品所开具的票据中对品牌及型号描述为“战马缝合机”,朱某某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张某某诉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是案外人正在申请的“战马立”商标,而非涉案商标,同时其在售卖涉案商品时,也将“TM”标识以醒目方式标注在设备上,其不构成侵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使用的标识中的“战马”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其中的“TM”字体较小,容易被忽视,而“立式”系一个固定的词组,用于表明缝合机的式样,其次,涉案标识的英文部分中的“VERTICAL”一词有“立式”的含义,正常理解是前述“战马立TM式缝合机”中的“立”字与其后的“式”字相结合成为一个词组,而非与前面的“战马”二字结合成为“战马立”,最后,被告开具的票据,证明被告有意引导交易对象认为其所销售的设备品牌为战马等,故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23年9月21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律师点评:判定标识是否近似时,从标识本身的“音形义”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加以考虑,同时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比如侵权主体与权利人是否属于同行业、标识的使用方式等。在司法实务中,侵权主体往往以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抗辩其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审理法院从涉案标识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最终认定被告该抗辩不能成立,这为企业驳斥此类抗辩提供了参考,同时,企业在前期证据保全时应尽可能从相关票据、商品包装及商品本身,乃至宣传图片、店内装潢等多个方面收集对方对标识的实际攀附使用方式,以此主张对方侵权的故意,有效支撑己方诉请。

此外,对于民事侵权诉讼中发现的此类侵权商标,企业应及时监测跟进,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进行排除,避免此类侵权商标存在于市场,破坏企业自有商标与品牌的稳定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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