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债转股”这一概念。 “债转股”通俗的来讲,就是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到公司取得公司股权,成为股东。 在多数人的认知里,货币可以用以向公司出资,那么债权呢?其是否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呢?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出资,另一种为非货币出资。 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可以评估作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请求权可以评估作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原则上亦具有可转让性。 也就是说,债权出资具有合法性。 债转股在《公司法》层面不存在原则性障碍。 那么在实践中,债转股该如何操作?存在哪些注意事项呢? (注:本文仅以对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展开讨论,政策性债转股等不在此限。) 02 债转股的操作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五步: 一、核查确认债权的合法性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包括下面三种: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二、召开股东会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也就是说,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增资流程。 召开股东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评估作价 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实行认缴登记制,即设立公司时,出资人无须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对出资额与出资时间做出承诺即可。 在认缴制下,注册公司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相应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只要各出资人对财产价值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并非必经环节,即出资人可对债权协商自评作价。 但是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出资人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因此为防范不必要的商业纠纷,应尽可能聘请合法评估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 四、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人应当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对双方权责利作出详实安排。 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由上述可知,债转股属于公司增资行为。 因此,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记时增资的出资方式应登记为债权。 03 若公司负有高额外债,短时间内获偿无望,但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确为优良的投资标的,而债权人也看好企业的成长价值,就可以考虑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参与到公司当中去。 这样一方面减轻了公司的经营压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以共享公司未来成长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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