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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出纳被冒用身份证登记为财务负责人,起诉后结果如何?

 刘刘4615 2023-10-20 发布于辽宁

点击关注 👉 税海 2023-10-17 12:07 发表于江苏

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然后开展违法活动的案件频繁发生。在税务工作中,也有一些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地方,比如报税人员、开票人员,税务系统里要登记财务负责人等等,但多数人都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可是,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一旦被拿去做了登记,那就极有可能要为后续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担责。

下面案例中,一名出纳的姓名在税务系统中被登记为了财务负责人,但她自己压根不知情。为此,她以姓名权侵权为由,请求撤销登记,结果如何?

PART.01
案例回顾


2021年1月18日,张三以姓名权侵权为由起诉A房地产公司和H区税务局,张三称,其于2017年1月到A公司工作,岗位是出纳,工作职责并没有会计报税的业务,更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7年A公司在H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系统中显示,2017年5月到2018年9月期间,张三为A公司的报税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此情况,张三表示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为张三从来没有为A公司报过税,也不是什么财务负责人,只是一名出纳,对于自己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张三认为,2018年8月14日前,H区税务局与A公司串通冒用其姓名 进行报税事项,牟取非法利益。H区税务局将其姓名登记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侵犯了其姓名权的行为,要求H区税务局删除与其相关的登记记录、报税材料和账目票据。

H区税务局庭审中辩称:

1. 根据税务局的记录,从A公司将张三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开始,张三本人就进行过相关现场信息采集。

2. 2018年2月9日,A公司向税务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办税人员由张三变为他人。2018年8月14日,A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财务负责人由张三变更为他人。2019年4月23日,A公司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将张三列为监事,此后,A公司再未进行与张三相关的变更登记。

3. 直到2021年1月18日,张三以姓名权侵权为由起诉A公司和H区税务局,H区税务局才了解内部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进而进行了公司人员和办税人员的变更。

2021年3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定张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调整范围,驳回张三的起诉。

张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1年7月18日,中院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PART.02

案例分析

案例中,张三的请求被驳回了,从这简短的信息以及说到的股东矛盾,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张三应该属于某一方股东或者派出的人员,其可能默认了自己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另外,他之所以起诉要求删除之前的申报信息,有可能知道之前的申报信息是有偷税等违法行为,不想为此承担责任。

一、H区税务局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姓名权?

如果你办过相关的登记信息就会知道,这些登记是需要企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因为张三认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这个问题就需要先讨论,H区税务局对于企业提交的资料,要不要做实质审查,具体到本案例中,企业提交资料说财务负责人是张三,税务局要不要去核实这个信息?还是说只是做形式审查,只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记载的事项合法合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只需要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需要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所以,A公司申报材料上写的张三是财务负责人,H区税务局并不需要去核实这个是否为事实,这不是它的职责,如果它这个也要核实,那又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说很难核实,效率肯定是会受到影响。

张三说自己从来没有去税务机关报税,这并不影响A公司将张三登记为报税人员,因为这具体报税的人员,并不需要是财务负责人自己来报,可以是在税务机关采集过身份证信息和本人照片的其他人员。

因此,从以上来说,H区税务局并不侵犯张三的姓名权。另外,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和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本案例中,H区税务局履行职责时,并未实施这些行为,故而不构成对张三姓名权的侵权。

二、张三要求H区税务局删除税务登记记录、报税材料和账目票据的请求是否合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张三对冒用信息不知情,且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无人有异议时,才可以将相关登记删除。

而本案例中,并不满足撤销登记的条件,张三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并不能证明其对登记的事情不知情,所以张三的上述请求不合理。

三、法院为何认为张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法院的判决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的行为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对于张三的诉讼请求,只有在行政诉讼中才能够实现。

在一般姓名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只能判决支持冒名人协助被冒名人撤销登记的请求,并不能直接作出撤销税务登记的判决。

在税务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形式上就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企业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如果出现问题,“财务负责人”自然也跟着“共度患难”。

涛哥提示:一般实务中的帮忙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等行为,最好不要轻易答应,在你看来可能只是帮个小忙,但是实际上这个忙没想象中那么小。同理还有代持股、挂名法定代表人,帮忙走账等,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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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8.1.4 中国税务报 ,金晓鹏 天津市地税局法制处

3个被冒用身份者诉讼维权境遇不同
 

现实中,因被冒用身份而受到“黑名单”惩戒的当事人无不感到气愤,但其中多数人不知道怎么办,一些人即使费时费力通过诉讼渠道也未能恢复清白。

案例一:朱某维权败诉

朱某于2013年办理公司时,发现自己被冒名注册了一个展览公司,该公司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导致其无法真正成立自己的公司。经过咨询,朱某将涉事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那家展览公司的税务登记。法院经审理认定,有关税务登记的时间为2007年2月6日,至起诉日即2013年12月31日,已经超过5年的最长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具体见(2014)滨行初字第3号裁定书。

案例二:吴某维权败诉

吴某发现自己在丢失身份证期间被人冒名注册了一家实业公司,该公司因领取200张发票未缴销,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得知吴某反映的情况后,市场监督部门认定设立有关实业公司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撤销了这家公司的登记许可。但税务机关认为这家实业公司已属非正常状态,其税务登记已失效,法律上没有可撤销的规定,无法撤销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吴某将作出答复的税务机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税务机关的有关办理税务登记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该实业公司至今结存200张发票未缴销,税务机关不予注销税务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具体见(2015)徐行初字第212号判决书。

案例三:戴某维权成功

戴某2016年大学毕业后拟开家律师事务所,却被税务机关告知其名下于2006年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该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戴某申请调阅了这家商贸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材料,发现留存的戴某资料为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1984年生,汉族,身份证号为18位,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戴某认为,第一代身份证号码应为15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才升为18位,而2006年那家商贸公司注册时,自己还不足22岁,按规定,自己被核发的身份证有效期应为10年,而且自己的民族是回族,显然这份留存复印件属伪造证件复印件。于是,戴某将涉事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被告税务机关之后通过技术手段修改了涉事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消除了对戴某的不良影响,戴某撤诉。具体见(2016)津0101行初175号。

3个案例显示3个问题值得关注
 

以上案例的税务登记行为全部发生于“三证合一”前,本文在评判税务登记行为合法性时,除特别说明外,全部依据“三证合一”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分析这些案例,不难发现有三点值得关注。

其一,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尽到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显然,办理税务登记不是纳税人递交材料就可以,还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具有对申请材料审查的职责,但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其提交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即可,没有审核资料真实性等实质性审查义务。因此,在案例二中,吴某提出的“税务机关未对实业公司真实性审核,就颁发税务登记行为不合法”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但是,税务机关形式审查应具有一般注意义务,即不需要特定专业技能,在审查材料时只要认真细致,就能排除一些非法材料。税务登记作为税源监控的基础,如未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只是简单接收材料,会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他人权益受损。如案例三中,商贸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戴某身份证复印件为第一代证件且号码为18位,而当时戴某不足22岁,所持身份证有效期应为10年,这些信息问题明显,只要用心,凭常识就能作出判断。但当事税务机关仍通过了有关申请,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也因此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其二,冒名注册公司的税务登记能否被撤销?

2013年6月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将办理税务登记的第十五条“核发”修改为“发放”,国发﹝2013﹞19号文件取消了“对税务登记(开业)的核准”审批事项,自此税务登记的“审批”色彩逐步淡化,随着“三证合一”等改革,税务登记演变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登记纳税人信息的行为,而纳税人获取税务登记证件并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法上的资质资格等特定权利。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讲,税务登记不存在撤销的内容,也没有撤销的意义。若狭义理解税务登记即税务登记证件,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法院撤销一个失效证件没有意义。此外,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没有对撤销税务登记作明确规定,因而税务机关对冒名注册的公司无法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理。

而与税务登记密切相关的公司设立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赋予了申请人生产和经营的资格。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案例二中,市场监督部门就撤销了实业公司设立登记。不少纳税人无法理解为什么设立登记能撤销,税务登记却不能撤销,原因就在这里。

退一步讲,还需考虑诉讼时效问题。被冒名者往往不知道身份证件何时被人盗用,等发现时很可能已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而不被法院支持,案例一就是例证。

其三,“黑名单”应该“黑”谁?

按照现行的管理制度,一旦一个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其法定代表人新办公司的纳税信用将直接被判为D级,领用发票、出口退税和银行贷款都会受到影响。若企业还存在欠税或偷税行为,其法定代表人还会受到被阻止出境等联合惩戒。可见,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的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实际上对被冒名者的影响不是税务登记,而是“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

但是让无辜的被冒名者受到制裁,并非“黑名单”制度之本义。在行政法领域中,特别是税收法律,还没有保护被冒名者权益的规定,有必要引用“税收债务说”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协作,向冒名登记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缴欠税,对其联合惩戒。基于此,案例三中的涉税税务机关才敢在没有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修改了税务登记中被冒名者的身份信息,将其移除“黑名单”。

税务机关可借鉴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纠错机制
 

实践中,遭遇此类被冒名事件后,有人申诉无门后选择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申请将冒名企业由“非正常”转正常再注销,也有税务机关考虑到被冒名者无辜,对其不予处罚,让其申请将冒名企业由“非正常”转正常再注销。2017年9月5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买房贷款遭拒云南小伙千里“自证清白”》中,湖北省宜昌市地税局西陵分局就采取了这种处理方式。但这样处理的前提是涉事企业没有欠税和未缴销发票,且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很高,由被冒名者替冒名行为人消除危害后果,既是对被冒名者的冤枉,也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

笔者认为案例三的处理思路很有启发意义。随着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体系的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模式,建立一种信用信息纠错机制,通过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和被冒名的举证,由税务机关启动严格的核查程序,作出信息更正或反馈,将被冒名者的维权纳入法制轨道。

当然最好还是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旦丢失,要及时补办并保留好证据,以便在处理身份证被冒用所带来的麻烦时,最大限度地为自己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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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被冒名如何处理?流程步骤收好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涛哥,我的身份证真的被冒用了,要怎么办?往下看: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已离职,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且确实无法联系纳税人的,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不同地区可能有差异,请提前跟当地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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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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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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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可以打开个税app:

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点开具体企业,对不属实的 “财务负责人”身份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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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也可以撤销

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服务”→“其他查询”→“异议处理查询”,进入“申诉记录”页面后选择单笔申诉记录,查看“申诉详情”,点击下方“撤销”按钮即可撤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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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4
附:个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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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涛哥说税整理发布 素材来源:涛哥说税、中国会计视野、中国裁判文书网、泉州税务、深圳税务、中国税务报、中税答疑等 。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留言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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