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躺着的观察者 躺着的观察者 2023-10-12 17:00 发表于重庆 在国抽、市抽中发现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可能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办此类案件时常见问题梳理如下: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执法办案实务: (1)笔录应当询问销售者的进货制度、验货过程。 (2)应当责令改正,可以通过在笔录中告知,下《责改通知书》等形式予以体现。 (3)责改结果。当事人提交责改的报告,或者在后续询问、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整改结果等形式。 执法办案实务: (1)尽量在询问时明确,产品的不合格情况产生于什么环节?生产、运输、仓储等。 (2)产品的进货数量以及销售情况。在危及人身财产、健康的情况下,相关产品是否需要召回。 (3)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应当收集。 没有主观故意或过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办案实务: (1)笔录应当询问销售者进货来源。 (2)按照我市业务指导培训要点,对于主观认识应当由销售者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销售者应当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从正规渠道进货。 (3)无主观过错,是量罚时可以考虑的因素,不是绝对豁免的理由,如何处罚由执法人员自行把握。 货值金额=标价×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总数 无标价的,以市场价计算(同类合法产品在一定时期的市场平均价格)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五十条的立法解释) 0 6这类违法案件是需要选择性进行表述,如果是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可以表述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到底是选择《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还是五十条?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四十九条。 不符合推荐标准时,主流观点认为适用五十条。 五十条和四十九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之间的关系,四十九条相对来是情节较重的特殊条款。在找不到切实证据证明特别符合特殊条款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一般条款较合适。 有朋友指出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时,要注意生产、销售者有主观故意的问题。 即:明知产品不合格仍以合格品销售。 在仅仅抽检产品,发现产品不符合其所执行的推荐标准,得不出主观上冒充的结论。 按照我市的业务培训指导意见,此时,应当让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无主观故意。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此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尤其在执法办案中,如果是GB/T这类带T的,用五十条。 在《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还是五十条中,都明确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需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往往在执法办案中,这个点容易忽略。 在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文书中,没有得到体现。 在笔录中,也往往没有体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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