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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办案要点

 正义至上 2023-10-20 发布于河南

原创 躺着的观察者 躺着的观察者 2023-10-12 17:00 发表于重庆

在国抽、市抽中发现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可能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办此类案件时常见问题梳理如下:

01
 是否尽到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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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执法办案实务:

(1)笔录应当询问销售者的进货制度、验货过程。

(2)应当责令改正,可以通过在笔录中告知,下《责改通知书》等形式予以体现。

(3)责改结果。当事人提交责改的报告,或者在后续询问、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整改结果等形式。

02
需要明确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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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实务:

(1)尽量在询问时明确,产品的不合格情况产生于什么环节?生产、运输、仓储等。

(2)产品的进货数量以及销售情况。在危及人身财产、健康的情况下,相关产品是否需要召回。

(3)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应当收集。

03
主观故意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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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观故意或过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办案实务:

(1)笔录应当询问销售者进货来源。

(2)按照我市业务指导培训要点,对于主观认识应当由销售者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销售者应当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从正规渠道进货。

(3)无主观过错,是量罚时可以考虑的因素,不是绝对豁免的理由,如何处罚由执法人员自行把握。

04
 货值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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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标价×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总数

无标价的,以市场价计算(同类合法产品在一定时期的市场平均价格)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05
违法所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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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五十条的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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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性表述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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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违法案件是需要选择性进行表述,如果是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可以表述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07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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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选择《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还是五十条?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四十九条。

不符合推荐标准时,主流观点认为适用五十条。

五十条和四十九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之间的关系,四十九条相对来是情节较重的特殊条款。在找不到切实证据证明特别符合特殊条款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一般条款较合适。

有朋友指出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时,要注意生产、销售者有主观故意的问题。

即:明知产品不合格仍以合格品销售。

在仅仅抽检产品,发现产品不符合其所执行的推荐标准,得不出主观上冒充的结论。

按照我市的业务培训指导意见,此时,应当让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无主观故意。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此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尤其在执法办案中,如果是GB/T这类带T的,用五十条。

08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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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还是五十条中,都明确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需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往往在执法办案中,这个点容易忽略。

在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文书中,没有得到体现。

在笔录中,也往往没有体现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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