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当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或者价款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消灭自己债务的法律制度。由于债务履行,是需要债权人配合,提存就是为了避免因债权人不配合债务的履行,使债务人能够顺利履行债务,使之所负债务消灭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这是民法典对提存的原因和方式的规定。
提存包括清偿提存、担保提存、执行提存、保管提存等。
不是所有的债务标的物都可以提存,一般债务标的是有形物的,才可能实现提存,债务标的物是权利的,如权利凭证,也可以作为提存物。债务的标的是无形客体,如劳务、服务等,就不能提存。有形客体,也要根据情况看,如鲜活物、易变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可拍卖后,所得价款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拒绝受理,债务人难以完成债务履行,才可以提存。 2、 债权人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义务的。这是事实上不能受领,还有在法律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变更而未及时登记,也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3、 债权人无法明确的。即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履行困难,可以提存。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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