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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考前背诵终版
2023-10-20 | 阅:  转:  |  分享 
  
商经考前背诵

考点一 :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瑕疵

发起人出资不足:补赔+连带+违约 发起人出资不实:补赔+连带

(二)认股人出资瑕疵:认股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有过错的董事、高管相应责任

(三)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为有权处分,有效行为+转让人承担足额出资责任+恶意受让人连带

(四)抽逃出资→抽逃人对公司补缴、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帮凶”连带。

考点二: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权利限制

(1)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会议决议合理限制其相应的“新、剩、利”

(2)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合理期限未修正→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3)被限制权利或解除资格的股东因利害关系应回避相应的股东会,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其他无关联股东同意可作出决议;

(4)解除股东资格后,相应的股权应处理,或减资或转让并变更登记

(5)相应股权处理前,原股东及相关责任人仍应按照登记对债权人承担出资相应的责任。

考点三:名义和实际股东(针对有限公司)

(一)代持股协议

1、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原则有效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为:

A:名义股东与公司: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B: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

C:实际投资人与公司:实际投资人与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2、纠纷处理

(1)钱:实际投资收益→体现代持股协议关系→保护实际投资人;

(2)身份:隐名股东显名化

①其他股东明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办理公司的文件、资料、登记等变更手续;

②默示同意: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可直接请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一,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

第二,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A 如果第三人为知情相对人,无法取得相应的股权或质押权;

B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或质押权,实际投资人的损失只能依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不可向公司或受让人主张责任。

第三,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实际投资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不可支持。

按照“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债权人对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有合理的预期和信赖。实际投资人仅与名义股东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实际投资人在依法转为公司的股东之之前,无权以内部的协议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

代持股权的对应出资未完全缴足时,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之后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考点四:股东知情权

(一)股东知情权概览

财务会计账簿 非核心资料 查阅 复制 查阅 复制 有限公司股东 √ / √ √ 股份公司股东 / / √ / 【总结】财务会计账簿与“复制”无关、股份公司股东与“复制”无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三步看:一看身份(有限公司股东);二看要求(书面+查阅);三看目的(目的正当)

【提示】不正当目的:股东查账目的不正当的,公司可15内书面拒绝

第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第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第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1.禁止非法剥夺: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的实质性剥夺;

2.诉权保护:

(1)原告

一般: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加入之前资料;

特殊:原股东①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②只能针对其持股期间的资料申请查阅或复制。

(2)被告

一般:公司;

特殊:失职的董事、高管。

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相关的公司文件材料,造成无账可查,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起诉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股东的胜诉判决及执行

A 判决书需详细且具体;

B 第三人辅助: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赔偿责任

股东泄密股东赔、第三人泄密第三人赔

考点五:司法强制解散

(一)行使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强调僵局状态,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1)(连续2年不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 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 2年无结果)

(3)(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特别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为共同被告。

(三)调解制度

股东发生重大分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况下,本着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换人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2.公司减资;

3.公司分立;

4.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需依法定程序处理。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四)适用限制及后果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六:股东代为诉讼

(一)内部救济流程

1.书面形式、交叉管辖

董事、高管侵权-----监事会/监事代表 监事、他人侵权-----董事会/执行董事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①明确拒绝;②30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主要适用于诉讼时效经过)

[特别提示]如果股东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维权时,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起诉,则转换为公司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的直接诉讼。

3.先诉救济程序的豁免

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起诉的可能性,比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都是被告,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

1.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且持股时间180天以上

【特别提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

2.被告:侵权人

3. 第三人:公司

(三)诉讼结果

1.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入库归公”

2.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七:股权、股份的转让

一、有限公司

(一)协议转让

1.对内:无需同意,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口诀】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

2.对外:通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30 日未回复,视为同意

(2)过半数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二)强制执行

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20 日内优先购买

(三)一股二卖

1.二次出卖行为是有权处分

2.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方可取得股权

(四)股东回购请求权

1.情形

(1)连续 5 年盈利不分红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该解散而决议不解散

2.时间

(1)决议通过 60 日内协商

(2)决议通过 90 日内诉讼

二、股份公司

(一)特定主体限制

1.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内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4.董监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的 25%

5.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股东(5%以上)6 个月短线交易禁止

(二)股份回购

1.减资---10日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员工股权激励---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上市公司做债转股---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考点八: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无权处分合伙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优先清偿

1.优先以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

2.优先清偿责任

(二)合伙人对外连带清偿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补充清偿责任

(三)合伙人对内追偿分担

1.部分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超出自己承担比例部分追偿

考点十四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重整、和解和清算

考点九: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

重整、和解、清算---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二)债权人

1.不能申请和解

2.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

3.债权消灭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提起破产申请

(三)清算人/清算义务人

破产、清算---解散后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发现资不抵债

(四)出资人

清算申请转重整,要求出资比例达 1/10

三、破产受理后果

(一)破产程序开始标志法院受理申请

(二)管理人接管

1.次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2.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三)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1.个别清偿禁止

2.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3.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

(四)集中管辖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考点十五债务人财产

四、范围

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

五、撤销权(受理前1年)

(一)欺诈破产行为

1.无偿转让

2.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3.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二)个别清偿行为

1.适用条件

(1)清偿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

(2)清偿当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2.例外

(1)优质债权清偿有效,不撤销

(2)因公权力介入执行而为的清偿有效,不撤销(但恶意串通除外)

(3)为维系“生命”必需的清偿有效,不撤销

六、追回权

(一)无效行为所涉财产

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虚构债务或承认虚假债务

(二)出资

出资人不受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管理层

1.侵占公司的财产

2.非正常收入

(1)有破产原因时的绩效资金

(2)有破产原因且普遍拖欠了员工的工资

七、取回权

(一)行使期限

破产申请后,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二)限制

1.重整期间不能直接取回,受到协议限制

2.取回人未支付运输保管等费用的,可拒绝取回

(三)种类

1.原物取回 2.原物被无权处分

(1)受让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 (2)反之,可以取回

3.原物毁损灭失

(1)赔偿钱、物品(2)未交付,可取回

(3)已交付:钱不能取回;物可区分可取回,不可区分,不能取回

4.在途货物取回

(1)债务人收到货物之前行使取回权

(2)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要求交付货物

八、抵销权

(一)与民法抵销区别

1.无需债权种类相同 2.无需均已到期

(二)禁止抵销情形

1.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损害赔偿与其对公司的债权

2.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的

3.次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破产而互负债权债务

考点十: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预警制度:

(1)5%→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暂停交易;

(2)5%±5%→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此3日和公告后3日内暂停交易

(3)5%±1%→次日内通知+公告

(二)要约制度

30%持股+所有股东发收购要约+公告+要约期内禁止交易+不可撤销但可变更+大比例收购成功可能造成被收购方被终止上市

(三)违法责任

(1)收购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权利

(2)责任人→警告+罚款

考点十一:劳动法中的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工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合同,需要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

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考点十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非商业使用原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行政审批的需要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考点十三: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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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启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