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哪些发票需要检查备注栏?检查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重点检查备注栏是否注明了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规定,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类发票
重点检查备注栏是否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根据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类发票
重点检查备注栏是否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类发票
与上一个相同,重点检查备注栏是否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差额征税“类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代收车船税类发票
重点检查备注栏是否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根据规定,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发票备注栏应该怎么填?一般开发票分为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两种:
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填写内容,上文已经讲到了一些,其他的情况咱们直接上图: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收到的这12种发票不能报销,直接退回!
这种就不用多说了吧,严重虚开的还会涉嫌犯罪!千万别碰!
比如买的是礼品,但开具的却是办公用品,这种也属于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明细到具体的种类,只开具“办公用品”,不合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一律退回重开!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填写其他单位的,不能报销。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种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盖错章、盖章不清晰、看不清等等,这些情况也不可以。备注栏必备信息写了,但没写全或者写错了、备注栏缺失的,也要退回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