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抢我的烧鸡,凭啥我要坐牢10个月? [事件经过]张良,一位性格随和大叔,在下岗后找不到工作,经人介绍去了一家卤肉店,在店里,因为自己年龄较大,做其他事情没有年轻人利索,于是店长便将他分配到售卖窗口,让他负责点餐。 这天,时间已是夜晚9点多了,店里的客人也稀稀落落,早上6点到店,从7点开始站到现在,劳累了一天,身体和精神已经快支撑不住了,张良心想着赶紧下班回家睡觉。 此时,从外面摇摇晃晃的走进来一个人,张良抬头望去,只见对面男子满脸通红,眼睛里充满了血丝,自己离他还有一段距离的时候,已经能闻到他身上的酒精味了。 男子王小果走到柜台前,目光从左到右依次扫过各个卤味,最后在烧鸡处停下来:这个咋卖? "25一斤,老板来一只?"张良说到 "给我挑个小的,就那只吧" 张良将王小果指的那个烧鸡包起来称重,2斤多一点,一共55元。 王小果听到后,从裤兜中掏出50元现金,啪的一声扣在案子上,大声说道:不用找了,随即便拿起烧鸡,往外走去。 张良一看这情况,卧槽这霸王餐吃的真是理直气壮啊,不能这样被占便宜,如果他一走了之,自己就要垫付剩余的钱款。 于是他便追了出去,王小果此刻酒意正盛,看到张良追了出来,把烧鸡扔向了张良,不想和他纠缠,但是因为工作疲劳精神不足,张良的心中已经充满了怒气,不想放任王小果走,便拉扯住与之扭打到一块,在扭打中,张良用脚踩中了王小果的脚趾头,王小果啊的一声便瘫倒在地。 警察在店员的报警下来到了现场,及时的制止了两人。 然而王小果在结束打斗后,一直躺在地上不起来,喊着自己脚被踩坏了,于是便被带去医院检查,发现左脚小指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随后他便向张良追要赔偿,张良觉得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拒绝赔偿。 由于王小果已经属于轻伤,所以张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司法启示]我国《刑法》第234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良对发生冲突时王小果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受伤持有放任的心理,符合主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其行为确实造成了对方骨折,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 张良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损失才迫不得已用暴力手段解决,这属于正当防卫。而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王小果将烧鸡扔掉后,准备逃离,已经没有继续纠缠的意愿了。所以不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条件。因此张良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法院判处张良有期徒刑10个月。 [尾声]无理挑起争端的人没受到处罚,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却要坐牢,张良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网络上网友们对这个判决议论纷纷,对此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看似符合大众认知的行为,在法律判决中反而不是最先考量的因素。 所以当我们的财产受到损害时,尤其要通过肢体冲突才能解决时,一定要将我们自己置于没有过失的一方,这样在我们诉诸法律的时候,才不至于出现我们意料之外的判罚结果。 喜欢作者文章,点击👇关注哟! 记得【点赞】【分享】【在看】,您的认可是对我最大的支持😊^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