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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管辖规则(一)|附胜诉实战指南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10-24 发布于北京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近三年来,我国技术秘密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特点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技术领域更加广泛,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2019年受理技术秘密纠纷实体案件12件,2020年增长到44件,2021年增长到7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特点2: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争议,包括侵权行为地、重复起诉情形的认定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的确定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包括技术秘密内容和范围、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保密措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修改和改进技术秘密行为中实质性贡献、定作产品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等。

特点3:高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继2020年“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顶格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后,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

除上述三大特点外,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在不断延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人均结案83.5件,同比增长1.2%。各类案件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为134个自然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个自然日,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3.6个自然日。因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平均审理周期有所增长。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也日趋凸显。

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最高法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阅读提示


根据我们办理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一般参与人员较多、相互协作、共同侵权。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一般比较多。对原告来说,在案件启动之初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地区法院管辖,是争取“战斗阵地”的关键,那么原告都有哪些选择呢?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胜诉的几率又有多大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结合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均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结点,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连接点法院起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法院根据原告选择的管辖连结点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基本案情


1. 2020年,原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员工黄辉提出技术思路,员工董概主导、组织技术团队设计、讨论形成技术方案,研发出涉案专利技术。研发和讨论过程中,被告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均接触了相关技术文件。
2. 王越天系被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通公司”)副董事长,被告云电公司系欧陆通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均为原告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前员工。
3. 2021年4月至7月期间,三被告离职后先后加入欧陆通公司,云电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申请登记的发明人为王越天。
4. 台达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系台达公司员工为完成其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台达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商业秘密、涉案专利申请权等均应为台达公司所有,王越天侵犯了黄辉、董概的署名权,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侵犯了台达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 2022年9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欧陆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院不具有管辖权。
6. 2022年11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故该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被告欧陆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7. 被告欧陆通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中原告台达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和欧陆通公司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本案应由深圳中院管辖。

8. 202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欧陆通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法院裁判观点


一、云电公司、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等被告与涉案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且达到可争辩程度,满足了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云电公司作为申请人,王越天作为发明人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台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系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在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执行任务时的发明创造。台达公司、黄辉、董概起诉时明确对云电公司、王越天、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欧陆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初步证明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曾在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任职,从事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研发工作。由此可以认定,云电公司、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等被告与涉案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且达到可争辩程度,满足了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
二、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为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虽然被告欧陆通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结点,但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根据原告选择的管辖连结点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欧陆通公司提出的本案应当移送深圳中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台达公司、黄辉、董概选择以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住所地为管辖连结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欧陆通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结点,但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根据台达公司、黄辉、董概选择的管辖连结点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欧陆通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深圳中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陆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501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可以自主选择向个别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自主选择管辖连接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有数个被告且数被告住所地为不同地区的,各被告住所地均可以作为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数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从这些均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自主选择一个起诉,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就阻断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利。此时,被告以其他法院同样有管辖权为由提起异议争夺管辖权,基本上没有希望。

二、在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思路为:

第一,先审查原被告主体的身份、与涉案知识产权的相关性。包括原告在起诉时是否明确了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提供证据初步证明被告与本案的关联性,各被告与涉案侵权事实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且达到争议的程度,是否满足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被告是个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
第二,确定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其他文章中提到,专利、商业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管辖规定,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特殊管辖规定、批复,在完成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审查后就要确定好审理案件需要依据的法律规范。
第三,结合被告住所地、原告起诉的被告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的管辖连接点都有哪些,然后确定受理原告起诉的法院是否属于管辖连接法院,最后得出异议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异议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结论。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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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营营律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商业秘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建设工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一直以来,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常见多发的具体实务问题,和大家分享了具体的应对方案和诉讼策略,形成了数百篇专业文章。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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