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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的错误》:你们在乎“真相”,而我在乎“疯掉”的过程

 以文为马 2023-10-24 发布于山东

虽然大言不惭的写了这篇所谓的影评,但是,我并没有观看电影《河边的错误》,倒是感谢这部电影的上映,让我有兴趣接触一下余华这部短篇作品。自己花了不到一小时工夫把余华的这篇2万6千字的同名小说读了一遍。如果从小说的体量上来看,不到3万字的小说,说实话很难改编成一部像样的电影,很难想象单纯靠这部短篇小说里的情节和内容能够匹配上一部电影的规格。倘若电影拍的不错,那么估计导演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向人物的精神世界里深挖硬掘。如果电影对原著改动不大的话,那么,我基本可以确定电影《河边的错误》所引发的争议点了。三次凶案的凶手到底是谁?小说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我想电影也不会给出答案。是疯子,是许亮,是王宏,还是小镇上的其他人?任凭读者猜测,只是在小说最后,刑警马哲凭借自己的判断最后认定疯子为凶手,并通过自己的方式枪杀了疯子。

从小说的叙述来看,凶手是疯子的可能性最大,原因有三:
首先,从作案的动机来看,如果是正常的杀人案件的话,凶手的杀人动机无非是图财、图色或者仇杀,从起初马哲的判断来看,他认定凶手图财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随着后续小说的情节发展,么四婆婆养鹅赚的钱在编制的麻绳里发现,第二起命案的受害者是一名刚新婚不久的男性工人以及第三起命案中被害者是起初发现么四婆婆人头的那个孩子,而三名受害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社会关系,足以证明凶手杀人一不是图财,二不是图色,三更不可能是仇杀。
第二,从作案的手法来看,杀人者把人头割下来,并不厌其烦的把身体埋在土堆里,把人头放到土堆上,如此具有独特作案风格的杀人手法可以推断这是同一凶手所为,从如此讲究的作案手法来看,杀人凶手不符合一般人杀人犯罪的逻辑,一般的杀人者非常注重杀人的效率,尽可能的速战速决和掩人耳目,而如此大费周折把尸体头颅砍下,而且只把身体埋掉,而特意把头颅摆在最鲜明的位置有意让人去发现。如此耗时耗力且标新立异足以证明杀人凶手精神有问题。
三个案件的作案工具均为柴刀。小说在第一次凶案发生后是这么写的:“于是马哲决定搜查疯子的房间。在他那凌乱不堪的屋内,他们找到了么四婆婆那把遗失的柴刀。上面沾满血迹。经过化验,柴刀上血迹的血型与么四婆婆的血型一致。”第二次凶案发生后是这样描述的:“死者今年三十五岁,职业是工人。据法医验定,凶手是从颈后用柴刀砍下去的,与么四婆婆的死状完全一致,而疯子屋里找到的那把柴刀上的血迹,经过化验也与死者的血型一致。”小说对前两次凶案的描述是在疯子的房间里找到了凶器-柴刀,并且柴刀上的血迹经过化验是与死者一致的。最后一次凶杀案发生后小说是这样表述的“后来有人又在弄口看到疯子提着一条水淋淋的衣服走了过来。起先他没在意,可随即心里一怔,然后他看到疯子另一只手里正拿着一把沾满血迹的柴刀,不禁毛骨悚然”。第三次是有人看到疯子手里拿着一把沾满血迹的柴刀。而且作案工具都与疯子有着密切关联。

此,从作案动机的反常性、作案手法的独特性和作案工具的确定性来看,非疯子作案无疑。
为嫌疑人最大的许亮来看,虽然许亮自杀了,但是从马哲的调查结果来看,许亮并无作案动机,许亮根本没有理由杀死与自己毫不相关的人,况且还是连续在同一时间段(凶案均发生在下午),用同一种工具,同样的手法重复作案。除非,许亮精神有问题,从小说的描述来看,许亮在第一次凶案发生后不去报警而是躲在家里不上班,完全是由于当时因为被另一个恰巧在场者王宏看到了正脸,小说原文是这么写“他(王宏)觉得前面那个人(许亮)的背影有些熟悉,但一时又想不起究竟是谁。于是他(王宏)就心里猜想着那人是谁而慢慢地沿着小河走。他(王宏)知道这人(许亮)肯定不是他最熟悉的人,但这人他似乎又常常见到。因为在这个只有几千人的小镇里,没有不似曾相识的脸。这时他(王宏)看到前面那人(许亮)回头望了他一下,随即又快速地扭了回去。接着他(王宏)感到那人(许亮)越走越快,并且似乎跑了起来。然后他(王宏)看不到那人(许亮)了。他(王宏)是在这个时候看到那一群鹅的,于是他(王宏)就兴致勃勃地走了过去。但是当他(王宏)走到鹅中间时,不由大惊失色……”这段描述是作者的客观描述,由此可见,许亮在三次凶杀案发生后的表现完全是由于巧合导致的害怕和恐惧所致。至于王宏更不可能是凶手,因为如果王宏是凶手的话,小说中不会用“当他(王宏)走到鹅中间时,不由大惊失色”来描述王宏发现头颅后的神态,从“大惊失色”中可以发现王宏也是偶然发现了这次凶杀现场而感到吃惊,如果王宏是凶手的话,他应该不会如此吃惊。许亮第一次自杀未遂和第二次彻底自杀,完全是因为自己精神孤独紧张所致,因为邻居均证明许亮在后面两起凶杀案中均在自己家中。由此排除嫌疑人许亮,而实际上三次均在场且有作案可能的人非疯子莫属。
哲最早就认定疯子是凶手这个判断是没有错的。除非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除非还有一人并没有进入到小说或者马哲的视野,并实施了犯罪。其实,有一个关键的地方余华并没有在小说里提及,我认为这是余华的疏忽和小说的唯一的缺陷。不知道电影是如何表现那三把杀人凶器的。小说里描述了这三把均是柴刀的杀人凶器,却没有对警方如何鉴定作案工具作深入的描写。按照常理,既然警察已经鉴定了作案工具上的血迹均为受害者,为什么不对凶器上的指纹进行提取鉴定呢?可能余华想达到让小说扑簌迷离的效果而有意抹去了对这一关键且重要细节的描述。这个细节虽然说很小,却是整个小说或者整个悬案的关键,如果整个细节表达清楚了,或许整个案子就没有什么悬疑与争议可言了。或者说整个小说与电影的整个叙事和结构可能都会黯然失色,没有未知也就没有疑点,没有疑点也就争议点,没有争议点也就没有了什么热点了吧。

过,如果单纯的把小说及电影的主题和焦点放在对凶手的追问上属实无聊和无趣。况且以余华的文学水平创作这篇小说不仅仅是为了制造一个无解的争论那么简单。如果我们相信余华、莫言、刘震云等一众中国当代小说家的作品均能兼具文学性和思想性的话,那么我不敢不承认余华对这篇小说寄予更大的隐喻和目的。
从常理来讲,作为刑警的马哲做出这种极端且非理性的举动,确实与自己的职业和身份非常的不符。而局领导为了帮助马哲逃脱杀人的罪责也只能让马哲扮演“疯子”来规避法律责任,最后马哲在精神病医生的质问及局长和妻子的鼓励和暗示下,自己开始答非所问颠倒是非,最后跟之前的疯子一样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看到小说结尾,我不由得想起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写的那句名言:“与怪物战斗的人,应当小心自己不要成为怪物。当你远远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这句话意在批判那些把自己的信仰当成唯一的真理并为了这种自己以为是的“真理”而偏执到底的人,    就像马哲一样拼命的追寻的疯子行凶的真相,结果自己成了“疯子”。整个小说就是对这句话彻头彻尾的彰显与阐释。余华在小说的后记中也强调了这个观点:“所以我现在宁愿相信自己是无知的,实际上事实也是如此。任何知识说穿了都只是强调,只是某一立场和某一角度的强调。事物总是存在两个以上的说法,不同的说法都标榜自己掌握了世界真实。可真实永远都是一位处女,所有的理论到头来都只是自鸣得意的手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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