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属于医疗功能的门诊、住院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保部门制定;属于康养功能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康养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2.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3.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合理确定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按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对长期、慢性病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 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5. 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 6. 充分利用存量闲置商业商务用地、居住用地,经科学论证可行的,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适当安排医养结合功能。 7. 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 8.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统筹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医养结合项目的用地空间。 四、落实财税优惠 9.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 10.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 11. 指导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将服务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12. 支持临床经验丰富的的医务人员退休返聘,可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整理摘编:时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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