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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 全国首例“声音权”案的几点简评

 新用户82908zIt 2023-10-26 发布于上海

目次

    
一、不侵犯声音权
二、也不侵犯表演者权
三、应当驳回孙红雷的诉请
· 结语
引言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就演员孙红雷诉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中使用孙红雷在电视剧《征服》里的特定表演桥段,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声音权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但不侵犯其一般人格权。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但是否真的是侵犯了声音权益值得进一步探讨。


不侵犯声音权  

本案基本事实是:在电视剧《征服》中,孙红雷饰演角色刘华强,因西瓜质量问题,刘华强与卖瓜小贩产生争执,卖瓜小贩及其同伙想要收拾刘华强,却反被刘华强收拾。近年来,“你这瓜保熟吗?”成为电视剧经典桥段,乃至演化成一个网络热梗“华强买瓜”。在被告运营的3D游戏软件《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中,玩家扮演西瓜摊老板,凭借技能来对抗买瓜人一众小弟的捣乱。游戏一开始,游戏角色的台词“你这瓜保熟吗?”与电视剧《征服》中的买瓜一幕几乎雷同,游戏中的道具金瓜粒子、吸铁石、生瓜蛋子等也都在电视剧《征服》中出现过。
本案一审判决区分了自然人享有的声音权益和一般人格权。我国《民法典》确实将声音权和一般人格权做了分别规定,一般人格权主要规定在第九百九十条,即除生命权、健康权等“有名”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而声音权主要规定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即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学理上,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自然人(特别是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声音等可识别性符号,很可能会给该自然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某科技公司开发了克隆孙燕姿、张学友等歌手嗓音的AI唱歌软件,该利用方式显然涉嫌侵犯上述歌手的声音权。
然而,与此不同的是,本案被告虽然看上去也是商业性使用了原告孙红雷的声音,但并非侵犯孙红雷的声音权(益),原因在于:
第一,如果被告只是为了利用孙红雷具有独特魅力的个人嗓音(音高、音色等)而吸引游戏玩家及消费者,那他还可以将游戏中买瓜人的形象直接复制为孙红雷的肖像,但被告并没有这么做。
第二,被告并不仅仅是使用“你这瓜保熟吗?” 这一台词表演,而是挪用了电视剧《征服》的整体独创表达,既包括演员对台词的演绎,也包括该视听作品的台词创作、场景设计、剧情编排、人物关系和道具配置等多重表达元素。被告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减省自身游戏的研发、创作成本,而不是为了搭影视明星孙红雷的便车。
第三,孙红雷作为演员在该电视剧桥段中的对话表达,也不是其作为自然人的固有声音,而是基于剧情的设计需要而刻意“表演”出来的作品片段(语气语调),且这种刻意表演,是电视剧创作团队共同商讨、设计、创作的结果,故难以把该声音或台词表达归为孙红雷个人名下。


也不侵犯表演者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相应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但不能说但凡是参与了表演或者其职业分工是演员,就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1]如在“高健诉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公司”案中,审理法院明确指出:“虽然涉案广告片中包含了高健作为演员的表演,但其参与涉案广告片的表演系带有劳务性质的履约行为,其为涉案广告片拍摄所进行的表演属于涉案广告片的一部分内容,并且与声音、场景画面相结合形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涉案广告片。在涉案广告片的整体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制片者的情况下,高健作为该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在广告片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2]
由此可见,只有当某自然人的表演(唱歌、舞蹈、表情或其他形式)构成视听表达最核心、最主要的部分,且该表演完全基于该自然人的独立创作或个性演绎的情况下,该自然人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那么,在电视剧《征服》中,演员孙红雷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进而在视听作品著作权外还有一个归属于孙红雷个人的表演者权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为:
其一,孙红雷虽然是该剧的主演这一,其对刘华强这一角色的扮演可以算作该视听作品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但很难说该表演完全是孙红雷自己独立创作、设计或演绎的结果。
其二,诚如前文所言,在该电视剧中,无论是刘华强的人设、背景、表情、台词乃至其声音表达,都不能说是由其扮演者孙红雷个人自己独立创作、设计或演绎出来的,而是凝结了电视剧全体组创人员共同的智慧结晶。
其三,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此条文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显然不应当包括视听作品中某个演员的表演,因为某个演员的表演难以被单独使用,即便能够被单独使用,演员的表演也不像剧本、音乐那样,是由一位有别于视听作品整个创作团队的个体作者(编剧、作词、作曲)单独创作完成的。[3]
因此,电视剧中的演员(哪怕是主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恐怕只享有署名权和基于表演合同而享有的劳动报酬权(债权、相对权),而不享有表演者权这一绝对权、对世权。最后,退一万步讲,即便孙红雷“你这瓜保熟吗?”这段台词表演可以被单独使用,本案被告也不是单独或仅仅只使用了孙红雷的表演。


应当驳回孙红雷的诉请  

当然,笔者的最终结论并不是被告不侵权,而是说被告并没有侵犯孙红雷个人的权利或权益,无论是声音权、一般人格权还是表演者权,但可能涉嫌侵犯电视剧《征服》作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基于合同而享有的获酬权,本案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该剧的制作者,也就是影视产业实践中的制片商或投资商。同时,恰如前文所指出的,本案被告真正利用或挪用的是“你这瓜保熟吗?”这一经典影视剧桥段,而该桥段是集合了台词创作、场景设计、人物关系、剧情编排、道具搭配及演员表演等在内的综合艺术表达,该艺术表达整体显然不能归为是某个演员的单独孤立演绎出的智力成果,故孙红雷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请。

结语

个案中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取决于对特定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也取决于对案情事实的全面认知与把握。司法应当始终秉持谦抑保守的品性,我们不能为了创新而刻意塑造所谓的“首例”。自然人的声音权、一般人格权和表演者权当然需要受到应有的保护,但也不能张冠李戴、发生错配,否则,恐怕真正需要保护的法益和主体就会被忽略掉。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熊文聪:《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熊文聪:《视听作品中音乐的版权问题探究》,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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