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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各层级员工最低年薪标准!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发布!

 昵称华强审计 2023-10-30 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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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资调整机制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本所发展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正确处理利润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依照本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市场劳动力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第二条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
(二)同工同酬、适当拉开差距原则;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职工利益原则。
第三条工资分配形式
结合本行业自身特点,根据不同工作的岗位差异,主要采取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等工资分配形式。
第四条工资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职工方支付年薪不低于3.6万元人民币,其中部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年薪不低于12万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年薪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会计师年薪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人员年薪不低于7万元人民币;其他行政和助理人员年薪不低于3.6万元人民币。年薪包括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
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其中部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65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4500元人民币;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3500元人民币;其他行政和助理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部分:职工方的业务创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比例不低于10%;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1%,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总分所实行一体化管理,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同层级职工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奖励应不低于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最低年薪标准。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已退休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与工会协商修订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职工方的薪资标准;职工方年薪按月分期发放。会计师事务所方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可以顺延发放)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方支付上月薪资,因会计师事务所方以外的特殊情况可以顺延发放,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五条工资调整办法
当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良好时,职工月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海南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当会计师事务所经营遇到困难出现亏损时,调减后的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幅度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二次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
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加班工资以绩效工资形式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方支付的绩效工资应当包含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第七条特殊时期的工资和待遇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职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停工期间生活费。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节假日的工资支付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休假应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并经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向职工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第九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税费
会计师事务所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方可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方代扣代缴。
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方应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条福利待遇
会计师事务所方为职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生日慰问、伤、病员工慰问;
(二)继续教育培训;
(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
(四)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职工体检。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根据劳动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和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支付工资报酬;
(四)制订和科学管理工作定额;
(五)在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通过集体协商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抓住市场机遇,依靠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职工方的权利和责任
职工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制订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二)职工在会计师事务所方实现每年度制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增资待遇。
职工应当坚持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品德,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履行
(一)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订后,报送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二)合同正式生效后,应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四)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原则上不少于6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联合检查,并将联合检查结果对职代会通报。
(六)本合同有效期二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60日内,双方应当重新协商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会:

2023年7月5日,我会印发了《关于征求<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意见的通知》,在行业内广泛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职工方的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双方经过多次商议,我会对个别条款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3年10月16日至20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会。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为维护行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事务所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集体协商一致,现对本行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由事务所工会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会组织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每月对在职女职工发放不低于15元的妇女津贴。总分所实行一体化管理,统一执行工资福利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通过由职工方认可接受且不低于该金额的其他形式,如发放卫生用品、举办女性健康知识讲座等,体现对女职工的关爱。
第六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提供正常工作外延长工作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作为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收入。
第七条对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时间,并相应减少工作量。孕期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80%计发。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18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女职工在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作为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事务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事务所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经省、市(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休假期间,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80%计发。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享受累计10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第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原则上不少于6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联合检查,并将联合检查结果对职代会通报。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对行业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是中注协为广大团体会员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费提供的信息库。只要您是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无论是否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均可以免费使用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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