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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的公章”——如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 律师咨询台

 fyysx 2023-10-31 发布于北京

一、法律咨询

1.情况简介

近日,有一位张爱国律师签约客户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咨询,鉴于不便透漏其姓名,我们称其为李总。李总介绍到,近期拟发起设立一家新公司,公司仅有两个股东,由于另一个股东也不便透漏姓名,我们假称其为王总。李总和王总各持50%的公司股权,并将分别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李总和王总都愿意合法合规划定执行董事和经理职权范围,并表示谁担任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也愿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相应的限制。

2.法律问题

李总咨询的法律问题是:(1)法定代表人是什么?(2)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权利?(3)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来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如何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二、律师答复

张爱国律师口头为李总解答了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并书面为李总设计了关于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的条款。现结合有关法律和实务情况,把法定代表人有关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并刊出,希望对其他企业的朋友们也有所帮助。

1.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答: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组织。法定代表人以您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例如签合同,其法律后果要由您的公司承担。

换个角度讲,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对外签署交易合同,应当需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公司授权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签署合同,但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具体而言,如果李总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您可以直接代表您公司在交易合同上签字,您的签字跟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王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也有这个权利。因此,法定代表人被形象地比喻为公司“行走的公章”。

2.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有法律规定吗?

答: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执行董事(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为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只能二选一。

3.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答:法人不是自然人,是组织,例如公司、市政府、大学等。

法人代表是自然人,是您公司单独授权行使某些具体职责的人,例如授权公司采购经理去外地采购生产设备,采购经理就是您公司在这个采购业务上的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也是自然人,简单说就是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那个自然人、个人。这个自然人行使职权不需要您公司再进行授权,可直接代表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例如上面所说的签合同。

4.问:公司法定代表人除了上面介绍的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法定代表人还有什么具体权利?

答: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具体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为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因此,法定代表人会自然享有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经理的职权。而关于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经理的职权,我国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也可依法在其章程里面作出相关规定。

5.问:我了解到很多老板不愿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很多法律风险?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三类责任:

(1)民事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能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公司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同步公开;公司欠税,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2)行政责任。例如:公司违法违规,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3)刑事责任。例如: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判处刑罚。

6.问:能否帮我起草一个法定代表人职权及其限制?我可以和王总协商把这些相关条款加入新公司章程里面。

答:可以起草。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东会或者章程虽然有权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但这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考虑,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是,即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了合同,公司仍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判令对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实务中法院会认为,尽管您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毕竟是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呀,无论怎么解释,您公司都有一定过错。通俗讲,谁让您公司安排他当法定代表人来着?他既然是您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签字出了事,您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公司给其他公司贷款担保案件中,您公司作为担保人,可能因为您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就擅自代表您公司签字担保,而承担被担保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相应的过错责任。当然,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公司章程或者合同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因此,张爱国律师起草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及其限制条款,可写入公司章程条款,作为公司内部规范,将来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还得看个案具体情况。以下条款仅供大家参考使用: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应当以其所担任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职权范围为限;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本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本公司有权机关事后书面追认的除外。

2.未经公司有权机关书面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2)对外签署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合同;

(3)代表公司捐赠;

(4)制定、发布或签署公司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本公司不予认可,但经公司有权机关事后书面追认的除外。

3.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协议,就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约定具体的违章和违约责任。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先介绍到这里。

如您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电话号码:4000-158-198,或发电子邮件书面咨询:zhangaiguo@yingkelawyer.com。

相关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 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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