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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有约】事关涉税举报:老板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刘刘4615 2023-11-01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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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之后,企业发生用工争议事项较多,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老板跑路者有之,企业裁员者有之,降薪者更有之,其间夹杂着发生一些劳资纠纷;也有一些情形,是员工方面的问题,比如贪污、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或情报等,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某些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主张权利”提高谈判条件,例如向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举报单位偷逃税款、少扣缴个税与少缴社保费的行为,一方面有考虑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更多是有增强自己谈判“筹码”的用意。
说起涉税举报,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对此有一些规定的,比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这样的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
第十九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从举报奖励来看,想靠检举实现“发财”梦还是很困难的,而且也要求提供合法的、有根据的证据,这也不是轻易能获取的。在现实当中,更多是基于一些矛盾的发生而伴生的“检举”行为,用俗语来说,似乎有点“借刀”之意,当然行政部门还不能置之不理,不能堵住“正义”之举,若真是有问题,还是要依法调查与对应处理的。如果相关举报之事涉及敲诈等违法行为,那也是不归税务部门直接出手“主张正义”,自有司法机关来处理。
情形一:可能是来自客户的举报
尽管,我们知道税务机关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但结合相关事项的前因后果、自我感知,还是可通过“第六感”有所预测的。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某品牌餐饮公司,通过发展连锁店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由于小的门店多数也不要发票,因此私户付款的情形比较多,餐饮老板索性也就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宝直接收款了。此时就要考验老板的“钱包”了,比如正式对外的账面上计收入20万元,私户收款的金额可能会到1000万元,当这个1000万元不纳入公司的计税收入时,是很明显的偷税行为。当品牌方与加盟方产生生意纠纷时,对方预估当时没有给我开具发票,很可能对方未纳税,就此举报。因为有自己的付款凭据,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要求提供此笔业务的纳税证明。此时,对方可能会补充说:“企业有大比例的收入都没有纳税,你们好好查查!”税务机关就此立案进行调查。此时老板可能就担心了,该如何办呢?全招了吧,似乎心里还不能接受,“到嘴的肉要没有了”,而检查人员的态度还是很明确的,要求老板自己先来说清楚,要补的税好好补补。“税务人员会不会查私户收款的流水?我自己估一个金额报上去行不行?”有时老板们的想法就陷入了纠结之中,左也不是,右也不妥,折磨不已。
小编认为,此时就要考虑举报这个事项的特殊性、敏感性,最好自己“坦白从宽”,给一个合理性的解释,有相应的金额统计、相应的资料支持,在计税上,要看是哪个期间的,能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待遇,如何化解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证据如何提供等。比如有时候发生当年度的举报,汇算清缴要到第二年的5月底,所得税就不是大问题,此时需要计算补缴的是增值税及其附加,当然若以1%来享受增值税的减征待遇,也是非常不错的结果了。
情形二:可能来自员工或外聘人员的举报
有时,作为企业主们,也要体谅一下员工,毕竟员工也是弱者吧,尽管有时表现不一,有的是在混日子,有的是在尽心尽力的认真做事,但多数情形下,企业还是由老板来决策运营的,老板们的责任还是要有所担当的,企业发展的好坏,人员管理的要求,还是有很高的要求的。个别情形下,员工涉及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但这毕竟是少数。
承开篇的举例,大家也知道企业难,竞争压力大,有时候能坚持把工资发下来就很努力了,甚至有的老板们把家里的钱拿出来向公司输血,也有的变卖了房产,这种付出也只有老板们自己懂得其中的艰辛。“成功企业”与国有企业还是占少数的,多数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能给员工缴上一部分社保与公积金,也确实是有所努力的。但毕竟这还是未达到政策的要求标准,还是想着节约点公司承担社保类支出的成本;加之,员工们也不想自己缴一部分自己承担的,自己被扣的钱多,想着到手的钱是紧要的,社保利益是未来的“大饼”,先解决当下之需,正因为一些单位与个人是这样想的,一拍即合,双方合作期间还是很融洽的。但若发生劳资争议闹纠纷,员工就可能拿税与社保说事了。
另外,有的企业在日常给员工发放薪酬,也有一些“特别的考虑”,比如通过灵工平台,通过个体户、通过账外户截留的收入来发放薪酬,自己也有“短板”,怕被揪出来事大了,也想着息事宁人。
少扣个税、少缴社保,这里需要结合政策规定,理清经济利益的承担方是谁,谁又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比如企业“认错”给员工补缴了个税与社保,那么可以就此向员工进行追缴该员工需要承担的个税,以及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支出。而不要呢,相当于为员工做了件善事,也可以好好地与相关人员进行一些“友好的交流”。
就事论事,不扩大处理,这可能是一些企业在应对举报事项时能接受的结果。尽管,可能税务机关也不会告诉你是哪个员工举报的,不过有时猜的也是八九不离十。
情形三:可能来自合作伙伴的举报
小编曾有遇到或观察到,有的时候发生了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举报对方的涉税违规问题,也会成为一种“手段”。比如知道相关人员变相拿钱不缴税,或者通过买发票套现等,这些问题,有时股东之间在相处融洽之时还会互相说说、甚至开个会讨论一下,这倒好,证据直接锁定了。
再比如,就其对外借款利息不缴税、分红不缴税、股权转让私户收款不缴税等,这些事呢,当合作伙伴同时也是参与人时,举报起来确实是“知根知底”。
不过小编也要提醒一下,有时相关人员就是“大嘴一张”,并非一定掌握了什么核心机密或证据,一定要充分地倾听税务人员如何说,有什么样的内容要求或提示。此时,也完全没有必要去找怀疑对方并找对方私了,因为这是私了不了的,举报立案后启动调查的,对不起,就撤不回去了,税务机关一定要有一个交待与结果的,这可不是小孩之间“过家家”,也不是真把税务机关当成“工具”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同时文件也明确: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有一句俗语这样说:江湖不光有“打打杀杀”,也有人情世故。企业老板呢,要持有谨慎之心,多一些居安思危,得意之时不忘形。自己的把柄都暴露给别人了,这无端地会生出很多事端出来。当然,合规纳税、依法纳税、合理纳税,这是根本。遇到举报之事,有问题则改之,但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减少不必要的额外问题发生,就举报之事的处理,这样更有针对性一些。此时,不必慌不择路,但不能置之不理,久拖成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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