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但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则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故此时不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案涉车辆已使用6年半多,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坏严重,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该车修复费用为74547元,重置价值为60700元,即该车修复费用高于重置成本,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由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并无不当,为查明案涉车辆损害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而鉴定也无不当。【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鉴定与赔偿法规全书(含鉴定标准)》| 法律出版社2、周志官:《人体损伤的伤残评定:50个实例评残策略》| 复旦大学出版社 3、刘丽云 :《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 | 法律出版社 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释义》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2019司法鉴定能力验证鉴定文书评析》| 科学出版社 6、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 法律出版社 7、周晓蓉,郭兆明,朱广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与<道标>比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李铁英:《人体伤残标准实用速查手册》 | 中国法制出版社 9、陈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实战指引》 | 法律出版社 10、霍家润 陈新山:《司法鉴定经典案例(第一辑)》 | 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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