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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工程微观选址技术规范(三)- 现场微观选址要求

 勇敢的心8616 2023-11-01 发布于山东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 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光伏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等 204 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32 项、电力标准(DL172 项,于2018 年 12 月 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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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能源局所发布的《风电场工程微观选址技术规范》中,提及到风电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风能资源、风电机组布置、现场微观选址、发电量计算等行业标准。其中现场微观选址求如下:

6.1 一般规定

6.1.1 风电场风电机组布置应在满足机组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相对紧凑,以充分利用风能

资源和提高场地利用效率,减少道路及集电线路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6.1.2 风电机组的机位排列宜垂直于主风能方向。

6.1.3 风电机组布置可根据风能资源条件及风电场形状采用不等间距布置方案。

6.1.4 风电机组布置应依据平均风速、极端风速、湍流强度、入流角、风切变指数等参数

进行综合分析,并应符合风电机组安全性要求。

6.1.5 风电机组布置与相邻风电场风电机组的相互影响应符合风电机组安全性和尾流影响

的要求。

6.1.6 风电场整体平均尾流损失宜小于 8%,单台风电机组的尾流损失宜控制在 15%以内。

6.1.7 风电场微观选址宜有一定的备选机位。

6.2 机位避让

6.2.1 风电机组布置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军事区、文物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Ⅰ级保护林地、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候鸟栖息地、候鸟迁

徙路线、重要鸟类聚集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压覆矿产区、机场以及机场

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航道、锚地、渔业、沉船、生态红线等主要限制区域。

6.2.2 风电机组布置与铁路、省级及以上公路、输电线路、地面敷设的油气管道等设施的

避让距离为自塔架根部外沿起至避让对象保护范围边缘,避让距离宜符合以下规定:

1 距离铁路、高速公路、220kV 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不小于风电机组倒塔距离的 1.5 倍。

2 距离省级及以上等级公路、35kV 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地面油气管道不小于风电机组

倒塔距离的 1.0 倍。

6.2.3 风电机组布置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通信光缆的避让距离应自风电机组基础外边

缘计算,避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陆上电信设施不应小于 10m

2 距离宽阔海域海底电缆不应小于 500m,距离海湾等狭窄海域海底电缆不应小于

100m,距离海缆登陆点岸线不应小于 50m

6.2.4 风电机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对噪声限值的规定。

6.2.5 风电机组布置对阴影闪变敏感区域的影响时间每年不宜超过 30h,每天不宜超过

30min

6.2.6 风电机组布置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6.3 陆上风电机组布置

6.3.1 风电机组行间距不宜小于 3 倍风轮直径,列间距不宜小于 5 倍风轮直径。对于沿山9

脊单排或双排布置的风电场,可减小列间距。对于主风能方向不集中的风电场,可调整行间

距、列间距。

6.3.2 对于位于简单地形区域装机容量大于 200MW 的风电场,宜设置风能资源缓冲恢复

区。

6.3.3 对于风能特征参数变化较大、存在多个安全等级的风电场,宜采用混合装机方案,

风电机组机型不宜超过 3 种,轮毂高度不宜超过 3 个。

6.3.4 风电机组布置应考虑地势的陡变、遮挡的影响。

6.3.5 风电机组布置应符合施工作业面和运行维护对机位场地的要求。对于降低风电机组

机位基面的,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布置方案。

6.3.6 对于施工和运输难度大的风电机组机位,应根据风电机组塔架、叶片和机舱的尺寸

及其重量对运输与施工费用的影响,综合其发电量后优化布置。

6.3.7 风电机组布置宜考虑风电场凝冻结冰造成的脱冰或甩冰对周边的影响。

6.3.8 风电机组布置涉及河道及其滩地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6.4 海上风电机组布置

6.4.1 风电机组行间距不宜小于 3 倍风轮直径,列间距不宜小于 7 倍风轮直径。对于主风

能方向不集中的风电场,可调整行间距、列间距。

6.4.2 海上风电机组布置应符合海域使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6.4.3 海上风电机组布置应考虑风电场整体发电量、尾流、涉海面积、海底地形条件、地

质条件的影响,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布置方案。

7 现场微观选址

7.1 现场信息核实

7.1.1 现场微观选址应复核测风塔坐标、仪器安装与设置及周边环境等信息。

7.1.2 海上风电场应复核海洋站位置、仪器配置及周边环境等信息。

7.1.3 应核实包括备选机位在内的所有风电机组机位地形地貌、用海现状、周边障碍物、

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信息。

7.1.4 应核实风电机组机位占地的土地属性、行政区划边界、地表附着物、应予避让区域

及其距离、交通运输和施工安装条件等信息,并对风电机组安装高程进行预估。

7.2 微观选址

7.2.1 现场微观选址应根据风电场现场核实信息,对风电机组机位进行增减和调整,并填

写微观选址现场定位记录表。微观选址现场定位记录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7.2.2 当风电机组机位现场信息与图纸基本吻合,风电机组机位安装场地符合设备运输、

摆放、组合以及安装要求,符合风电机组升压变电装置布置要求和集电线路安全距离等要求

时,应按照风电机组布置设计进行定位。

7.2.3 当风电机组机位现场信息与图纸基本吻合,但不满足风电机组机位安装场地、风电

机组升压变电装置和集电线路布置要求时,应对风电机组位置进行微调,微调后与相邻风电

机组的相互影响应符合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

7.2.4 当风电机组机位现场信息与图纸差异较大,不符合风电机组布置技术要求时,应予

以调整或采用符合要求的备选机位进行置换。

7.2.5 风电机组机位调整后,应将风电机组布置坐标反馈至风电机组布置设计,并重新进

行发电量计算和安全性复核。对于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应予以调整或采用符合要求的备选

机位进行置换。

7.3 风电机组位置标识

7.3.1 陆上风电场应现场设置风电机组机位桩位标识,桩位标识应鲜艳、耐久,易于查找,

在植被茂密地区应扩大标识范围。

7.3.2 现场定位完成后,应进行风电机组桩位确认,并填写微观选址桩位确认记录表。微

观选址桩位确认记录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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