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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YT-E2023-0032815
2023-11-01 | 阅:  转:  |  分享 
  


风 险 提 示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具 有 较 强 的 风 险 , 本 软 件 作 为 投 资 辅 助 工 具 , 无 法 准 确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所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仅 作 为 参 考 , 不 保 证 客 户 盈
利 , 也 不 承 诺 客 户 的 投 资 不 受 损 失 。
本 软 件 的 行 情 数 据 和 资 讯 信 息 来 源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 对 相 关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不 做 任 何 保 证 。 本 软 件 在 交 易 所 行 情 数 据 和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深 度 量 化 分 析 , 旨 在 向 客 户 提 供 高 附 加 值 的 辅 助 决 策 服 务 , 由 于 数 据 的 分 析 、 整 理 和 加 工 存 在 一 定 的 滞 后 性 ,
客 户 应 在 投 资 决 策 前 做 出 理 性 判 断 ,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软 件 所 采 用 的 模 型 基 于 各 种 假 设 , 不 同 假 设 可 能 会 导 致 分 析 结 果 出 现 重 大 差 异 , 用 户 需 充 分 认 识 上 述 风 险 。 同 时 每 个 模 型 都 有 局 限 性 ,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历 史 , 不 代 表 未 来 趋 势 , 用 户 需 根 据 不 同 的 情 况 合 理 使 用 、 审 慎 决 策 。 本 软 件 对 用 户 在 投 资 决 策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或 损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 赔 偿 和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中 中 和 和 应 应 泰 泰 软 软 件 件 用 用 户 户 服 服 务 务 协 协 议 议
合 同 编 号 :ZHYT-E2023-0032815
甲 方 : 杜 海 萍
身 份 证 号 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110105195507195413
联 系 方 式 :18600810461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城 区
乙 方 : 上 海 中 和 应 泰 财 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2281029993028
投 诉 电 话 :021-58302961 ,18621525704 客 服 电 话 :021-50206163 ,18621525704
网 站 :www.integrity.com.cn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证 券 、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加 强 对 利 用“ 荐 股 软 件”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监 管 的 暂 行 规 定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自 律 规 则 , 用 户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和 上 海 中 和 应 泰 财 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或“ 本 公 司” 或“ 中 和
应 泰” )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就 中 和 应 泰 向 甲 方 提 供 龙 头 股 实 战 版 软 件 ( 著 作 权 登 记 号 :
2021SR0740066 )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软 件 服 务” ) 的 相 关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第 一 一 章 章 特 特 别 别 提 提 示 示
第 一 条 甲 方 应 仔 细 阅 读 《 软 件 服 务 风 险 揭 示 书 》 , 并 已 经 理 解 且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使 用 软 件 服 务 产 品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
第 二 条 甲 方 通 过“ 手 写 签 字 或 盖 章” 接 受 本 协 议 , 即 视 为 其 已 充 分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协 议 条 款 , 充 分 知 悉 、 理 解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 自 愿 签 订 本 协 议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损 失 , 享 受 投 资 收 益 。
第 三 条 甲 方 保 证 投 资 决 策 由 自 己 做 出 , 投 资 风 险 由 自 己 承 担 。
第 四 条 本 公 司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资 格 ( 业 务 资 格 许 可 证 编 号 :
911102281029993028 ) , 投 诉 电 话 :021-58302961 , 手 机 号 :18917812179 ( 微 信 号 同 手 机 号 )
第 五 条 乙 方 为 甲 方 勤 勉 尽 责 地 提 供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服 务 , 但 不 代 理 甲 方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甲 方 保 证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 不 与 甲 方 约 定 分 享 证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或 分 担 投 资 损 失 。
第 第 二 二 章 章 服 服 务 务 内 内 容 容 及 及 服 服 务 务 费 费 用 用
第 六 条 本 公 司 根 据 甲 方 所 选 择 的 软 件 服 务 产 品 类 型 、 服 务 方 式 和 服 务 期 限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
产 品 名 称 : 龙 头 股 领 航 版 六 个 月 ( 送 一 个 月 )
服 务 费 用 :¥ 3360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仟 叁 佰 陆 拾 元 整
服 务 期 限 : 7 个 月
服 务 开 始 时 间 :2023-11-01

服 务 结 束 时 间 :2024-06-05
第 七 条 甲 方 应 根 据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的 产 品 收 费 标 准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证 券 软 件 服 务 费 用 。公 司 收 款 账 户 : 上 海 中 和 应 泰 财 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收 款 账 号 :121930398910402
公 司 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常 德 支 行
微 信 收 款 账 号 :1605921370
支 付 宝 收 款 账 号 :429486066@qq.com

第 八 条 甲 方 应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3 日 内 一 次 性 将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至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
第 九 条 乙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第 六 条 服 务 开 始 时 间 为 甲 方 开 通 服 务 。
第 十 条 产 品 使 用 期 限 自 服 务 开 通 之 日 起 计 算 。
第 第 三 三 章 章 服 服 务 务 产 产 品 品 及 及 产 产 品 品 缺 缺 陷 陷
第 十 一 条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 指 本 公 司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按 照 约 定 , 以 具 备 生 产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功 能 的 软 件 工 具 载
体 , 向 甲 方 提 供 涉 及 证 券 及 证 券 相 关 产 品 的 软 件 服 务 , 辅 助 其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软 件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① 提 供 涉 及 具 体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分 析 意 见 , 或 者 预 测 具 体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的 价 格 走 势 ; ② 提 供 具 体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选 择 软 件 服 务 ; ③ 提 供 具 体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的 买 卖 时 机 建 议 ; ④ 提 供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 预 测 或 者 建 议 ; ⑤ 投 资 组 合 以
及 理 财 规 划 建 议 等 。
在 接 受 本 公 司 以 软 件 工 具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前 , 甲 方 需 要 了 解 以 下 事 项 :
( 一 ) 本 公 司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的 软 件 服 务 适 用 于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级 为 稳 健 型 及 以 上 的 投 资 者 。
( 二 ) 本 公 司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的 固 有 缺 陷 和 使 用 风 险 包 括 :1 、 服 务 的 有 效 性 可 能 因 为 各 种 市 场 因 素 而 减 弱 ,
不 能 在 任 何 市 场 环 境 下 长 期 有 效 , 使 用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可 能 存 在 亏 损 的 风 险 , 甲 方 依 据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进 行 投 资 可 能 存 在 证 券 品 种 的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和 数 量 与 软 件 服 务 成 交 价 格 和 数 量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2 、 本 软 件 存 在 病 毒 入
侵 、 黑 客 攻 击 的 风 险 , 甲 方 需 要 管 理 好 自 己 的 软 件 设 备 , 甲 方 需 要 选 择 安 全 的 设 备 使 用 本 软 件 ;3 、 本 公 司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的 业 务 存 在 下 线 、 中 断 、 故 障 等 影 响 服 务 连 续 性 的 风 险 。
( 三 ) 本 公 司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所 使 用 数 据 来 源 于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 数 据 统 计 方 为 政 府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三 方 资
讯 等 , 有 关 数 据 可 能 存 在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的 瑕 疵 , 乙 方 不 对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 四 ) 本 软 件 工 具 具 有 选 择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或 者 提 示 买 卖 时 机 功 能 , 但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有 效 性 可 能 因 各 种 市 场 因
素 而 减 弱 , 依 据 本 软 件 服 务 进 行 实 际 投 资 可 能 存 在 亏 损 的 风 险 。
( 五 ) 在 接 受 本 公 司 以 软 件 工 具 为 载 体 提 供 软 件 前 , 甲 方 应 仔 细 阅 读 了 解 本 协 议 中 关 于 本 软 件 的 实 际 功 能 、 信 息 来 源 、 固 有 缺
陷 和 使 用 风 险 。 由 于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本 软 件 工 具 使 用 不 当 或 受 到 病 毒 入 侵 、 黑 客 攻 击 等 不 良 影 响 的 , 由 此 导 致 的 风 险 将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不 论 是 否 采 纳 软 件 服 务 , 均 应 由 甲 方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并 独 立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第 第 四 四 章 章 甲 甲 方 方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与 与 义 义 务 务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书 前 , 应 充 分 了 解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软 件 服 务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根 据 软 件 筛 选 符 合 条 件 的 股 票 、
软 件 提 示 的 买 卖 建 议 、 投 资 者 培 训 以 及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务 内 容 与 形 式 ) 、 收 费 标 准 及 服 务 方 式 。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书 前 , 应 充 分 了 解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软 件 服 务 内 容 是 否 与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 并 自 行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应 根 据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的 产 品 收 费 标 准 向 中 和 应 泰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在 接 受 软 件 服 务 前 ,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和 服 务 获 取 方 式 , 如 有 变 动 须 及 时 以 乙 方 指 定 的 途 径 进 行 变
更 。 如 因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其 未 能 及 时 获 取 软 件 服 务 ,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说 明 自 身 基 本 信 息 、 资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 投 资 经 验 、 投 资 需 求 、 风 险 偏 好 、 诚 信 记 录 、 实 际 控 制 投 资 者
的 自 然 人 和 交 易 的 实 际 受 益 人 等 情 况 并 接 受 评 估 , 以 便 于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服 务 需 求 , 向 甲 方 提 供 适 当 的 软 件 服
务 。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后 , 根 据 甲 方 选 择 的 服 务 产 品 , 在 服 务 期 内 享 有 获 得 使 用 软 件 服 务 的 权 利 。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应 单 独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 不 得 与 他 人 共 享 , 不 得 将 乙 方 提 供 的 软 件 服 务 进 行 任 何 未 经 授 权 的 传 播 以 及 再
销 售 等 商 业 使 用 。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则 及 乙 方 相 关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 如 实 向 乙 方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在 服 务 期 内 应 配 合 完 成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服 务 回 访 问 卷 要 求 , 如 甲 方 未 配 合 完 成 , 则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产 品 服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向 其 他 用 户 展 示 相 关 服 务 类 产 品 内 容 。
第 第 五 五 章 章 乙 乙 方 方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与 与 义 义 务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权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指 定 人 员 ,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涉 及 证 券 及 证 券 相 关 产 品 的 软 件 服 务 , 辅 助 甲 方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第 二 十 三 条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方 式 , 收 取 相 关 产 品 服 务 费 , 并 且 有 权 调 整 软 件 服 务 内 容 。
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享 有 其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内 容 的 知 识 产 权 。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进 行 模 仿 、 复 制 、 传 播 、 转 发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向 他 人 提 供 。 由 此 产 生 的 纠 纷 和 损 失 , 全 部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且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对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标 准 ,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本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证 明 材 料 , 用 于 签 署 和 履 行 合 同 , 进 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 甲 方 对 其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及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乙 方 不 得 将 前 述 信 息 及 证 明 材 料 用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 不 得 非 法 买 卖 、 提 供 或 者 公 开 前 述 信 息 及 证 明 材 料 。
第 二 十 六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足 额 支 付 服 务 费 后 为 其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
第 二 十 七 条 乙 方 通 过 指 定 发 送 渠 道 提 供 的 服 务 构 成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软 件 服 务 内 容 。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应 忠 实 甲 方 利 益 , 不 得 为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利 益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 不 得 代 理 甲 方 从 事 证 券 、 期 货 买 卖 ; 不 得 向
甲 方 承 诺 证 券 、 期 货 投 资 收 益 ; 不 得 与 甲 方 约 定 分 享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分 担 投 资 损 失 ; 不 得 利 用 咨 询 服 务 与 他 人 合 谋 操 纵 市 场 或 者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所 禁 止 的 其 他 证 券 、 期 货 违 法 行 为 。
第 二 十 九 条 乙 方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守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按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和 方 式 , 勤 勉 、 审 慎 地 为 甲 方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协 协 议 议 变 变 更 更 和 和 解 解 除 除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全 额 退 款 。 超 过5 个 工 作 日 后 , 甲 方 若 主 张 解
除 协 议 , 需 扣 除 已 提 供 服 务 部 分 的 费 用 , 服 务 费 用 按 天 计 扣 , 剩 余 款 项 原 路 退 还 至 甲 方 付 款 账 户 。
第 三 十 一 条 若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行 业 协 会 规 定 做 出 修 订 , 本 协 议 按 新 修 订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行 业 协 会 规 定 执 行 ,
双 方 根 据 新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行 业 协 会 规 定 修 改 本 协 议 。
第 三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权 在 必 要 时 修 改 本 协 议 条 款 。 乙 方 修 改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 将 通 过 乙 方 官 方 网 站 或 乙 方 营 业 场 所 公 告 。 甲 方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解 除 本 协 议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至 本 协 议 解 除 之 日 止 的 服 务 费 , 否 则 视 为 甲 方 接 受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修 改 。
第 第 七 七 章 章 免 免 责 责 条 条 款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如 地 震 、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暴 乱 等) 、 通 讯 线 路 故 障 、 通 讯 技 术 缺 陷 及 甲 方 的 设 备 未 能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或 设 备 设 置 不 当 等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无 法 正 常 提 供 资 讯 产 品 服 务 而 使 本 协 议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能 履 行 的 ,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三 十 四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监 管 规 定 或 司 法 机 构 、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要 求 , 乙 方 终 止 产 品 服 务 的 ,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三 十 五 条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适 当 性 匹 配 意 见 不 代 表 对 软 件 服 务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甲 方 选 择 使 用 软 件 服
务 , 系 甲 方 独 立 、 自 主 、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 与 乙 方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无 关 , 由 此 导 致 的 风 险 将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于 甲 方 使 用 软 件 服 务 中 来 自 第 三 方 的 内 容 , 乙 方 不 就 其 输 送 内 容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效 性 做 出 保 证 。
第 三 十 七 条 乙 方 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移 动 客 户 端 、 网 页 与PC 终 端 、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方 式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和 服 务 获 取 方 式 , 如 有 变 动 须 及 时 向 乙 方 进 行 说 明 , 如 因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甲 方 未 能 及 时 获 取 软 件 服
务 ,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第 八 八 章 章 争 争 议 议 解 解 决 决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因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和 履 行 发 生 的 争 议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 则 协 议 任 一 方 有 权 向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并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协 议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甲 甲 方 方 : : ( ( 签 签 章 章 ) ) 乙 乙 方 方 : : 上 海 中 和 应 泰 财 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 盖 盖 章 章 ) )
签 签 订 订 日 日 期 期 :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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