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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需要回避的几种情形

 超级招标 2023-11-02 发布于北京

       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同学,需要回避吗?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的评审专家吗?供应商是采购人的工作人员,需要回避吗?评审专家是供应商公司的股东,需要回避吗?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政府采购中几种需要或者不需要回避的情形。

  01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同学,需要回避吗?

  在部门政府采购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电子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

  答:留言所述情形中,中标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02监管人员需要回避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抽中的评委之一是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如果该同志参加了评审工作,评委结果是否有效?

  答: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03供应商是采购人的工作人员,需要回避吗?

  采购人与该供应商之间无控股关系,但供应商的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均为采购单位现在编人员。请问,在该情况下,当前的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是否允许该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是否需要回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购人的工作人员,相当于自己招标自己投标,这样的情况下,采购人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因此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04评审专家是供应商公司的股东,需要回避吗?

  我单位一项目资格预审后,发现一名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参股47%,没有控股。该专家在评审之前没有提出回避。请问此次评审是否有效?该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界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您反映的情况,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且参股47%,属于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回避,文章来源:超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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