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来源:本文转载自“经贸法律评论”公众号(2023年10月23日)。原文《经贸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学科前沿”栏目(因篇幅限制,省略注释和参考文献,引用请以原刊为准)。 摘要:合同双方既对立又合作的关系决定了债务人债务的履行离不开债权人的协力。围绕协力义务,《民法典》虽然提供了若干条线索,但类型化和体系性不足。从合同双方利益状态出发,债权人的协力义务存在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双重面向。典型利益格局中,协力仅直接与债权人利益相关,协力义务为不真正义务,以《民法典》第589条为中心的“受领迟延”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因债权人协力行为的缺失而受不利影响。非典型利益格局中,协力对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必不可少,协力义务为真正义务。以承揽合同为例,可归责于定作人的协力义务不履行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应作同一评价,定作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实为报酬支付义务的存续。承揽人享有对待给付外的其他利益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存在被限制的可能性。 关键词:受领迟延;不真正义务;协力义务;承揽合同;体系化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债权人协力义务的双重面向 三、作为不真正义务的债权人协力义务:以《民法典》第589条“受领迟延”为中心 四、作为真正义务的债权人协力义务:以承揽合同为例 五、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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