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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斌 | 制度史视野下的北宋诸州编录条贯:以《长编》所引诸州“编录条贯册”为例

 cjs芈人 2023-11-04 发布于安徽

来源:《史林》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

作者:胡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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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史视野下的北宋诸州编录条贯:以《长编》所引诸州“编录条贯册”为例

胡 斌

摘 要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引用的某州“编录条贯册”,是北宋诸州将朝廷颁降法令文书(“条贯”)分门誊录、编纂形成的文书册簿。这一文书得以进入《长编》,缘于李焘查阅任职四川诸州所藏北宋“编录条贯册”,引证册中“条贯”补正《实录》《国史》等“纂修之史”。诸州“编录条贯册”是考察北宋编录条贯制度实践与制度生成过程的重要材料。部分北宋诸州诸路官员通过将“条贯”分门编录整理成册,方便官员查询检用卷帙浩繁的法令文书,以防胥吏舞文之弊。“编录条贯册”中“条贯”保持了颁降法令文书的原始面貌,承载着制度生成过程的重要信息。如“泸州条贯册”所载熙宁五年刑部帖,承载着熙宁三年以来朝廷推行衙前坊场买扑的文书信息。此帖反映了坊场买扑制度由“一时指挥”到“长行永制”的制度生成过程,折射出熙宁三年至五年间朝廷推行募役法和榷酒制度改革的政治过程。

关键词

    “条贯”;《续资治通鉴长编》;制度生成;买扑;募役法

有宋一代的法律体系以详密著称,各类制度规范令人感到“摇手举足,皆有法禁”。朝廷除定期集中修订编纂法典(如《编敕》《敕令格式》《条法事类》等),还随时拟制法条文书(时人称作“宣敕札子”“条贯”“后敕”“续降”等)颁降地方。宋制规定地方机构须将颁降法条文书编录入册。不过,当前研究尚未发现宋代地方编录法条文书的文献实证。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屡次引用的诸州“编录条贯册”,为深入考察北宋朝廷颁降条贯与地方编录条贯制度的运行提供了线索。本文拟首先考察《长编》所引诸州“编录条贯册”与宋代地方编录条贯制度的关系,继而解释“编录条贯册”得以进入《长编》的原因,最后以“泸州条贯册”熙宁五年(1072)刑部帖为例讨论北宋制度的生成过程。

一 北宋编录条贯制度与地方编纂“条贯册”之目的

今本《长编》征引某地“条贯册”“编录册”一类文献达数十次。这种文献的正式名称为某州/府“编录条贯册”,如“成都府编录条贯册”“泸州编录条贯册”等(见附表)。《长编》注文有时引作某州/府“编录册”或“条贯册”,有时将州/府名称省去。本文称作诸州“编录条贯册”。

从名称来看,诸州“编录条贯册”是州府将“条贯”以某种方式“编录”而成的册簿。真宗景德二年(1005)诏明确规定了北宋地方编录法令文书的方式,其中就提到了“条贯”与“编录”: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敕》后续降宣敕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文中“续降”“宣敕札子”和“条贯”均指北宋朝廷颁降地方的法令文书。“续降”强调此种文书在《编敕》成书后颁降,朝廷颁降文书旨在修正或补充既有法典。“宣敕札子”和“条贯”常常对举,如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天章阁对策就提到:“今睹国家每降宣敕条贯,烦而无信,轻而弗禀。” “宣敕札子”是北宋前期朝廷二府所降制敕文书的总称,包括了中书门下所出“敕”“中书札子”与枢密院所出“宣”。“条贯”一称在五代后汉时就已出现。乾祐元年(948),中书门下上奏拟定诸道荐奏官员定制,章奏中引用了后唐、后晋朝廷颁降的相关敕令节文,最后提到“其唐朝、晋朝前项条贯,并可举行,永为规制”。此处的“条贯”就指前文列举的后唐、后晋朝廷颁降的敕令。由此看来,“续降”“宣敕札子”“条贯”等,都是指宋代朝廷以政令文书(宣、敕、中书札子等)颁降的对既有法典起补充修正作用的法令文书。

诸州“编录条贯册”收录的颁降法令文书,不仅保持着制敕文书的原始形态,还存有文书颁降过程的记录。如《长编》记载庆历五年有臣僚要求废除待制以上岁举省府判官、转运使副及提点刑狱之制,朝廷批准并“遍牒诸道州军”。这一命令即见于《成都编录册》,《长编》注文提到:

臣僚上言遍牒诸道州军,此据《成都编录册》,乃五年四月七日成都进奏院牒,坐三月一日御史台帖,准中书札子云云,施行讫,希公文回示。中书札子必在三月一日前,今附见二月末。

《成都编录册》收录的是包含成都进奏院牒、御史台帖与中书札子的套叠文书。文书套叠情况反映了朝廷制敕颁降的过程:首先,朝廷批准臣僚章奏起请颁下“中书札子”,要求“遍牒诸道州军”。而后御史台出“帖”备载“中书札子”行下。继而成都府进奏院出“牒”备载“御史台帖”行下本府。最终,成都府将收到的进奏院牒编入《成都编录册》。李焘查阅引用的,正是保存至南宋的《成都编录册》。此外,《成都编录册》所收“条贯”还标示了成都进奏院牒及御史台帖颁下的日期,李焘据此推算朝廷颁布中书札子的时间节点。由《长编》庆历五年引用《成都编录册》的情况看,北宋诸州编录条贯册收录的“条贯”,不仅保存了朝廷法令文书颁降套叠的状态,还照录了文书颁降的时间信息。可见《长编》诸州“编录条贯册”所载“条贯”保持着朝廷颁降“条贯”的原始状态。

前文所引景德二年诏还提到地方“编录”的具体流程。诸州及诸路转运司应将法令文书纳入二簿,形成两本“编录条贯册”,分别由州府长吏或转运使副及负责检法的“法司”分掌。“编录”即誊录、编纂,诸路诸州先将颁降法令文书誊录为两份,再依序编入册簿。

关于条贯“编录”成册的顺序问题,景德二年诏尚无明确规定。神宗熙宁九年(1076)中书门下奏称,此前朝廷颁降条贯有时不送中书刑房而直接由进奏院牒下,造成“不言所入门目者,亦便行下”的情况。据此推断,北宋前期朝廷颁降“条贯”时可能标明此条应入《编敕》何门何目,便于地方机构分门类誊录入册。值得注意的是,《长编》引到成都府“编录条贯册”中“条贯”,均为庆历五年之后规定荫补、荐举、科举贡试等“选举”事项的法令文书。这一情况可能是李焘捡选了成都府“编录条贯册”与选举主题相关的“条贯”;而考虑到“编录条贯册”的卷帙浩繁,更可能是成都府“编录条贯册”体例即按《编敕》门类编排,而李焘参考了其中“选举”相关门类。

分门编录与依时序先后编录差别很大。分门编录条贯便于检用,地方官员可以借此法册对抗胥吏舞文。陈造于仁宗朝任戎州(今四川省宜宾)司户参军兼司法参军时,就曾编录条贯成册:

寻罢去,复司户戎州,兼录、司法参军。不以门地自慢,遇事如老于为吏者。国朝自丞相贾公、枢密副使吴公庆历八年上《编敕》二十卷,后逮公之出仕几二十年,不复设官编敕。其下郡国者,虽稀简而必具起请申明若奏可本末,写成大轴,非若其后一事一印。纸日沓至,虽数纸不厌也。以故敕令压架弥栋,尘垢莫可触,壤鼠糜烂,不能文字。吏幸以轻重出入为利,况在戎州远徼。公视而笑曰:“乃今可为矣。”白郡守武侯曰:“无斧斤则失凿枘,愿以《编敕》后所降依门次第之。上奉朝廷之命,下绝吏为民奸,幸甚。”于是未半年书成。居数年,是谓嘉祐七年,丞相韩公上《编敕》三十卷颁之。以勘公之私书,其异同者两条,余如同绳墨尺寸出也。

陈造担任司法参军时,发现《庆历编敕》行下后多年不重修、本州接收颁降法令文书填积难检的问题。他将本州收藏的法令文书依《编敕》门类编录成册,以便“上奉朝廷之命,下绝吏为民奸”。这就说明,北宋庆历时期四川地区确有州府依《编敕》门类将所受“条贯”编录成册,李焘所见庆历成都府“编录条贯册”很可能是分门编录的。

陈造的事迹也说明,宋朝虽明文规定地方诸州须将颁降法令文书誊录入册,并要求转运司检核按察,但纸面规定与现实情况差距很大。即使考虑到陈造所任戎州地处边徼,但其编录法令文书的做法竟为撰写墓志的晁说之视作卓异政绩大加表彰,所修“条贯册”亦被称作“私书”。可见大部分北宋地方官员对编录条贯并不积极。这一现象不应简单归咎于官员的懈怠,而应考虑到纂修“编录条贯册”需要较高法律素养,且“编录条贯册”难以取代胥吏辅助政务的职能。

既有研究已经指出,在宋代朝廷频繁颁降大量法令文书的情况下,熟习案牍且长年久任的胥吏对律例文字的熟悉远强于暖席而去的官员。造成“吏强官弱”的现象宋朝胥吏利用稔熟案牍影响制度运行的例子比比皆是。陈造在戎州遇到的情况是,胥吏利用颁降法令文书积压、官员无法有效利用的困境,取得于判事时轻重与夺的裁量权。这一情况恰好与南宋时吏部例条积压的情况相仿。绍兴末年吏部凌景夏提出,吏部七司“所谓例,则散在案牍之中,匿于胥吏之手,而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决之才,不复敢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陈造将积压的法令文书整理成册的目的,与凌景夏建议吏部将例条编制成册的意图相同,都是为了方便官员检用“条贯”,避免胥吏舞文。

由此可见,《长编》中所谓诸州“编录条贯册”正是北宋诸州誊录编纂朝廷颁降法令文书而成的簿册。按照制度规定,诸州“编录条贯册”一式两份,由知州和本州负责检法的司法参军收掌。而实际情况却是,并非所有地方政府都严格按照规定将收到的“条贯”编录成册。以陈造为代表的北宋地方官员认为将“条贯”分门编类成册编于官员检用,可以防治胥吏舞文之弊。值得注意的是,南宋前期中央机构编纂法典时,也选择了与北宋地方编纂条册相似的类编技术。淳熙二年(1175),朝廷修成的《吏部条法总类》,是将吏部见行条法指挥“分明编类……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其书名中“总类”即以事类分门编入。淳熙三年(1176),朝廷效《吏部条法总类》体例,将海行《敕令格式》“随事分门”,纂成《淳熙条法事类》。至宁宗朝以降,朝廷修吏部七司法及海行法均编成分门编类的《条法总类》和《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有《永乐大典》所载《吏部条法》和《庆元条法事类》。而南宋孝宗朝以降朝廷编修法典时采用分门编类体例之目的,如孝宗所说:“正是每事皆聚载于一处,开卷则尽见之,庶使胥吏不得舞文。”恰与陈造分门编录颁降法令文书成册以“绝吏为民奸”的初衷相似。

二 《长编》引用诸州“编录条贯册”的原因

诸州“编录条贯册”既由本州官员收掌,非雕印流通的典籍,为何《长编》得以引用?《长编》中诸州“编录条贯册”的保存地点有成都府、嘉州、泸州和遂宁府。李焘编纂《长编》时就曾在这些州府任职。李焘于绍兴十二年(1142)始撰《长编》,当年即任成都府附郭县华阳县主簿。他还在绍兴二十九年(1159)应四川安抚使兼知成都府王刚中辟任干办公事,有机会寓目成都府“编录条贯册”。李氏还于乾道八年(1172)十月任主管潼川府路安抚司公事兼知泸州,可以调看泸州“编录条贯册”。他在淳熙七年(1180)知遂宁府直到淳熙十年(1183)奏上《长编》全书,在此期间能够调看遂宁府“编录条贯册”。至于嘉州“编录条贯册”,可能是李焘在绍兴十五、十六年间任嘉州军事推官时所查阅。由此可见,《长编》中诸州“编录条贯册”的保存地点大多是李焘编纂《长编》期间历任的州府。因此《长编》引用诸州“编录条贯册”的原因,应是李焘在四川地区任官时查阅、利用本司“编录条贯册”。

“编录条贯册”保存着北宋颁降地方“条贯”的原始面貌,未经后人修改润色。李焘编修《长编》时又十分重视引证具有档案性质的原始材料。如以《两朝誓书册》补入《实录》失载的“澶渊之盟”誓书。同理,李焘常利用北宋诸州“编录条贯册”订正补充北宋《实录》、《国史》的谬误缺漏。如《长编》治平三年(1066)九月记载臣僚申请检讨“在京官僚”三年磨勘旧制的章奏,及朝廷所降京朝官四年磨勘的诏令。注文提到臣僚章奏仅见“《会要》及当时颁降条贯册。今《实录》《正史》止载诏书,余并削去,要似可惜,故复存之”。可见李焘将某州(可能是成都府)“编录条贯册”与《元丰增修国朝会要》《英宗实录》《两朝国史》对勘,据册中所载“条贯”增补了《实录》《国史》未载的臣僚申请章奏。《长编》还利用条贯册订正《实录》《国史》之误:《长编》记载嘉祐元年(1056)四月朝廷规定文、武臣僚郊祀恩荫细则的诏令,注文称:“此据《成都编录条贯册》增修。《国史》遂削去武臣一节,盖比类文臣即可知之,然要未备也。”可见《两朝国史》收录的诏令削去关于武臣恩荫的相关规定,《长编》根据成都府“编录条贯册”所载“条贯”补入了《两朝国史》刊落部分。由以上两例不难看出,李焘重视北宋诸州“编录条贯册”收录法令文书的原始性,利用“编录条贯册”补正《实录》《国史》等“纂修之史”。

除李焘外,多有南宋时人引用诸州“编录条贯册”讨论北宋制度。洪迈曾据徽州法司《编类续降》所载政和八年(1118)知汉阳军申明,说明礼法不禁姑舅兄弟为婚。陈傅良于光宗朝进故事请罢身丁钱,先据“福州法册”补正《真宗实录》所载大中祥符三年(1010)除放两浙、福建、荆湖身丁钱诏,续引南方各地关于身丁钱的一州一路专法,注作“琼州敕”“苏州敕”等。其中“福州法册”应当是福州“编录条贯册”,所谓“琼州敕”“苏州敕”可能是诸州“编录条贯册”中的北宋“条贯”。

南宋初年中央图书档案散佚,朝廷在编纂各类法典时就大力搜求诸州“编类条贯册”备考。如建炎四年至绍兴元年(1130)敕令编修《绍兴敕令格式》,就曾“往邻近州军抄录续降等文字”。温州都孔目官于书成后得推赏,即以“本州供报抄录政和以来续降详备故也”。又如绍兴元年至三年(1133)朝廷编修《吏部敕令格式》时,曾命广东转运司誊录上呈天圣七年(1029)至绍兴三年“续降指挥条册”。绍兴四年(1134),前广东转运判官章傑奏上其在广东地方搜访“缮写到祖宗以来条令及纂集前后续降指挥凡一千十八卷”,以解决朝廷“官曹决事无所稽据”的问题。可见在李焘编纂《长编》之前,南宋官方就已重视北宋诸州“编录条贯册”保存北宋法令文书的文献价值。

综上可知,《长编》中诸州“编录条贯册”,是李焘在四川任职时抄录的本地所藏北宋诸州“编录条贯册”。《长编》以“编录条贯册”校正补充实录、国史等“纂修之史”。两宋之际中央图书档案出现系统遗失,故南宋初期朝廷编纂法典时注意搜讨北宋诸州“编录条贯册”。

三 “条贯”与制度生成过程:以熙宁五年刑部帖为例

南宋时多称“条贯”等颁降法令文书为“续降指挥”。其中“续降”强调补充修正既有法典的作用,“指挥”指朝廷降下的行政命令。“续降指挥”这一称呼,提示着行政命令在制度生成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行政命令在政务运行中发挥着补充既有法典体系的作用。“续降指挥”本就是制度的组成部分,颁布“续降”也就是制度生成的过程。这是地方机构编录条贯成册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朝廷在颁布新的法令、政令之前,往往要参考业已颁布的“续降指挥”。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已颁下的行政命令有机会成为新的行政命令、或法典体系的一部分。此种制度生成过程,体现在决策、立法机构于颁布新政令、法令时对既有政令的筛选取舍。而“编录册”中“条贯”正承载着北宋制度生成过程的重要信息。本节拟以《长编》所引泸州“编录条贯册”中熙宁五年刑部帖为例,观察“条贯”所反映制度生成的具体过程。

《长编》四次引用泸州“编录条贯册”,均与熙宁五年刑部帖有关。《长编》相关条目如下:

(熙宁三年十一月七日甲午)陕西常平仓司奏:“乞应系自来衙前人买扑酒税等诸般场务,候今界年限满,更不得令人买扑,并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数,于要闹处出榜,限两个月召人承买。如后下状人添起价数,即取问先下状人,如不愿添钱,即给与后人。不以人数,依此取问。若限外添钱,更不在行遣给付之限。其钱以三季作三限,于军资库送纳。乞下本路遵守施行。”从之。(此据《泸州编录册》熙宁五年二月十(五)〔三〕日刑部帖载(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中书札子,今附本月日,此月九日可并考。初,扑买坊场,《实录》未见的日月。遍天下扑买,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熙宁三年十二月九日乙丑)中书言:“开封府优轻场务,令府界提点及差役司同共出榜,召人承买,仍限两月内许诸色人实封投状,委本司收接封掌。候限满,当官开拆取看,价最高人给与。仍先次于榜内晓示百姓知委。”从之。(此据《泸州编录册》熙宁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帖、三年十二月九日中书札子指挥,今附本月日。实封投买坊场,《实录》未见的月日,须别考详。三年十一月七日,四年二月一日、三月十四日,并合参考。遍卖天下酒务,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熙宁四年二月丁巳朔)司农寺言:“相度京西差役条目,内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日,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著价同,并与先下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从之。(此用《编录册》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帖备坐四年二月十一日中书札子增入,实封扑买或自此始。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二月九日,四年三月十四日当并考。遍卖天下酒场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熙宁四年三月十四日己亥)司农寺言:“京东常平仓司奏请卖酒场约束,乞下本路依开封府界条贯施行。”从之。(此项用《编录册》四年三月十四日中书札子指挥修入,开封府条贯在三年十二月九日,遍卖坊场则在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先看注文,前三则引文均提到本条源于泸州“编录条贯册”,每条都提到熙宁五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帖及一则和本条系年相关的中书札子。关于刑部帖与中书札子的关系,第一则引文称帖“载”中书札子,第三则称帖“坐备”中书札子。小林隆道等学者指出宋代官文书中“备载”即抄录行下之意。而第四则引文虽未提及刑部帖,但由第二则注文提示四年三月十四日“并合参考”,可知此则中书札子亦为刑部帖“备载”。由此看来,《长编》四则引文实为泸州“编录条贯册”所载熙宁二年五月十三日刑部帖。此帖坐备四道中书札子,李焘将此四道中书札子分拆散入《长编》,形成了引文四条记事。

推行酒税场务买扑,是熙宁二年以来朝廷推动榷酒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原先,朝廷将酒税场务交由承担职役的衙前经营,后者将完成征榷额度后羡余部分作为酬奖。熙宁二年以后,朝廷要求酒税场务改由民间买扑,以期增加财政收入并以部分剩利支付吏禄。根据史籍记载,熙宁二年十二月,司农寺颁降一份包括衙前酒务坊场改由官方出卖的条目,供诸路州县讨论执行。司农寺要求:“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仿视施行。”熙宁五年刑部帖所载的第一道中书札子,就是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七日,朝廷批准陕西常平仓司根据司农寺役法条目,申上本路衙前买扑酒税场务的条则。

至熙宁三年十二月,开封府界提点赵子幾根据朝廷命令拟定奏上开封府免役条则,神宗将此条交由法寺、农司讨论。判司农寺曾布、邓绾于熙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之后,称开封府界推行买扑酒坊之法已“揭示一月,民无异辞”,建议将此法颁行天下。可见开封府酒场买扑条贯应于熙宁三年十二月颁下。故而熙宁五年刑部帖所载第二道中书札子,正是熙宁三年十二月九日中书门下命开封府界提点推行买扑优轻场务的指挥,也就是赵子幾拟定役法条则的依据。而刑部帖所载第三、第四道札子,显示熙宁四年(1071)三四月间朝廷要求京东、京西路依去岁开封府条贯(即第二道中书札子)买扑本路酒税场务。这表明朝廷采纳曾布、邓绾等人提议,将开封府买扑条则“颁其法天下”。至于熙宁五年五月朝廷正式颁布“遍天下买扑酒场”诏令前,先于二月十三日以刑部帖备载四道中书札子遍下诸州。这是要诸州参照各地业已实行的酒坊买扑成例,讨论推广新役法。

关于第三、第四道中书札子对第二道开封府界条贯的因革,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熙宁三年十一月朝廷令陕西推行买扑时规定:如后投状人应募价数高于前人,有司应状问前人是否愿意添钱。这就表明有司在出榜令人投状的阶段,处于随时了解应募各方投状出价的状态。而在当年十二月开封府推行买扑时才规定“实封投状”:官方开拆后直接付予出价最高者,这才是依据“实封投状法”进行买扑。而熙宁四年朝廷令京东、京西路推广买扑时并未引用较早的陕西“成例”,而是申明了开封府界“实封投状”的规定。且京西路的细则还规定,如最高出价者多于一人应付予先投状者,似乎细化了开封府所行“实封投状法”。也就是说,当熙宁四年三月京西路推广买扑“依开封府界条贯”时,熙宁三年十二月开封府条贯中关于实封投状的规定就已成为规范性“成例”,较之“长久永制”更进一步;而此时第一道中书札子中仅在如何买扑酒场上具有规范性,其中“后下状人添起价数,即取问先下状人”就成为“一时指挥”。由此看来,熙宁五年刑部帖所载中书札子体现了制度性规范生成过程的一个侧面:所谓“设法立制”,并非将前例转写为成法格式的简单程序,而是立法者在确认实践效果的前提下,从众多“前例”中选择特定的制度规定。

为何第三、第四道中书札子遵循开封府界买扑条贯,而没有延用陕西路条贯?这一原因要从熙宁三年以来募役法推行的政治过程中寻找。改订役法为熙宁时期变法的重要事项。经过长期讨论,熙宁二年十二月制置三司条令司及司农寺奏请在开封府试办募役新法。熙宁二三年间担任开封府界提点的赵子幾,以雷厉手段积极推行新役法。王安石称赞他“劲锐”,“有智略,可任用”。而刘挚称:“子幾方以谄伪怙宠用事,务在力行司农新政,而不复顾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但驱使就令,冀自以收功。”前述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司将开封府界坊场买扑条贯推行全国,说明赵氏推行新法之成效。而当年六月东明县民因升降户等问题诣丞相私第抗议,体现了赵子幾厉行新法的孟浪作风。东明县群诉事件发生后,御史中丞杨绘、监察御史里行刘挚先后屡次上奏论及募役法推行的问题。宰相王安石令同判司农寺曾布上章辩驳,并于当年七月将杨、刘二人外罢。除了朝中言官外,当时地方官员也有抵制役法至于罢官者。可见募役法的施行,虽是“有大臣主之于中书,有中书之属官及御史知杂者讲画于司农寺,有大臣所选择监司提举官行之于诸路”,但在熙宁三年至五年间,王安石、曾布等人推行募役法时,仍面对着从朝廷到地方(包括开封府地区)的反对意见。由此看来,熙宁五年朝廷在全面推行募役法前以刑部帖备载四道中书札子,正是为了向各地官员说明募役法是已经广泛试点详议的成熟制度,以平息各地官员对全面推行募役法的质疑。

实际上,役法措置是否因地制宜,是熙宁四、五年间朝臣争论的焦点。关于酒坊买扑,刘挚承认“此法有若可行”,而批评赵子幾措置役法不当导致“重敛”伤民。他提倡“夫更令创制,可以渐而不可以暴”,推行酒坊买扑,应先“诏有司讲求其详”,再令诸路根据衙前酬赏的实际情况“详其条目,行而观之”。刘挚建议各地推行募役法应充分考虑当地社情民意,役法细则应由中央与地方反复详议。曾布等推动募役的官员也强调开封府界条贯是由府界提点司与司农寺集议决定,且已“榜之诸县,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陈”,并提出“朝廷议更差役之法……而旷月弥年,未有成法可以施之天下者”。黄敏捷提到,在东明县民群访事件后,变法派官员推行募役法赋予各地微调役法的权力,增加了雇役制的弹性。不过,由刑部帖所载第三、第四道中书札子来看,京东、京西路买扑酒坊条贯由司农寺拟定奏上,而不再如陕西监司直接申上。在内容上,两路买扑条贯基本延用了开封府界的规定,而没有看到根据地方实际调整的实迹。或可说明在熙宁四年东明群诉事件发生后至熙宁五年募役法全国颁布之前,各地募役细则主要依据开封府界条贯拟定,而司农寺主导了募役细则的拟定过程。在此期间,地方政府是否实际具有微调役法的能力,而朝廷在拟定募役细则时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各地的实际差异,还值得进一步讨论。

《长编》所引“泸州条贯册”中熙宁五年刑部帖,备载熙宁三、四年间四道中书札子,恰好反映了朝廷与地方监司试行、讨论、推广新役法中买扑衙前酒坊条则的具体过程。就文书流程看,买扑衙前酒坊一事先由司农寺颁下条目,诸路根据本地情况拟定申上细则。朝廷审议细则、分别批降中书札子。再于熙宁五年汇总各地试行细则,以刑部帖备载中书札子颁下诸州征求意见,最后诏令更定役法。就实行地域看,买扑酒坊先于熙宁三年在陕西路执行,开封府根据陕西路成例议定施行、要求买扑行实封投状法,熙宁四年京东、京西路又主要根据开封府条贯施行,最后熙宁五年朝廷诏“遍天下买扑酒场”。各类文书的上行下达、各项规定的因革损益、各类官司的推动抵制,共同勾勒出熙宁时期朝廷酝酿推广新制的整体过程。

酒坊买扑等募役新法由王安石、曾布等朝中官员提议推动。熙宁三年末开封府界提点赵子幾在开封府界有效推行,而后司农寺命各地遵循开封府界条贯买扑酒坊。这是刑部帖第三、第四道中书札子,依据第二道中书札子以开封府界“实封投状法”买扑,而没有延用陕西路买扑细则的原因。熙宁五年刑部帖之颁布,或由主导役法改革的朝中官员为说服地方抵制募役法的官员而作。

结 论

由以上论述可知,《长编》所引诸州“编录条贯册”是北宋地方诸路、诸州将朝廷颁降条贯依《编敕》分门编录而成的册簿。“条贯”是由朝廷颁降,用以更正补充既有法典的制敕文书。

大量“条贯”的颁降,给地方政府确定行政依据造成了困难。任期有限的地方官员难以熟悉各色法令文书,不得不听从熟悉“条贯”的“老吏”。而北宋朝廷之所以一再要求地方编录“条贯”成册,以陈造为代表的北宋地方官员之所以积极编录条贯,正是希望以分门编录的文本管理技术,令官员得以检索掌握大量“条贯”,以便增强官员对法律制度的掌控力,进而压缩胥吏的裁量空间。这种以“编录”的方式整理“条贯”经验,影响到南宋《条法事类》等海行法典的编纂。而由于编录条贯需要官员具备较高法律素养,且查询编录条贯册无法替代胥吏,故北宋地方未按规定编录条贯成册的情况应较普遍。

“编录条贯册”保存了北宋“条贯”文书相对原始的面貌。四川地区未经两宋兵火,当地北宋“编录条贯册”得以保存到南宋。此类文献成为南宋士大夫议论及南宋朝廷设法立制的重要参考。李焘于高、孝之际在四川地区任职时编写《长编》,即广泛查阅了当地所存北宋“编录条贯册”,并引证册中“条贯”订正增补《实录》《国史》等“纂修之史”的疏失和谬误。苗润博关于《宋太宗即位大赦诏》的研究,指出宋代赦书的文献流传存在官修史书和官方赦书类编两个文献系统。前者由实录、国史等文献构成;后者即是对各类赦书原本进行类编,具有档案文献的性质。本文的考察表明,以李焘为代表的南宋史家,业已注意到类编诏令文献相对于官修史书文献的原始性。

“编录条贯册”中“条贯”文书的原始性,为具体讨论宋代制度生成过程提供了空间。本文以《长编》所载“泸州条贯册”熙宁五年刑部帖为例,解析了刑部帖备载的四道中书札子的文书套叠现象,发现北宋朝廷以颁降“旧条”推广“新制”的做法。此组文书产生于熙宁四、五年间朝廷酝酿推动买扑衙前酒坊新法的过程中。刑部帖中第三、第四道中书劄子延用第二道中书札子的“实封投状”细则。这一现象所反映的,是熙宁四年正月同判司农寺曾布等人将开封府界酒榷买扑条贯推行全国的过程。

熙宁五年刑部帖体现了宋代“设法立制”的真实过程:不是简单的中央立法、地方依法行政,而是中央先颁布暂行制度框架(“一时指挥”),允许部分地方在行政实践中自行拟定细则,中央在比较、筛选、整理地方奏上细则的基础上,最终颁定推行适于广泛、长期行用的制度规范(“长久永制”)。这种设计既保障了中央对设法立制方向的操控能力,又保留了地方因地制宜调试制度的裁量空间。这一制度生成过程,也成为观察宋代立法、行政分野,以及央、地之间各种政治拉锯博弈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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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7—16世纪的信息沟通与国家秩序”(项目批准号:17JJD770001)阶段性成果。本文曾提交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中国古代信息沟通与国家秩序”第二次工作坊讨论,感谢李华瑞教授批评点评。本文得邓小南教授指导,得苗润博先生、闫建飞先生、杨光先生批评,谨致谢忱!〕

责任编辑:杜   倩

初     审:施恬逸

复     审:徐   涛

终     审: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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