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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 罗伯特·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

 heshingshih 2023-11-04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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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者简介

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和民主理论家,长时间任教于耶鲁大学,曾任美国政治学会(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主席,也是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作为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治科学行为革命的领导者之一,达尔以其对多元主义民主理论的贡献著称。他的著述影响深远,主要有《谁统治》(Who Governs? Democracy and Power in an American City, 1961)《现代政治分析》(Modern Political Analysis, 1963)《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1971)《民主及其批评者》(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1989)《论民主》(On Democracy, 1998)等,这些著作在美国政治学界举足轻重,更多内容可以参阅他的个人网站:

https://www.amazon.com/-/zh/stores/author/B001IR1C10

、内容摘要

美国人长期将宪法视为神圣的文本,几乎很少有人反思美国宪法在民主原则和制度构建上存在的问题。在这本极具感染力的书中,美国杰出的政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认识到了美国宪法对民主发挥作用的局限和矛盾,探讨了美国人对宪法合法性与民主原则的信念之间的紧张关系,揭示出美国宪法潜在的反民主因素。达尔指出了制宪者们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平等、种族融合、妇女权和选举总统等方面体现的反民主特征。

美国人为什么要维护宪法?达尔首先假定:美国宪法的合法性完全源于其作为民主治理工具的效用,并以锐利的批判精神和现实的对比分析相结合,回溯制宪者们制定宪法的目的和背景,达尔认为由于制宪者们没有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范例,很多政治制度都是多种因素作用妥协的结果,因此美国宪法包含了许多反民主的因素。达尔强调了美国宪法设计中带有反民主效能的制度,如联邦制、两院制、司法审查、总统制和选举人团制等。达尔没有完全否定美国宪法,而是以国际比较的视野将美国宪法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进行对比,客观分析和反思美国宪法的改革及其实践前景,也体现了达尔关于创造一个更加民主的美国社会的希望。

篇章目录

致谢

第一章 导论:基本问题

第二章 制宪者未知之事

第三章 模范宪法:美国人的错觉

第四章 选举总统

第五章 宪政体制的绩效

第六章 为何不是更民主的宪法?

第七章 对更民主宪法前景的反思

第八章 进一步反思:改变不成文宪法

附录A:论“民主”与“共和”

附录B:表格与图示

注释

阅读参考书

索引

结构导图 图片

编辑书评

罗伯特·达尔……是一位有着满身荣誉的学者……他明白自己在什么。并且,他认为宪法存在问题。

——亨德里克·赫茨伯格Hendrik Hertzberg《纽约客》

对美国宪法民主性质的毁灭性冲击

——戈登·伍德(Gordon Wood),《纽约书评》

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因为他们对宪法及其原则有着坚定不移的信念。但作者认为我们不应害怕对宪法进行审查,以及考虑其他实现更民主社会的选择。

——《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 Book World

达尔应该是美国民主理论领域的顶尖学者……对于那些仍然将宪法视为神圣文本的人来说,这是一本生动而富有挑战性的著作在各个层次都强烈推荐

——《选择》(Choice

一本深思熟虑且通俗易懂的书。

——富兰克林·甘威尔(Franklin Gamwell),《基督教世纪》(Christian Century

政府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专业的还是其他领域的学生,以及对此感兴趣的普通读者,都会发现这本书是思考如何改善美国民主表现的宝贵起点。

——理查德·迈曼(Richard Maiman),Perspectives on Political Science

达尔是……一位冷静且严谨的学者,拥有无与伦比的关于民主制度历史和比较视野的知识。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的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引人深思,并以某种方式提出反主流的针对宪法的观点……达尔对过的宪法敬畏和宪法的许多方面设计提出了有力的批判意见

——艾伦·吉布森(Alan Gibson《政治评论》(The Review of Politics

87岁高龄的政治理论家达尔被誉为美国政治科学父,他不仅对美国宪法秩序进行了精准的剖析,而且以通俗易懂的散文形式呈现,规避政治术语、行内热词冗余数据所带来的晦涩感,令人耳目一新

——R.K. 贝克(R.K. Baker),《特伦顿时报》(The Times of Trenton

这本书是达尔水平最高的著作。它不仅清晰易懂,而且极具分析力文采斐然,与达尔以往的系列著作在基础上保持了一致性,又在细节和大致轮廓上焕然一新

——弗雷德·格林斯坦Fred Greenstein,普林斯顿大学

、读者评论

在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转为论文的一系列讲座中,达尔准确地提出了美国混合宪的模式和含义,并表明它在历史上并没有平衡民主和少数人的权利。达尔注意到,自从试图将民主输出至阿拉伯世界以来,尽管美国内部对民主进行了阐释,但它甚至不会将其制度强加给其他国家,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通过美国的干预而变得民主时,它是一种既定的议会制或总统议会混合模式。虽然这确实奠定了原因,并与其他稳定和长期建立的民主制度进行了特别有见地的比较,但的分析并不是很深入。参议院的极端不成比例的性质和美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选票的价值不同,大多数州的“赢家通吃”性质,以及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的总统合并,是熟悉政治学的人所熟知的。

达尔确实通过与其他体系的比较好地阐明了这种后果,并指出在几种模式中,美国是独一无二的:它既不是共识体系,也不是多数主义体系,而是两者的混合体。不过,这里存在缺陷,虽然提供了支持达尔论点的证据,但传统的反驳论点并没有完全阐明。虽然联邦党的一些论点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在汉密尔顿的状况下甚至有点不准确),但其他关于全国普选效率低下和权力集中在总统制(墨西哥)主要地区的权力集中的现代论点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达尔对最高法院的批评在许多方面都是合理的,但他并没有通过总统提名和国会批准来处理间接责任。他也没有处理拉丁美洲民主国家的危机,总统高管和弱最高法院,因为他比较国家不容易包括们。达尔在某些方面的论述特别强,包括党规制度和不文的政府规范思想,这些有效地构成了一部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政党可以比我们目前修正制度更容易系统地改变。然而,达尔似乎并不乐观地认为这种情况会发生。

这本书美国宪法偏离一人一票原则的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作者有说服力地指出,一人一票原则是民主政府的基石。许多偏离都是历史性的,是宪法获得批准的必要条件,例如每个州有两名参议员。这就是所谓的“康涅狄格妥协”(Connecticut Compromise)。选举团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总统的确定也是在大会最后几天代表们筋疲力尽的情况下稀里糊涂通过的。

达尔考察了民主的两种主要形式:多数主义和比例代表制(议会制),并得出结论,我们的制度有这两种制度的弊端,但没有他们的优点。他指出,没有一个国家通过了与美国宪法类似的宪法,这大概是因为美国宪法存在许多缺陷,但他对这些缺陷能够得到纠正抱有渺茫的希望。例如,参议院中的代表权在未经相关州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而这是永远不会发生的。他没有过多谈论阻挠议案,这不是宪法所要求的,它给了少数人更大的权利。

无论你对达尔在书中的观点有何看法,可以肯定的是,他对美国宪法提供了一种有趣而令人耳目一新的解读视角。他提出了宪法中具有反民主因素的几个方面,包括美国参议院中各州的平等代表、选举团制度以及如今广泛存在的通常凌驾于其他两个部门之上的司法审查权。达尔的既定目标不一定要求改变,而是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让公民将他们的宪法视为民主原则的工具。他认为公民应该简单地将宪法视为完美无缺的东西。他提醒读者,宪法的起草者本身也只是普通人,他们像今天的政治家一样受到同样的政治妥协和考量的制约。

七、重点摘录

改变思考宪法的方式

如果按照民主标准,衡量出我们的宪法在某些重要方面存在缺陷,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修改它,以及如何修改?正如我所说,我在这里的目的与其说是面对无论是现存宪法,还是它的修正版本,或是一个新的、更民主的宪法去建议修改现行宪法,不如说是鼓励我们改变思考宪法的方式。

达尔在展开论述前澄清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指1787年制宪会议期间宪法的形成过程中,出席会议的代表,即“制宪者”并不等于开国元勋,因为许多被认为是开国元勋的人并未出席制宪会议。第二个问题指最初开国元勋(包括制宪者)的想法是要创立一个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政体,因此,从这一前提出发,合众国就不是民主政体,而是共和政体。达尔认为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并且,从这一主张的前提出发,并不能得出宪法不可更改的结论。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有足够的、有效多数的美国人认为宪法制定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他们就会修改宪法。

制宪者未知之事

达尔列举了四个波及范围广的历史发展方向,由于这些未知之事导致制宪者,当时没法获得相关知识,并假设如果制宪者当时拥有这些知识,他们可能涉及出不同的宪法。第一,和平的民主革命很快从根本上改变了1787年宪政体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各项条件。第二,作为对持续不断的革命的部分回应,新的民主政治体制将从根本上改变并重建制宪者精心设计的宪法构架。第三,制宪后,民主化浪潮在欧洲以及其他国家逐渐展开,一些与美国宪法制度安排不同的体制会出现。第四,民主不是静态的体系,制宪后民主的观念和制度持续不断地延展,已经超出了制宪者的思想观念。

民主视角看1787年宪法

达尔就1787年宪法的非民主特征提出了四点结论。第一,宪法包含的民主缺陷并不一定全都反映了制宪者的意图,因为一些缺陷是由于他们未能预到他们精心设计的政府机构在随后的变化的环境如何运作,而且,环境的变化主要来自于于民主革命的冲击。第二,最初宪法设计中的非民主方面是互投赞成票和妥协所导致的,而这些都是达成一致意见所必须的,因为制宪者是讲求实际的人,他们会为了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性政府做出妥协和让步。第三,非民主特征的某些方面可能是被故意安排进宪法的,因为制宪者高估了大众多数的危险,也低估了美国人为发展民主做贡献的力量。而且,在宪法发展过程中,最初宪法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存在以修正案改变宪法规定的方式和新的制度安排与实践。第四,民主缺陷会持续显露,但目前美国人并不是很倾向于考虑制定另一部宪法,也不是很清楚如何改变现行宪法可以更好地服务民主效能。

奴隶制民主缺陷

从后来的、更民主的角度来看,最初宪法既没有禁止奴隶制,也没有赋予国会禁止奴隶制的权力奴隶制。实际上,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妥协,不但否定了1808年以前国会禁止输入奴隶的有效权力,而且,它带来了在道德上最不能让人接受的附属品,即在道义上最令人生厌、最遭人反对的制度——逃亡奴隶法(Fugitive Slave laws)。按此法律,试图逃往自由州的奴隶必须被遣返回奴隶主那里,奴隶依然是奴隶主的财产。而废除奴隶制花去了大约四分之三个世纪的时间以及一场血腥的内战,这至少使我们怀疑制宪者制定的文件要不要被奉为神圣文本。

普选权民主缺陷

从后来的、更民主的角度来看,宪法没有保证普选权,而是将选举资格的认定权留给了各州。而且,它将占一半比例人口的妇女、非洲裔美国人和美洲原住民排除在外。我们知道,大约用了一个半世纪,妇女群体才获得选举权的宪法保障;大约用了近两个世纪,总统和国会才克服了少数州的有效否决,通过了保障非洲裔美国人选举权的立法。

这样不平等的选举权与“一人一票”原则相对立,不同人的选票被赋予了不同的权重。一种体制如果否认了其中某些人的选举权,就可以说这些人的选票计为零,符合条件的公民的选票则算作一票。如果妇女被排除在选举之外,一个男人的选票算作一张有效票,一名妇女的选票则计为零。当选举权有一定的财产要求时,财产拥有者就可以在立法机关中拥有自己的代表,财产拥有者低于财产要求门槛的人就得不到代表,他们的选票像向妇女一样也被记为零。

总统选举民主缺陷

22个发达民主国家中,美国几乎是唯一一个拥有这样特别的民选最高行政长官,并赋予其重要的宪法权力的国家,即实行总统制。从后来的、更民主的角度来看,行政权力赋予总统,根据制完者们的设计和意图,总统的选举应该既与大众多数无关,也不受国会的控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制宪者们设计由那些具备突出智慧和德能的总统选举人来选举总统,挑选最高行政长官,并使他们不受大众舆论的影响。制宪者出自无意却创造了这样的宪政框架,然而,该框架在连续不断地美国革命的强烈冲击下发展成为一种与制宪者原本设想相当不同的总统制。后来美国的总统们通过制宪者拒绝并担忧的方案,即普选赢得职位,而且通过把国家元首与最高行政长官的职能合二为一,总统实际上相当于把君主和首相的职权集于一身。达尔不禁深思:现在的总统制是否适合像美国这样的现代民主国家。

参议院中不平等代表权

美国实行联邦制的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诞生了为每个联邦单位提供特别代表的第二院,而第二院中存在着明显不平等的代表权。在美国,这指的是来自各州的参议院成员的人数不是根据其单位中成年公民或符合条件的选民数按比例分配的。事实上,联邦体制中存在第二院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维持或保护该不平等的代表权,即他们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证小单位代表不被大单位代表的选票轻易压倒。简而言之,这种设计是要在国家层面给多数人统治原则设置障碍。

参议员的选举不是由人民而是由州的立法机关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六年。虽然这种安排无法满足某些代表构造一个贵族式上院的野心,但它却有助于确保参议员对大众多数的反应比较迟钝,而对财产所有者的需要则比较敏感,因而可能性居多。参议院的成员因而发挥着制衡众议员的功能,而后者每两年一次全部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

各州应该在国会当中被平等地代表,还是两院代表均根据人口来分配?就这一针锋相对的问题,代表们开展了冗长而激烈的争论,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著名的“康涅狄格妥协”(Connecticut Compromise)的结果,即每个州无论人口多少,均拥有同等席位的参议员。虽然这一安排未能保护大部分被剥夺的少数派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但一些地位高贵、享有高度特权的少数派,在牺牲无权的少数派的情况下取得了在政府政策上与其人口不成比例的权力。

强硬的司法审查

制宪者们制定的宪法未能限制司法部门宣布由国会合法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违宪的权力。代表们关于司法审查的想法没有达成一致,他们多数人可能会接受这样的观点:联邦法院应该就上呈的案件对州法律和联邦宪法的合宪性做出判决。尽管如此,大概相当多的人认为,联邦法官不应该参与政府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这一职责显然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属于立法机关。他们反对司法机关参与政策制定,这一点在他们对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Plan)的反应中强烈地表现了出来。弗吉尼亚方案提议“行政机关和联邦司法机关适当数量的成员应该组成修正委员会(Council of Revision)”,该委员会有权否决国家立法机关的法案。虽然这一提案得到了麦迪逊和梅森的竭力捍卫,但还是以6州对3州的票数被否决。

司法否决(Judicial Veto)是一回事,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则是另外一回事。无论一些代表认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行政机关共享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权力是多么明智,达尔相信当时没有谁会对法官应该有权立法、制定国家政策的权力这一建议给予些许支持。然而,代表们工作的结果是,在审查国家和国会作为或不作为的合宪性的名义下,联邦法院法官从事后来在某些例子中只能称为司法的政策制定(Judicial Policy-making)的工作,也可以称之为司法立法。

国会权力非民主特征

国会的权力以某些方式而受到限制:这些方式能够且有时是真的阻止了联邦政府用所有现代民主政府都会采纳的手段调节和控制经济。例如,没有对收入课税的权力,就不可能制定财政政策,更别说像制定社会保障这样的措施。而且,联邦政府调节经济的行为——包括铁路运价、航空安全、食品和药品、银行、最低工资以及其他许多政策,都没有明确的宪法授权。要是指责制宪者缺乏对这些问题的远见卓识的话,就很明显犯了时间超前的错误。然而,如果不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改变宪法,或是对其条款进行大胆的重新解释,这部宪法确实会妨碍后来的多数代表采纳他们认为在复杂的后农业社会实现效率、公平和安全的必要政策。

尽管从18世纪的标准来看,制宪者制定的宪法也许是开明的,但是,有着更多民主渴望的后代会发现,该宪法的一些非民主特征是应该反对的,甚至是不可接受的。此后不久,即使是麦迪逊也未曾、也许是未能预测到即将到来的和平的民主革命。美国的革命很快就进入了一个新的、前途无法预料的阶段。

选举人团制度民主缺陷

达尔认为,选举人团制度存在非民主特征。首先,选举人团制度是选举人的选举,而不是大众选举,因为赢得相对多数或绝对多数选民赞成票的候选人,却有可能无法赢得选举人的多数票,从而在总统选举中落选。第二,像第一点说的那样,以大众选举的少数票获胜而成为总统的情况在美国总统选举历史上司空见惯。第三,大多数人偏爱的候选人失利。因为选举的结果可能不如大多数人期待的那样,存在着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四,投票人的不平等代表权更是一大民主缺陷。因为每州都有资格选派一定数量的选举人,其数量与当选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由于选举人团制度造成的选票分量不平等很强,例如怀俄明州居民的选票的价值差不多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四倍,投票人的不平等代表权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制度选择警示与希望

达尔认为,向大多数政治选择一样,没有哪个选举体制是完美无缺的。而且,正像其他政治制度一样,在某一国家运作良好的选举体制,也许在另一国家就不尽如人意。选举制度应该设计得适合具体国家的情况,即寻找替代的制度设计时也要符合本国国情。在美国近些年的发展中,民主改革还有宪法修正案都首先在州一级进行了试验,一些已经取得了成果,这样的情况给美国宪法带来了多种可能性,也增加了美国成文及不成文宪法改革的必要性。

 天津师范大学2021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生 张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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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做有思想的学术!《政治学评论》由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主办,佟德志教授主编,得到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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