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我们在日常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判定为涉嫌虚假检验检测: (一)待检、在检样品缺失; (二)未经检测; (三)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四)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等规定的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五)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 (六)已检样品无明显试验痕迹或无法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查询到检测过程; (七)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 (八)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检测设备与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严重不匹配; (九)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十)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报告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十一)其它明显存在涉嫌虚假检测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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