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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级市生态环境局|曝光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书洋康乐 2023-11-06 发布于辽宁

自2023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涉及“两打”工作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邢台市临西县河北磨微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对临西县运河园区河顺街和新兴路交叉口进行巡查时,发现河北磨微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有两台罐车(车牌号分别为冀E2M05、鲁NY6107),其中冀E2M05正在使用软管排放有浓烈刺鼻气味的废液,软管长度大约10米左右,直径约20公分左右,鲁NY6107罐车尚未排放;执法人员当场通过拍照对违法事实进行留存取证,车上废液通过车间内软管经过墙体排放至车间外管网内。现场通过PH试纸测试该废液为呈强酸性。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河北磨微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已依法将此案件移交至临西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对打击涉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是生态文明保护的重中之重。通过现场巡查与非现场线索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为进一步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带来了生态文明执法监管的新机遇、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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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平乡县节固镇节固村刘某某电容器拆解点非法处置危废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节固镇村东南发现一家废旧电容器拆解点,现场存放大量未拆解的废旧电容器及电容器外壳、电容器废液、浅黄色粘稠状废填充物。执法人员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固定证据。现场对该拆解点进行查封,并对已拆解的废旧电容器连夜进行称重,共计14.952吨。2023年5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将该案件相关资料移交平乡县公安局,平乡县公安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于当日受理此案。2023年6月21日,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刘某某电容器拆解点进行取样鉴定,经鉴定标识为“CD”的废旧电容器、标识为“CBB”的含填充物的废电容器、拆解槽旁容器中的废液、浅黄色粘稠状填充物及拆解完的电容器外壳均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8月4日,平乡县公安局对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平乡县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该单位存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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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05月0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与县环安大队联合检查中发现,隆尧县隆尧镇南小河村李某某家中存在拆解废旧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的违法行为,现场存有废旧电瓶100个、含有废电路板的控制盒1.394吨。经调查,李某某拆解点无任何相关手续,自经营以来多次将废旧电瓶、废电路板等危废物质出售给无危废回收资质的相关人员。目前已查实李某某擅自出售含有废电路板的控制器7吨左右。隆尧县公安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成立专案组,顺藤摸瓜,多次赴南宫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开展调查。经查证,李某某将1.98吨含有废电路板的控制器出售给南宫市周某,将5.814吨含有废电路板的控制器出售给山东省临沂市韩某。周某又将混合从其它处收购的控制器共计6.34吨擅自出售给山东省临沂市刘某,收售人员均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5月8日,隆尧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该危废非法处置链条渠道脉络清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启示意义

1.邢台市隆尧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自2021年以来,全面实施“环保+环安”联合办案模式,增强了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同时,能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问题,在现场侦查、证据固定以及摸清犯罪网络等方面,并联办理,提升办案速率,加强打击震慑力度。

2.该类案件办理,主要难度在于线索的收集、分析,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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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平乡县节固镇西李庄村电镀作坊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2日,接到群众反映平乡县西李庄村电镀作坊污染环境的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位置进行核查。经查,群众反映的电镀作坊位于节固镇西李庄村西南方向,检查发现该位置有两处电镀作坊,共有四条生产线,两处电镀作坊无环保相关手续,无配套治理设施,且两处电镀作坊均存在外排生产废水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对水样及渗坑内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提取的水样及土壤的总铬及总锌含量均严重超标。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节固镇西李庄村两处电镀作坊涉嫌污染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已依法将此案件移交至平乡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依靠群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基本工作原则,必须紧紧依靠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参与权,方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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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广宗县赵某某煮黑厂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宗县赵某某煮黑厂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赵某某在位于广宗县冯家寨镇田庄村的自家院内建有一条煮黑生产线,该生产线由1个酸洗槽、3个水洗槽、2个煮黑锅和1个皂化锅组成,同时该生产线配套建有一个污水处理站,该企业无环评手续。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该生产线正在开工生产,生产线北侧有一排水管道通向墙外,最终流向厂房北侧的污水处理站,经细致检查发现排水管道连接处有破损,生产废水从管道溢出最终流向车间外侧空地上。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委托河北轩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河北轩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JC202306291)显示,该厂土坑内的水样监测结果为:PH值2.6呈强酸性,铬0.508mg/L含量严重超标。


二、查处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条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情形。针对上述情况,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县分局于2023年6月14日将广宗县赵某某煮黑厂环境污染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托联动机制及时邀请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现场勘查,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高度配合、通力协作,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线索收集,通过拓宽举报平台全面收集环境违法线索,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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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邢台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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