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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时间冲突,法院应当变更开庭日期延期审理吗?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06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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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件审理是一个较为专业的工作,在庭审时除要查明案件事实外,还要为准确适用法律做铺垫。

很多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进过一次法院,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不了解;对于审理案件涉及的请求权和抗辩权等可能知之甚少。

因此,聘请一位专业负责任的律师提供司法服务,对当事人来说应当是一个明智地选择。

在当事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同一名律师在同一段时间内代理多起案件的情况。

如果两个案件的开庭时间相同,或者时间间隔短于路程时间,就会导致律师的开庭时间发生冲突。

律师分身乏术,不可能同时参加两个庭审。

此时,律师就会向法官提出调整开庭的日期,对于此类情况,法官是否应当予以调整呢?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律师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

法律规定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不能到庭,都可以延期,在排期开庭或者开庭前发现律师开庭时间冲突的,法官当然应当进行调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开庭时间冲突不构成调整开庭日期的正当理由。

因为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不能出庭,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并不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律师开庭时间冲突不是调整开庭日期的法定事由,如果当事人也因此不出庭,法官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理。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名律师在同一段时间内代理多起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律师同时要参加两个甚至多个庭审的情况,导致律师开庭时间发生冲突。

律师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名优秀、诚信、负责、专业的律师是法官公正裁判的重要基石和重要辅助。

庭审中,很多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对庭审程序了解不够,还有些当事人在参加庭审时对法官的询问无法做出准确的表达。

法官也因此对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无法得到准确的认定,导致裁判出现偏差。

若有优秀负责且专业的律师参加诉讼,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专业知识,不但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能大大提升法官的庭审效率。

对法官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大有裨益。

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当然更希望接受委托的律师都能按时参加诉讼,在有调整可能的情况下,也会尽量满足律师的要求,以方便律师参加诉讼。

但另一方面,实行员额制以后,法官员额有限,再加上近年来法院的受案数量大幅攀升,一个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每年办理的案件数量往往以数百件、甚至上千件计。

面对如此多的案件,法官不得不加班加点的工作,很多法官都是白天开庭,晚上加班写判决,一名法官一天至少要开几个庭。

另外,在有限的工作时间里,法官除了开庭写判决外,还得参加各种大小会议,参加各种活动、调研、学习、培训等,忙得不可开交。

即使法官能够挤出时间对开庭日期进行调整,但也可能会遇到法庭排期紧张的问题,因为多数法院都是几名法官共用一个审判法庭。

法官安排开庭排期除了需要考虑法官自己的时间外,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官协调使用审判法庭的问题。

因此,法院的开庭日期并不是能够随便决定的,也不是想调整就能调整的。

有些案件如果不能按照原先排定的时间开庭,调整的开庭日期就有可能是几个月之后了。

此外,如果因一方律师开庭时间冲突就调整开庭日期,也可能会让律师之间产生矛盾。

笔者在工作中就曾遇到过,原告方的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法院进行了调整;但调整之后的开庭时间又与被告方律师的开庭时间冲突了,怎么办?

原告律师申请改期开庭获得了法院的准许,被告律师以相同的理由也申请调整开庭日期,法院是否也应当准许呢?

假如被告方的人数较多,就如“喝酒醉亡,同桌如何免责”一文中的十七名被告那样,约有一半的被告聘请了律师。

如果几位律师在开庭的时间上不能协调一致,法院开庭审理必将遥遥无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同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第三条规定: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综合以上的意见,法官调整案件的开庭日期,需要考虑和面对的因素有:
(1)法官承办的案件情况(数量和疑难程度);
(2)法庭的使用情况;
(3)法官的时间;
(4)案件的审限;
(5)其他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

由此可见,律师开庭时间冲突,法官调整开庭日期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并不是想调就能调的。

再者说,开庭时间冲突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客观因素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

时间相互冲突的两个庭,为什么是这个庭调整日期,而不是另外一个呢?

律师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已经介入了自己的主观因素,那就排除了客观原因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法律中的“可以”是一种授权,也是一种选择。法律适用者“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因此,该法条的文意解释是律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官“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


法官不延期开庭的,律师不到庭,不影响庭审的进行;若当事人也不到庭,法官可以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理。


因此,对于律师的开庭时间冲突,法官没有必须调整开庭日期的法定义务。


笔者13年前曾在昆明的一家律所执业,也经常遇到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


在所里,关系好的律师会相互进行联系组成某种团队,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


当然,在遇到开庭时间冲突时也会将案件在几个律师之间进行调剂,以确保有律师能够按时参加庭审,不辜负当事人的重托。


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被指定委托的律师一般都明确为两人,当其中一人遇到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另一人就可以前往参加诉讼。


另外,委托手续中也可以写明,若两位律师开庭时间都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由律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出庭。


以上方法在开庭时间冲突且又无法调整开庭日期的情况下非常有用,推荐律师们参考。


另外也推荐一下有三十年法院工作经验的老法官给本地律师立的规矩,推荐法官们参考:

为解决延期开庭这件事,有法官给律师立了三个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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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众号“千钧于法”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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