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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安中学学校章程

 木一过 2023-11-06 发布于甘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新安中学打造成一所硬件一流、管理规范、队伍优秀、质量上层市内著名初中,以适应新吴区行政核心区开发建设需要,适应广大群众对教育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初中学校,是新吴区教育局直属初中。
第三条学校办学目标: 坚持每一个人都很重要的办学理念,实施用爱心培养习惯的教育策略,努力发挥人的潜能,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坚持面对现实、正确定位、抓住机遇、开拓发展、争创一流的办学指导思想。大力推进和深化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身心和谐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使学校成为一所轻负担、高质量、上层次、有特色的市内品牌初中。
第四条 学校以诚贤为校训;以团结、守纪、勤奋、向上为校风;以热忱、严谨、谦逊、创新为教风;以自觉、自信、自立、自强为学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由无锡市新吴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党委和组织部任免。
第六条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通过一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的权利;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
(三)财政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校长对学校财务财产管理负责,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按规定依法管理。
第七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校长要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努力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校长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校长根据责任目标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审批各部、室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四)校长要组织实施各处室的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加强和改善学校行政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校长要努力建设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纪、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整体推行素质教育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队伍。
(六)校长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按教育规律办事,深入实际,兼课、听课、评课,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并不断总结经验。
(七)校长主管学校的校舍、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工作,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福利。
(八)校长应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要关心(离)退协会、女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校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十)校长在核定编制范围内聘任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制订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对违纪者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参加培训是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十二)校长应同党支部保持和谐的关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勤政廉政,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必须完成下列任务: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等内部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和指导。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履行报批手续,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某方面的工作。校长室下设校务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各室中层配备职数总和不超规定编制。校务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德育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的行政负责人员。教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教科室主任是校长领导教科研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教育教学科研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事务的行政负责人员。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实践能力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五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
第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班风。
(四)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建立以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学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科研工作。要重视校本研究和本校教改经验的推广。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或省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材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不得以任何形式购买规定以外的教辅用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学、课时、放假等校历日程,均按区统一规定的校历执行,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任何人不得歧视后进生或其他有问题的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工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或政策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无锡市新安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提供各方面的资助,鼓励教师捐助、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奖惩不公平的行为,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遵守学校制订的文明行为规范。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章 后勤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效率原则和节约原则。
第四十条 按照区级财政要求,做好学校经费预算,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自立项目收费。对来自校外的乱收费全校教职工都有抵制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有关制度管理
第四十五条 门卫严格进出校门的检查,来客履行登记手续,不准外人随便进出;学生外出要经班主任批准,凭班主任出具的出门证出门,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园。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学生教室、学生宿舍要按时关锁门窗;不在办公室、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及非安全电器。
第四十七条 食堂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做好消毒保洁工作;经常检查有关厨用电器,不带任何故障作业。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电脑教室、多媒体教室、食堂、保管室等要加装防盗门窗,并要随时关锁。
第四十九条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必须有始有终在实验现场,认真指导,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实验。
第五十条 班主任要强化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促使学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校纪校规,避免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二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专栏和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五十三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里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六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七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章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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