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2021.07土地增值税 2021.07常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 知(国税发[2009]9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20号)常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 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 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清算方式清算方式 1 查账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 清算方式 持查账征收为原则, 核定征收为例外。 2 核定征收清算管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 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 核定征收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结合清算 申报时各市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 从严、从高 确定核定 征收率。清算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 期仍不清算申报的。成本费用 分摊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建筑面积法 1 即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 例计算分摊。 分摊方法 2 占地面积法 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 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开发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凡能够按照成本核算 对象直接归集的,不计算分摊。 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 “取得土地所 支付的金额 ”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按照 用地面积计算分摊;对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 积计算分摊 。 同一清算单位内的共同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 计算分摊。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公共配套设施费 应当提供政府、公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 用事业单位书面接 府、公用事业单位用 收文件。 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 事业的,其成本、费 用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公共配套设施费 建成后有偿转让并取得产权的,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 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但未取得产权的,不 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相应的 面积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问题 对房地产成本分摊采用占地面积法或建筑面积法, 目前总局 和区局都没有确认其他方式计算分摊,采用计容面积法或其 他方法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撑。地下车位需分摊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简单套用其他税种管理规定。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1 号公告认可的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目前只有占地面积法与建 筑面积法,对于有产权的房产已明确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从 政策执行一致性考虑,无产权人防车位也应按建筑面积计入 总可售面积。扣除项目扣除项目 ? 红线外支出扣除问题 1号公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 时,应政府要求承担的红线外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支出,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据实扣除, 取得的收益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政府要 求承担的红线外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支出,属于为取 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符合相关的规定可以计入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扣除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 让公告》 注明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 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内容。承担的市政项目应事先列 入招投标文件,对所有竞标者都一视同仁,作为拍地的前置 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扣除项目 关于装修费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 ? 1 号公告第四十条第五款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发 生的合理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 补充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装 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 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 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 所发生的支出。扣除项目 关于利息、财务费用的扣除问题 ?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 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 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金融机构: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从事金融业务的 机构都属于金融机构。扣除项目 关于集团企业统贷统还的问题 ? 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很难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通过集团公 司向金融机构统借统贷,取得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统贷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 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 以内 计算扣除。扣除项目 转让在建工程 1 号公告第四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购买未 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 转让的 “ 扣除项目 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 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 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 。扣除项目 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 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加计扣除部分为加计改良开 发未竣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 。(原在建工程项目已加计 扣除的部分不得重复加计扣除)。感谢您的聆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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